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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学法学教育与网络的互动性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5:4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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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有可能给学生开辟一条新的就业道路:IT律师与IT司法行业。最早从事这个行业的专业是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采用软件技术进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前的“查重”。由于专业责任和道德的限制,同一家大型的国际律师所不能同时代理原告和被告,从主观上讲,律师事务所不会这样做。但是从客观上说,不同国家的公司委托时,可能无意识地出现“一主二仆”的现象。IT软件技术使得这种查询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由于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律师业务和新的法律咨询业务可以在这些技术的支持下完成,从而大大降低律师的收费幅度。使越来越高的律师费向合理的、有利于竞争的、方便客户的方向发展。笔者暂时将这个新的司法领域称为“E-LAW”,或叫做“电子法务”。③ 八、网络发展正在改变法学院的师资构成,学科与学派的发展产生新的方向 大陆法学院师资构成的变化,正如原来金融证券领域以学习经济类和金融专业的人员为主一样,在金融电子化后,计算机专业人员大量进入金融界,已经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当金融业转向金融信息业的时候,计算机和信息专业的人将会有更多的到金融领域就业的机会。 与计算机专业人员一样,在金融业中也有越来越多的数学专业、心理学专业,甚至法学专业的人进入。同样的情况也将出现于法律业,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其他专业的人员进入法律界。 法律数据库、法律网站搜索引擎技术、法律新闻传媒业的发展、E-LAW的发展需要更多的IT专业人员加盟,或者是学习经济学的专业人员,讲授“法律经济分析”类课程。 现在在中国大陆的法学院里,计算机专业人员主要从事网络维护和专门软件设计工作,但是,现在在北大法学院已经开设了由计算机专家讲授的“网络法律”和“软件版权保护”网上课程。 九、网络科技发展将提升大学法学院的学术能力,提高其综合实力,影响法学院对社会的“贡献度”和社会的“支持度” 网络科技的发展对法学院研究能力与学术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网络科技有助于各个法学院研究能共享资源和学术交流,也有助于各个法学院发展自己的特色。在网络科技发展前,由于资源共享和学术交流的成本较大,各个法学院容易向“小而全”或“大而全”的模式发展,会导致重复建设,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学界曾有一个共识:“半个图书馆,等于没有图书馆”。网络科技在法学院的应用可以改变这个传统的共识,在网络科技支持下,“半个图书馆也可以等于一个完整的图书馆”。 使用网络科技还可以提高法学院的教学与科研成果对社会的贡献。大学原来是有“墙”的,各个法学院是有“室”的,这样在地理位置上将法学院与社会分开。特别是目前大陆一些大学考虑到校园安全,大学入门的手续比较烦琐,社会公众访问大学不便。网络科技的发展可以使法学院的课程上网,网上法学院可以实现“无墙法学院”或“空中法学院”。中国有着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特点,使用网络科技实现远程法学教育可以克服传统法学教育分配不均的问题。大陆连续多年进行全民普法教育,每次普法教育都要进行几年。由于采用的教育手段比较传统,所以效果还有更大的提高潜力,如果通过电视网、互联网,采用图本化、音响化、数据库链接化、文本链接化、多媒体表达化手段,将会使法律教育的效果大幅度提高。 衡量一所法学院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可以使用“贡献度”表示。法学院除了向社会提供合格的人才外,还要将法学研究成果及时向社会发布,参与立法和司法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参与大众普法,对社会开放式教育,对青少年进行法律知识传播,对受法律处罚人员的法律知识与心理辅导等,这些工作可以通过时间量和工作质量来表达。法学院对社会的贡献度越高,获得社会的关注程度也越高,获得社会各种资源的支持度也越高。法学院不可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更不可能脱离社会支持而发展。网络科技的发展使法学院对社会的贡献与获得社会支持的规模更增大和更有效。 十、网络科技改变了法学院传统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例如,政府与网络、法律与网络、国家与网络等的关系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维护权利,在经济不发达国家法律维护政府权利,在经济发达国家维护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在经济更发达后,法律维护文化多元化权利等。④但是,网络科技发展起来后,这种科技的本质性的特点与传统法律观念和原则发生了冲突,网络科技给人们提供了挑战现有法律的可能,尽管这种挑战不是带有恶意的,只是“法高一尺,网高一丈”。如速度中的快与慢、规模中的大与小、管辖中的本土与全球、意识形态中的主流与个性、文化中的单一与多元、经济发展中的成本高与低的较量等。传统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前者,网络中的规则赖以建立的基础则是后者。 法学院教授学生立法与司法的专业经验与操作技术,只有法学院的学生懂得了网络科技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意义,才能从基本观念和感悟上理解网络科技的正面影响,而不至于由于知识的局限采用法律来限制网络科技的发展。所以,前9个问题都是在技术层面讨论法学院的发展,而第10个问题是从本质上来认识法学院的教育对网络科技的重要意义。 注释: ①参见http://www.chinalawinfo.com网站中“法学教育”链接“1998年美国法学院排名榜”。 ②[美]约翰·布洛曼:《时代精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③参见吴志攀:《律师业的另一种发展思路》,《中国律师》1999年第10期。 ④[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88页。 吴志攀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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