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法的理论和实践正是在这种矛盾运动中得以不断发展。如果说理性的分析是抽象和概括的,那么法制的实践则是对理论分析的生动注解。军事与法治的对立和统一,可以说伴随了军事法从古到今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无论国内或国外均无例外。即使在现代军事法制中,他们的这种矛盾关系也是随处可见,几乎在每一个军事法制建设的实际问题中都得到反映。例如军队政治工作法制化的问题,党依据自己制定的《政治工作条例》开展政治工作、保证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与政党不能制定法律、不能自我设定行为规范等一般法治理论是对立的,但在保证军队无产阶级性质不变、促进军队政治工作制度化、正规化方面又是统一的;再如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问题,根据作战需要、突破平时司法程序从严从快惩治战时军人犯罪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治精神是对立的,但在惩治战时犯罪、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上又能够相互统一。其它诸如义务兵犯罪适用罚金刑的争论、军事法院是否应当审理军内民事、经济案件等问题,也无不折射着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的矛盾关系。历史已经说明二者必须共存,而现实问题又必须解决。它们在实证了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对立统一关系的同时,无疑也对军事法的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理论研究的任务就是,突破纯粹的军事思维或法治视角,充分尊重矛盾运动规律和军事法制实践,作出理性的价值抉择并促使二者良性互动,形成科学、明确的军事法学价值取向,从而指导军事法制建设实践处理好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实现军事领域的根本建设目标和固有价值。 参考文献: [1]陈学会。中国军事法教程[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 [2]克劳塞维茨。战争论(删节本)[M].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1978. [3]余子明。中国军事法制史的基本规律和特征[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1(3)。 [4]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J].法学研究,2000(6)。 [5]OliverWendellHolms,Thecommonlaw,DoverPubications,Inc.(NewYork,1991)。 赵会平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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