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银行的贷款就还不上。实际上许多烂尾楼就是在银行采取“断奶”措施后出现的。 三、 地价对房价的影响 在以上造成烂尾楼的七个主要原因中,涉及土地出让制度的有三个,目前,我国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已超出居民收入水平所能承受的范围,从而影响整个房地产业的发展,直之造成烂尾楼的大量产生。许多人认为,房价过高是因为地价过高而造成的,因此降低房价应从降低地价着手,此观点值得商榷。 1996年,我国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建立,随后,全国200多个城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全国各地纷纷成立。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从而确立了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合法地位。在土地收购储备的过程中,为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很多城市都开始严格限制协议用地范围,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引起了很大反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一个直接的结果是:与协议用地相比,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上升了。例如,我国某市实行土地一级储备以来,除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基本上全部实行地块公开拍卖的方式予以出让,地价连创新高。创造了每亩700万元的天价。为此,建设部门及房地产开发商抱怨地价过高,影响了房产价格,很多居民也把因房价过高而买不起房归咎于地价过高。面对土地拍卖制度引起的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只有深入分析房价和地价的关系,与老百姓息息相关,我们在这里对房价的讨论主要限于商品房住宅价格。④ 1. 房价与地价的一般关系 有些人把房价上涨直接归因于地产价格过高,进而把地价过高归咎于土地出让制度,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见解。 首先,地价与房价有关联,但并非线性关系,即使地价上涨,房价也并不一定随之上涨,要降低房价,也并非只有降低地价一个途径。与其他商品一样,住房价格是由开发商的成本和利润两部分构成,成本包括建筑成本、地价、财务成本、各种规模等,其中地价约占成本的1/3左右。理论上说,如果地价上涨而其他成本下降,或者开发商利润减少,且地价上涨数额小于或等于其他成本与利润之和,则房价仍然可以维持原价甚至下降。只有其他成本都呈刚性再无下降空间,而开发商已到了无利可图的地步,地价的上升才会全部反映在房价上,成为房价上涨的直接原因。那么,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土地拍卖制度的城市是否到了这个地步呢?显然不是。其他成本特别是各种规费仍占相当比重,大有下降可能。开发商获得的利润高达20%—30%(国外一般不到10%)。在这种情况下,把房价过高归罪于地价,并因此而否定土地出让制度是缺乏根据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的商品房开发中,政府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约占总开发成本的21% ,和其它市场经济国家住宅价格中土地成本的比例基本相似。 其次,在竞争性市场上,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房产价格同样如此。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区的房价合理与否,不能看其绝对价格高低,而要看是否与该地居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符。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巨大,房地产价格水平有高有低完全是正常情况。在杭州、上海等沿海城市,每平方米2000多元的住房属于低价,在我们内地某些城市则是高价,仅根据绝对价格来议论房价高低是没有意义的。判断房产价格合理与否,关键在于住房供求是否平衡,具体要看房屋销售状况和居民实际住房改善情况,房价最终受需求约束。如果没人买,想涨价也涨不起来,这是常识。从实际土地出让制度比较好的一些城市来看,尽管房价一路攀升,但销售势头良好,并无大量积压,居民的居住条件也在不断改善。由此可见,现有房价取决于居民旺盛的有支付能力需求,房价上涨主要是由于需求推动而非成本推动。 第三,土地拍卖是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有效机制。土地是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从长期趋势来看,土地相对于其他要素而言,稀缺性只会增强,因而其相对价格也会必然上升。实践证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土地无偿拨划或单靠行政手段进行数量控制,难以使土地合理利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价格机制抑制对土地的过度需求,是保护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这一稀缺资源的有效手段。 2、土地收购、拍卖中的利益分配 在一个城市中,除非特别的原因(如行政区域的扩大),土地的供应量是固定的,供应完全无弹性,而由于人口增长和技术进步等引起收入增加,土地的需求一直在增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求迅速增加和无弹性地供给将共同引起土地均衡租金的上升,因此,土地所有者——国家将获得更多地租。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政府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其实就是一个将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过程,这种改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关系调整。 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实施,使国家通过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获得了各种地租,即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绝对地租是指由于土地权属国家所有,房地产开发商要像获得土地使用权而必须支付的租金;即使这个地块位置十分偏远,并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城郊结合地带土地使用权拍卖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是指由于地块所处的地段不同,交通方便、公共设施齐全、环境优雅的地块能吸引更多的住宅购买者,地块更有升值潜力,因此同样面积而不同地段的土地,房地产开发商要交纳不同数量的地租。垄断地租是指由于少数地段特别优越,例如风景优美、靠山临水,而且土地数量非常有限,国家能够由此获得超过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价格。⑤ 如前所述,政府对土地供应在一级市场上的垄断虽然使地价发生了变化,但不一定影响房价,只不过使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有些人反对土地出让制度,反对政府对一级地产市场实行垄断,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不妨假设一下相反的情形:如果政府敞开供应土地,不加管制,短时间内土地供应充足,地价将会较低,随着房地产开发商的进入,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地产商预见到今后一段时期土地将供不应求,对地皮进行炒作,地价最后将达到拍卖的价格,地产商得到地租;二是开发商对土地进行开发建房,由于一段时期内住宅供应量充足,甚至供过于求,房价将比较低,但随后可开发地块和可供应住宅减少将使房价攀升,结果过去比较低价格买进住宅的人得到地租;三是尽管地价很低,但由于住房需求旺盛,房价依然很高,例如某市东山弄和植物园,地段很好,几年前开发商以基准价获得土地使用权,地价很低,但大家都抢着买,结果使这一带房价非常高,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开发商所获得的高超利润就是本应由国家获得的地租。从以上分析可知,房价上升是由市场的需求拉动的,即使政府低价供地,短时间内控制房价,但土地本身的稀缺性和居民对住房的强烈需求最终还会使房价上涨,使房地产开发商和长期购房者得到超额利润。考虑到我国人地矛盾比较突出,不宜倡导以降低地价来降低商品房价格。 由此可见,政府控制土地一级市场,施行土地出让制度,实际上是把开发商的部分超额地租转为国家收入,转而用于公共事业,同时控制土地资源,保证未来的土地供给,这种利益调整的方向是正确的,是符合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的。 通过对烂尾楼的分析,得到其产生的七个主要原因,与土地相关的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又就我国的土地出让制度进行分析,分析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带来的地价增涨与烂尾楼的大量存在是否存在直接关系,从而得出如下结论: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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