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由于他们自己的过错导致他人受到了损害。而一具体关于商品销售的法律条文规定:即使商品销售者没有过错,但由于他所卖商品存在缺陷,他也应承担责任。那么这一条例同该原则是不一致的。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或许有人会认为它作为法律体系的特殊例外是有道理的;还有人或许会以为该原则是不好的,而对在该原则中突然出现例外情况表示高兴。其他人会认为该原则忽略了它在法律中的重要性,因而认为凡是同该原则不一致的法系原则是讲不通的,从他们较实际的评判标准来看是不符合逻辑的,在适当时候,我们要考虑到法律体系的“整体一致性和连贯性”这一构想的重要性。从目前来看,我们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这里的“合乎逻辑”与“不合逻辑”这两个词是用来显示社会行为标准和法系原则是否普遍一致,普遍一致是法律所追求的东西。另外这两个词的用途同我们前面所讨论的严格意义上讲的这两个词的用法是不一样的。 指出这个词的两层含义之区别是有价值的,因为前面我对“非逻辑性”,“不合逻辑”,以及“合乎逻辑”的法律特征作了阐述。许多东西,不同的作者都用他们的生活常识观点而不是以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逻辑作研究。罗德·哈尔莫斯伯利认为“法律并不合逻辑”。霍姆斯也认为“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当然这仅仅是一种看法,需要正确理解和适当的注意,这是从非严格法律上说的,而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说,法律得合乎逻辑。因为实践经验本身就包含着逻辑。 尼尔·麦考密克[著] 李乃庄[译]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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