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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的价值构成及其对立统——军事法学价值取向的基础分析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5:5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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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军人的勇敢必须摆脱个人勇敢所固有的那种有受控制和随心所欲地显示力量的倾向,它必须服从更高的要求:服从命令、遵守纪律、遵循规则和方法”,[2](P63)带来集体主义价值追求的一元性。现代法治则崇尚个性张扬与私权不可侵犯,社会个体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权也并不凌驾于私权之上,非经意思自治的自由契约,反对以社会正义、公共利益为借口对个人权利的过度限制和束缚。权力运行上表现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平行和分别独立行使,使其在相互制约中维持平衡。 (三)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的法文化冲突无可避免 我国的军事秩序,是建立在其独特法文化传统之上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传统。中国军事法文化自夏、商周产生开始,前后相沿,绵延三千年从未间断,成就辉煌且特点鲜明:法律规范零散、权力高度集中、刑罚特别严厉、义务高于权利。[3]尽管这在人民军队建立后有了根本的改变,但五千年的文化传统作为积淀而成的历史文化力量,对人们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甚至左右仍然不可避免,必然在现代军事领域中继续发生影响。而且,也只有保持自身独特的个性,中国军事法才具有赖以生存和演进的深厚基础。二是我军特有的历史传统。我军从产生之日起,就始终处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历史也一次又一次证明,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保证部队战斗力和性质的核心,也是履行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重要职责的根本保证。我国的军事制度无论如何发展和变革,都必须维护党的领导以及与此相关的具体制度,这一点不容置疑。 现代法治则主要是源自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它意味着自由原则的确立和权利制度受到保障,其中法典化、权力分散化、刑罚人道化、权利本位化甚至军队非政治化的价值观念都与我国传统军事法思想存在先天性冲突,其思想意识多元化、超前化和推崇个性的张扬与保护,给我国军事领域集体主义价值一元性和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具体军事制度带来现实冲击。而且,“西方法制输入以后,往往被扭曲,法律的形式与精神之间呈现出分裂、背离的状态”,[4]从而形成现代法治的后天性“硬伤”,这种现象在军事法领域同样存在,表现为对法治一般理论和原则的简单套用或照搬,使其在为军事领域注入精神发展动力的同时,客观上又加剧了业已存在的法文化冲突。 三 需要肯定的是,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并非天然排斥或者水火不能相容。军事秩序可以引入和利用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现代法治某些原则又必然依赖军事秩序的需要得以在军事领域贯彻。军事法学理论研究和军事法制建设实践已经取得的成绩也正说明,军事秩序与现代法制具有共同存在于军事法领域并相互统一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从政治基础方面分析,二者的基础是共同的。军队作为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事秩序自然不能摆脱政治因素的制约。现代法治亦然,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适用者都总是处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之中,正如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s)所言:“所感知的时代的必需、盛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是公开表明的还是下意识的——甚至法官们与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在确定人们所应受治的规则方面,……所起的作用要大得多。”[5](P1)一方面,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同属我国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服从、服务和受制于现实的经济基础,促进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尽管军事秩序不像法律那样发挥直接作用,但它通过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经济建设提供基本保证和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从纯粹的阶级性分析,二者都必须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为维护其有效统治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我国,军事秩序和现代法治都受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指导:军事秩序正是对国家军事制度作出规定,从而保障无产阶级实行统治,没有人民的军队,就没有人民的一切;现代法治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确立人民在社会活动中具有各项法律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同样是没有人民的法治就没有人民的一切。 从产生与渊源方面分析,二者有相通之处。在“刑起于兵”的古代法制史中,军事法与普通法本合于一体,并无特别区分,这种军事与法相统一的历史现象充分说明,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存在共同的历史渊源,具备相互统一的历史基础。社会发展到今天,军事法与普通法之间也并未完全割裂,渊源同一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许多军事法规范就直接存在于普通法之中。而且,确立和维护军事秩序的各种军事法律、法规、规章等和普通法律规范,在制定产生的基本程序、反映国家意志的性质、具体规范的形式要件以及发挥调整作用的机理等方面,也都有相似甚至相同之处。 从价值目标方面分析,二者都追求基本的社会正义。正义,就是秩序与自由、义务与权利的平衡。军事秩序的正义属性正来自于对战争性质的区分。战争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和现象,独有正义、非正义相对的两面性。某一具体战争中,一方的正义(如反侵略)与另一方面的非正义(如侵略)总是如影随行,追求正义也就成为战争发动的一个重要因由,军事力量建设必然以此正义目标为指导,形成有效的秩序体系和运行形式。我国《国防法》规定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军事活动的根本性质,正义性在我国军事秩序中必然居于主导地位。现代法治对正义的追求,则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一是界定正义的内涵和外延,通过国家立法活动将正义的精神和要求寓于明确的法律规范之中,使正义从社会道德的范畴上升至法律层面,表现为合法即正义、非法即非正义。二是维护正义,通过有效的制度及其运行来引导、激励人们充分履行法律义务,保障权利的正当行使和合法利益的实现,从而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平衡。三是否定非正义行为,运用执法手段对违法行为施以消极的法律后果,尽量避免非法获利或逃避义务现象抑制破坏正义行为的发生。当然,法治对非正义的否定本身即是对正义的特殊维护,二者密不可分。 从相互作用方面分析,二者互相作用互为补充。需要同样作为对共同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又存在着相互补充的关系。一方面,军事秩序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维护权力的极至地位,而是巩固和促进军队战斗力的生成。军事秩序的集体利益离不开个体的努力,如果完全忽略秩序中个体利益的存在,则“建立在完全无私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规则不可能不使法律和正在发挥作用的信念之间发生断裂”,[5](P44)达不到预期目标。现代法治有助于避免军事秩序脱离基本正义目标,以致陷入极度专制的权力误区而沦为少数人摧毁正义的工具。因此,军事秩序应该充分利用法治的功能,在维护军事权力实施的同时,有效保护军事领域中个体成员的合法权益,限制权力的极度膨胀。例如法治通过中立、公正的军事司法实践,“可以在军队中形成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从而为军事统帅权顺畅、高效运作提供有力的军事司法保障。”[6]另一方面,现代法治的实现需要军事秩序的支撑。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的首要任务是确保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法律和法规具有所有社会成员共同遵行的效力。为保证法律的严格实施,国家以强制力为后盾对守法行为予以肯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军队作为暴力属性的武装集团,为国家强制力提供了最有力的物质基础,而良好的军事秩序又为保障军队战斗力所必需。 以上对军事秩序与现代法治两种价值关系的分析表明,二者的对立使价值选择成为必要,二者的统一又为价值选择提供了可能,军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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