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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问题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6:5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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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了许多更加灵活有交叉的法律调整手段,出现了许多新的、从原有的基本部门分化出来的,但又有了许多新的特点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所以在原有基本部门的基础上,又分化或组合为新的法律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从民法和行政法中分化出来了,生态法(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从一般行政法和民法部门分离出来了,财税金融法从一般行政管理中分离出来了,加强了宏观调控,产生了介乎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经济法,婚姻家庭法不再是一般的民事关系了,而有了单独考虑的必要等等。所以法的体系、法的内在结构,有愈分愈细、愈联愈紧的趋势。由于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的存在,法也要更细分为不同的部门,而且随着法律的科学化、现代化,调整方法的精确化、细化,新的法律部门或子部门的出现,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一点看来,已是法学界的共识。只是在对哪些是新的部门,新的部门是什么有不同的看法而已,比如,有人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有人认为财政金融应该是一个独立的部门。这是应在研究中解决的解决的问题。 可见,法的体系(我国学者大都叫‘法律体系’)这个专指法的内在结构的概念十分重要,它讲的是一国规范的统一和差别,实际上涉及的是怎样建立一个适应客观生活需要的法律规范体系的问题。 三、关于立法体系或规范性文件体系的概念。 立法体系或规范性文件体系是法的形式渊源的系统排列,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排列,如颁布的机关、颁布的时间、按字母、笔划、按涉及的问题(title),如农业、工业、食品、卫生等等,也可按法的内在结构,即法的部门划分来编排,如《六法全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等,但编纂得再好的法典也只能近似法的内在结构,而不能等同于法的体系本身,正如条文是体现法律规范的,但条文不等于规范;刑法典是体现刑法这个部门的,但不等同于刑法这个部门;宪法这个文件作为国家根本法、总章程总是体现宪法这个部门的宪法性规范的,但宪法性规范不仅在宪法这个文件中,它还体现在其它法律和法规中。所以必须区分法的体系和立法体系这两个概念。 立法体系主要解决的是哪些法律文件中有法律规范的问题,即哪些法律文件是法的形式渊源以及不同位阶的这些文件之间的从属关系问题。法的体系、法的内在结构与立法体系有内在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哪些法律文件中有法律规范,这些规范是属于人人必须遵守的法的范畴。在这方面我国现在尚有许多不明确之处,如有的同志认为只有“法律(狭义)”才是法的渊源,其他文件比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规章都不是法的渊源,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又如按我国《立法法》,我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第71条规定的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和第73条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那么县、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发布不发布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呢?如发布,算不算法呢?是不是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呢? 看来我们到现在对什么是法律规范,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如何还不够明确,也就是说,讲“依法治国”,但对什么是“法”还没有一个清楚的界定,而要有个清楚的界定就必须研究法的表现形式,必须使用法的形式渊源的概念,必须把不同的法律文件依一定的标准编纂成册,也便于查找、使用。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的编辑、出版和发行,是一个很大的成就,虽然仍有一些有待于澄清的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关于立法体系问题,法的系统化即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问题虽然与法的体系(法律体系)有联系,但最好分开研究,这样才能深入。混到一起,尤其是在对法的内在结构还没有一个比较科学认识的条件下,就来谈法典编纂,是很容易导致两者都深入不下去的困境。 四、有关法律体系概念的一些较新的观点。 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不分法的内在结构和这种结构的外在表现,把法的体系即法的内在结构和以这种内在结构即部门的划分为根据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即立法体系都概括在“法律体系”这个概念中。 例如刘海年同志认为:“所谓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基本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所构成的部门齐全、结构严谨、体系和谐的体系。这个法律体系要与政府签署、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的国际公约协调一致。构建这样一个法律体系,将弥补现行法律门类不全等缺陷,妥善解决某些法律与法律、法条与法条之间的重复和矛盾。这样的法律体系内容更科学、形式更完备,能更好地保障我国公民的各项权利,规范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条件。”[②]海年同志的定义有许多可取之处,它突出了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即突出了立法体系,对于法的内在结构即法的体系问题,只是用“部门齐全、结构严谨、体系和谐”一语一带而过。似乎部门的划分是不言而喻的问题,体系和谐似乎也仅仅是规范性文件的外部协调。 应该说,在基本不分法与法律、不分规范和文件、部门和该部门的法典的我国法学界和法律界,这个定义很容易被接受。第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在2002年3月4 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使用的“法律体系”的概念,就是这种混合式概念的表现。该发言人说,按照中共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要求,九届全国人大在成立之初提出了要在本届任期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他介绍说,“创建这一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有三:一是衔接各个方面的宪法及相关法律,如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等七个法律部门的健全;二是七个法律部门中的主要法律应制定出来;三是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要制定出来与之配套。”这就是所谓的“七个方面,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七个方面指的是划分为七个门类(部门),三个层次指的是这些部门的法律规范是体现在法律(主干)和与之配套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实际讲的是立法体系,法律渊源体系。 我们认为这样理解法律体系,即把法律渊源体系也包括在这个概念中,有我国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的原因,也不失为一种解决矛盾的方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实既应解决法的内在结构,即法的部门划分和内在协调问题,也需解决用什么方式创制法律规范和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以及法律规范的系统化问题。但研究问题时,最好还是把法的内在结构同这种内在结构的外在表现,立法体制、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即法规汇编、法典编纂等分开来研究,才容易深入。 我们注意到了杨景宇同志在给法律体系下定义时,就没有把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法的体系)混在一起。他先讲我国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实际上是讲我国法律的渊源体系,即立法体系。然后在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在这个部分他为法律体系下了一个定义,指出:“所谓法律体系,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③] 杨景宇同志用了“一般来说”几个字,实际上是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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