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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问题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6:5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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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要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得研究“法律体系”这个术语指的是什么事物和对这个事物如何理解,这就是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问题,混淆外表相似的术语,必然混淆所要研究事物的概念,也必然会给研究造成难以克服的困难。 一、关于“法律体系”的术语。 有四个外表相似,实际却指的是不同的事物的术语,应加区别。 1. Legal System(相应的俄文为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中文译为法律制度,简称法制,有时也被译为法律体系或法律系统。Legal System由形容词legal(法律的)和名词system(制度、体系、系统)构成。形容词legal(法律的)是形容system(制度、体系、系统)的,意思是说这是法律的制度(体系、系统),以区别经济的、政治的、军事的、文化的等等制度(体系、系统)。这是一个个性的概念,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如我们说香港的法律制度,美国某个州的法律制度,等等。这也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借鉴前苏联法学界研究的成果,我们认为,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包括在该国或地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识,在该系统中占核心地位的全部现行法,以及在这两者指导下与这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法律实践活动。[①]研究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可以在这种意义上使用,但那指的是研究中国的整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不是现在我国法学界所理解的“法律体系”。 2. System of the Law(相应的俄文为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 ),中文译为法律体系,但我认为把它译为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更好。System of law就字义来看,这里讲的不是什么样的system(体系或系统)问题,而是指法律事物本身的体系,法本身就是一个体系(系统),所以人民大学的教材,把它译为“法的体系”。这里的“法的”,不是形容词,而是所有格,意思是指法所固有的体系(系统)。这才是我国法学家多数认同的那个“法律体系”的概念。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该卷第84 页)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的。这个术语讲的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规范的体系(系统)。不管其外部表现多零乱,一国的法律规范总是内在地分为不同部分,又有机联系的一个整体,这是法的内在结构。对此,将在后面作更多的阐明。 3. System of Legislation或System of Laws(俄文为система законодадельства)中文译为立法体系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这指的是一国法的形式渊源,规范性文件的体系(系统)。它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排列,如按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时间先后排列,或按字头或笔划排列,当然也可以按照调整的领域或所谓的“主题”(title)排列,按不同的法律部门排列。所以立法体系与法的体系不同,它讲的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法)的外部排列,即使在按不同的法律部门排列时,它也只能是接近并反映法的内在结构,而不能与其完全等同。关于这一点前苏联法学和现在俄罗斯法学讲的很多,我们的教材也有不少论述。在俄文中,правo(法)和закон(法律)是分得很清楚的,前者指法律规范的总和,后者有时指体现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有时也泛指一切法的形式渊源,如《共产党宣言》中“被奉为法律”的“法律”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在英文中这两个字都是law,但一是指抽象的law,这时前面要加定冠词the,一是指具体的law,指作为具体法律文件的a law或laws,前面需加不定冠词a或复数时在词尾加s. 可见,法律体系或法的体系(system of the law或俄文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讲的是法的内在结构,而立法体系或规范性文件体系(俄文система законодадельства),即使是在按照法律部门来划分、来排列时,也只可能是近似法的内在结构的外在表现,这两个概念不应相混淆。而把法的体系(俄文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叫做“法律体系”就包含了把这两者混为一谈的危险,所以我们主张把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译为“法的体系”或“法体系”为好,这样可以避免把它和立法体系(或法律渊源体系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相混。 上面三个术语,第一个是Legal System(法律制度,简称法制),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指一国或某一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第二个是System of the Law(法的体系,俄文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指Legal System的核心部分即该国现行法的体系(系统),而Legislation System(立法体系),即使是像通常的法典编纂是按不同法部门的划分来排列时,也只是法的内在结构的近似的外在表现,而不能完全与之等同。所以,我们有必要在术语的使用上、概念上严格区分。 另外,还有一个不能混淆的术语,也应提出来谈谈,以免相混。这就是Family of Law或Genealogy of Law.这个术语,中文译为法系。它指的是世界上各种各样的legal system(法律制度),分为几个谱系、几个家族的问题。所以,法系不等于legal system(法律体系),而是几个相同类的legal system构成一个法系。大卫·勒内的著作“World Legal System Today”(中文译为《世界法律体系》)讲的是世界上所有legal system分为几个大的家族,几个法系,而不是把legal system简称为法系。有的学者以为‘法系’就是‘法律体系(legal system)’的简称,又把这里的legal system(一国或一地区的整个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法的体系system of the law)以及立法体系(system of legaslition)相混,这就必然造成理解和交流上的困扰。 因此,我以为,研究“法律体系”的概念问题,首先就得把这些意义不同的术语搞清楚。 二、关于“法律体系或法的体系”的概念。 建国以来,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我国法学理论界多数认可的法律体系的概念就是《中国百科全书——法学卷》第84页条目的解释:“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这里所讲的“法律体系”前面曾指出,实际上讲的是法的内在结构,译为法的体系或法体系较好,译为“法律体系”很容易与立法体系相混淆。关于法的体系、法的内在结构问题,我校《法理学》教材,第十六章有比较详尽的说明,它讲的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不管它们的表现形式即形式渊源多么复杂,总是分成不同的制度、部门而又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是受现存社会关系制约的法的内在结构,是构成法的各个部分的组织、排列次序,是法的内在形式,是从社会生活的需要中产生的必然应有的划分,它反映某一国度实际存在的被法所中介的社会关系,一国现行法的一切规范不但有本质、基本原则和目标上的一致性,而且它们之间也如同被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样,处于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中。 不同社会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要求有不同的调整方法,不同的调整方法构成不同的制度和部门。公私法的划分就是这种生活的客观需要的体现。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利益的多元化、多样化,除了公私法两个部门群之外,又出现了介乎两者之间的所谓“社会法”第三大部门群的出现。近代以来,出现了五个基本的法律部门,这就是:宪法法(国家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这五个基本部门分属于公、私两大部门群。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处理事务的知识和智慧的增长,人们日益采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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