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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妨害公务罪      ★★★ 【字体: 】  
谈妨害公务罪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8:28   点击数:[]    

而可能激化国家机关与群众间的矛盾,尤其是第三种情况,如果以犯罪处理就会打击人们抵制不法行为的勇气,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实施刑罚不但没有效果,反而明害。因此在上述三种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情节后果不严重的,或行为人使用的是显著轻微的暴力、威胁方法,如仅仅是一般的拉扯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不应按犯罪论处。无论什么案件都是要看情节的真实情况按现实与理论结合来执行的。
四、妨害公务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妨害公务罪与其他近似犯罪的界限
由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依法执行的公务活动,由于刑法对妨碍某些职务活动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因此妨害公务犯罪与某些其他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之间可能会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如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扰乱法庭秩序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等犯罪。后者显然是刑法予以的特殊保护,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2、妨害公务罪的罪数认定
由于妨害公务罪通常是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实施,有可能会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妨害公务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发生牵连。对于牵连犯应按"择一重罪处断",即如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仅仅是轻伤,则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造成的伤害达到重伤和程度或致使工作人员死亡,则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妨害公务罪的证明标准
所谓证明标准就是指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何认定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呢?就是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均符合,即构成犯罪。就妨害公务案件而言,有关行为人妨害公务执行的事实经过的证据通常比较充分,争议不大,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起诉后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主要是对行为人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和执行公务的行为是否合法存在争议。对于职务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举出职务行为内容实质合法与程序合法的相关证据,其证明标准应当采用行政诉讼法的证明标准。而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则要依据执行职务行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工作人员是否明确表明了身份,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无侵权行为等等证据加以证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几个字很重要,一定要认真对待。
五、妨害公务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几百年前,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就写到"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刑罚作为社会防卫的工具,它应当是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只有当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确实遭到侵害时,才有防卫的必要,刑罚的强度只要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不可否认刑罚具有威吓慑止犯罪的功能。就妨害公务罪而言,刑罚的个别预防能较好地实现,妨害公务犯罪分子再犯罪的情形较少;但就一般预防而言,刑罚则不再是灵丹妙药,它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是有限的。诱发妨害公务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内在因素是源于国家根据管理公共秩序的需要对公民个人自由进行干预而产生的冲突,而外在导火线往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态度、方式、语言等。因此妨害公务犯罪不像杀人、伤害等自然犯罪除刑罚的威慑作用外,还受道德感和对社会舆论的畏惧的影响,单靠刑罚的威慑力对它的一般预防效果往往不佳,而国家机关的执法权威也不能简单地依靠刑罚手段来树立。从司法实践看,仅仅加大对妨害公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不能有效改善执法环境,有时候还会适得其反,激化群众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妨害公务犯罪率也得不到有效控制。综上,预防妨害公务犯罪要采取标本兼治的办法,治标是要加大对严重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治本则要依靠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文明执法,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增强来实现。⑤
 最高检察院于2000年4月24日实施的《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指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批复》中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依据。对路政执法人员来说,行政执法的依据就是交通部1990年24号令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批复》出台的目的是依法保护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维护公路、公路设施,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行使着维护公路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属于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当人身受到不法侵害和工作受到阻挠时,就应认定为妨害公务和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受法律制裁。
 
注释:
①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103"106页
②鲜铁可/周玉华《谁是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56"57页
③马友军主编《中国刑事检察》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第137"138页
④鲜铁可/周玉华《妨害公务罪》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第12"13页
⑤秦江泽、陈春雨《妨害公务罪的司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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