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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女婚姻家庭条文和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调查和分析      ★★★ 【字体: 】  
妇女婚姻家庭条文和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调查和分析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10: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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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的实证研究”课题是全国妇联中加妇女法律项目之一。从法律与社会视角作为切入点研究此问题,在中国研究领域尚属空白。笔者选择这一研究项目,旨在找出一个最佳结合点,使妇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障更具操作性与科学性。
【关  键  词】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实践/实证研究/分析

  1999年10月,笔者有幸承担了全国妇联中加妇女法律项目之一,即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研究”这一研究课题。从法律与社会视角作为切入点,探讨妇女法律条文与法律实践之差距在中国尚属空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妇女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地位变迁尤为引人瞩目。但现实中法律的完美与实践中的差距还是存在的,如何缩小两者间的差距,是本文的主旨所在。笔者在走访了河北省妇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不同职业群体的基础上,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来论证这一课题。本课题采用了抽样调查、座谈、个案访谈、实地调查等方法。本文仅限于对河北省区域的调查,其中对农村人口及对女性的调查比例相对高些。
    二、调查概况
  本次调查在河北省区域内发放调查问卷1150份,共回收960份,  回收率为83.47%。有效问卷903份,有效率为78.52%。从性别看,  男性共295人,占32.7%,女性共608人,占67.3%;从区域看,  城市共259人,占28.68%。其中城市男性为88人,占10.26%,城市女性为166  人,占18.38%;农村共649人,占71.87%。其中农村男性为207人,占22.92%,农村女性为442人,占48.94%;从文化程度看,  男性大专以上的共91人,占10.1%,高中文化共87人,占9.6%,初中文化共86人,占9.5%,小学文化共20人,占2.2%;女性大专以上的共118人,占13.06%,高中文化的共244人,占27.02%,初中文化的共207人,  占22.92%,小学文化的共34人,占37.65%;从职业来看,工人244人,  占27%。农民253人,占28%。职员160人,占17.7%。干部180人,占19.9%;从婚姻状况看,未婚49人,占5.4%。已婚的831人,占92.02  %。离婚的共14人,占4.7%。丧偶的9人,占1%;从家庭结构看,  夫妻独立居住的共占56.4%,住男方家的占39.5%,住女方家的占4.98%,其它家庭结构占2.1%。笔者组织了46名调查员,展开调查,  主要采取面访填卷之方式。因问卷涉及到个人隐私、加之有人对调查本身不理解,问卷的总收回率及有效率尚未达到理想程度。
    三、中国妇女婚姻家庭法律之机制
    (一)婚姻家庭权益之内涵。
  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婚姻当事人及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权益。这些权益蕴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方面的权益;二是财产方面的权益。中国宪法、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对此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基于妇女的历史地位、现实状况及妇女的生理特点等因素,1994年中国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权利作了更加明确具体之规定。
    (二)中国妇女婚姻家庭方面权利内涵。
  妇女婚姻家庭方面权利主要指女性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婚姻与家庭方面的权利,其内涵十分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自主权。
  中国民法通则、中国婚姻法、中国妇女法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婚姻自主权是指妇女在婚姻问题上有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不允许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进行干涉。
  2.人身自由权。
  妇女享有独立的姓名权、名誉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工作、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抚育子女的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实行计划生育之权利与义务。
  3.财产方面的权利。
  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妇女继承权与男性平等;妇女在特定情况下有要求丈夫扶养的权利。
    四、研究妇女婚姻家庭条款与实践差距之意义
  妇女地位是一个相对概念,妇女地位被定义为妇女在家庭、社会中取得和控制物质资源包括食物、收入、土地和其他形式的财富和社会资源包括知识、权利和声望的程度。中国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是其社会地位之缩影,主要是相对于男性而言的。中国现行法律对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从不同视点与程度作了相应规定,这对切实维护妇女在现实中的婚姻家庭地位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笔者认为研究这一论题,旨在缩小妇女法律条文与实践中的地位落差,并为达到这一目的找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
  (一)重视这一问题的研究是完善中国妇女法律的突破口。
  (二)从立法上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是提高妇女整体地位的重要步骤。
  (三)缩小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之差距,有助于消除封建夫权思想、男尊女卑思想及资产阶级思潮对婚姻家庭的侵蚀,对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有着重要作用。
  (四)缩小妇女法律条文与实践中的差距有助于建立民主、和睦、平等、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现实社会呼唤立法充分切实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目前中国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岐视、虐待甚至残害妇女之现象。在农村及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拐卖妇女、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遗弃女婴等现象仍十分突出。现实告诉我们法律与实践还有一定的距离,法律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操作性尚显微弱,尤其是家庭暴力方面、离婚妇女的群体中,这种差距尤其明显。如何缩小这种差距,使妇女权益得到切实地维护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艰巨任务。笔者认为法律对妇女保护的视角应进一步拓展。
    五、关于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之调查分析
    (一)妇女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自主权。
  1.中国婚姻状态的基本分析。
  据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中国1990年15岁—19岁人口的有配偶的比例男性为1.78,几乎等于1982年0.91%的2倍;15岁—19  岁组女性有配偶的比例尽管比1990年高(4.63%),但与1987年和1982年的相差不很明显。1990年20岁—24岁男性有配偶比例与1982年比明显超过女性,全部早婚人口占同龄人口的5.78%,占已婚人口之和的1.37;其中女性早婚人口占同龄人口的4.68%,占女性已婚人口的0.87%;男性早婚人口中同龄男性人口的6.5%,占男性无婚人口的1.9%(注:参见总顾问巫昌祯、程深、郑小川编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页。)。
  2.15岁以上有配偶人口比重总的呈下降趋势。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口平均寿命延长所导致的15岁以上丧偶人口比例呈下降趋势。1982年—1990年15岁以上丧偶比例呈下降趋势(注:参见总顾问巫昌祯、程深、郑小川编著:《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289页。)。  这既是人口健康水平提高的一种标志,亦是家庭健全程度提高的反映。
  3.离婚比例的绝对数依然较低,其增长呈定势。
  根据普查资料,34岁以前各组的离婚人口比例,无论男女,1990年平均已超过1982年的相应水平,女性增幅较大。以25岁—29  岁组起,1990年男性各年龄组的离婚比例低于1982年,但女性1990年40—59岁离婚比例却明显高于1982年。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与1999年的统计看,1995年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对数共计35012对,1999  年调解离婚与判决离婚的对数达37566对。1999年比1995年离婚对数多2554  对(注:数据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提供。)。河北省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离婚的对数1990年为10010,1995年为11163,1996  年为12445,1997年为13681,1998年为15344。1998年准予离婚登记的对数比1990年多5334对(注:河北省统计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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