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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分析法学对我国法治的意义      ★★★ 【字体: 】  
经济分析法学对我国法治的意义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3:35   点击数:[]    

益关系。因为不考虑法律制度的安排给整个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而仅仅拘泥于单纯的、个案的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做法,已不再适应已经变化了的客观社会形势的需要。

    具体来说,在司法过程中,要把法律对个别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行为主体延展至社会,换言之,将个别主体行为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中加以认识。在计划经济,以保护财富为宗旨的条件下,法律较少考虑个别主体行为的外部性,也不理会个别主体的明显损害资源的行为。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保证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目标,法律对个别主体的行为应当有新的评价角度。在这种视角中,不存在绝对与社会不发生联系的个别主体的法律行为,个人对财产使用的同时,也是全社会资源使用和配置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一切不符合全社会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个别主体行为,在司法过程中应给予否定评价,并受到相应限制。

    三、经济分析法学对我国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意义

    1.对我国法学研究的借鉴意义

    经济分析法学理论一大特色和魅力就是其方法论上别具一格。它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法律进行实证性经济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加趋于准确,在注意实效的现代经济社会中,定量分析显得格外重要。在西方法理学史上,人们曾经运用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等方法研究法律,但这些方法都缺乏定量分析。由此可见,经济分析法学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引入法学领域,是法理学研究方法上的重大变革,使人们对法律的研究更加深入。正如《法律的经济分析》译者序言部分指出:30多年法律经济学的历史表明,它既是对现代法律分析本身固有思维弱点的一次无情冲击,又无疑是对传统经济思想核心的回归和重整。正当我们的同胞纷纷陷入法学研究的意识形态纷争和传统方法论困惑的时候,法学理论30年来却在另一个社会发生了一场于我们是悄然无声的翻天覆地的革新。这场革新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民主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法律方面大部分信条和清规戒律提出了挑战,我们也许能从中得到某种启迪。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宪政理论(包括政府行为控制,民主决策或制度选择)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使我们为之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⑨。

    经济分析法学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运用于法律领域,第一次深入地揭示经济学和法学这两门学科之间的内在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这一点在当今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讲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时代,是十分重要的。

    当然,经济分析法学在方法论上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它将“经济学”作为“唯一的评价原则”来分析法律,排斥其它原理和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其次,并非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复原为一定的货币单位来计算比值的。虽然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有种种不完善之处,但它在现有的实证法律理论中是最有前途的。波斯纳指出:“法律经济学完全可能是一个薄弱的领域,它分享了经济学的弱点,而且还有它自身的弱点,但难道法律的心理学就强了吗?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还有一种法律实证理论的法理学?这些法律交叉的研究领域以及其它可以叫出名的领域都比法律的经济分析更年长,然而要在一种法律实证理论的形成上扮演领导角色,这些候选人都比较文弱。”

    实事求是地说,运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只是研究法律的方法之一。我们既不能忽视它,也不能片面夸大其作用。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运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分析法律问题是完全可能,并且是十分重要的。

    2.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借鉴意义

    作为培养适应未来需要的法律专门人才的法学教育,应重视法学与经济学日趋紧密联系这一时代发展趋势。在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已成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并进入普及阶段,越来越多的法学院、商学院开设了“法学和经济学”课程。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法学院还未开设这门课程,只是在法理课教学中偶尔涉及,很多法科学生对经济分析法学还很陌生,这种局面必须改变。法学院校在提高法学课程教学质量的同时,应注意使学员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理论和方法。经济分析法学至少应成为法学科学课程中的一门选修课,然后变成一门必修课,逐步进入普及阶段。在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日益强调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时代,我想这一定是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我认为目前有必要花大力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改革教学课程设置,开设法律经济学。全国各高等院校法学院、经济学院都应当打破旧有格局,增设法律经济学作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有条件还可以招收博士生和硕士生。法学院和经济学院应分别开设经济学和法学课程。目前,全国法学院几乎不开经济学课程,我们的法学学者基本不懂经济学,经济学者也基本不懂法学。我们不能让此成为年轻或更年轻的后学们的遗憾。

    第二,编写教材,创办刊物。在美国,由于盛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一批高质量的法律经济学教材相继出版问世。而在国内,至今没有一本适合中国学生需要的相对权威的法律经济学教材。为了及时配合高等院校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的需要,我们要尽快组织力量编写教材。鼓励分头组织力量,百花齐放。同时,将民法经济学、刑法经济学、诉讼法经济学等系列参考书籍的编写列入法律经济学体系之内,创办法律经济学研究刊物。谁创办第一本《法学与经济学》杂志,谁就做了一件开拓性的工作。

    第三,为法官提供法律经济学的培训,促进法律经济学向司法渗透。在美国,大多数联邦法院的法官都接受了有关“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提供的法律经济学短期教程的正规训练。不少联邦法官已成为精通法律经济学的法学专家   .中国的法官接受法律经济学的培训,无疑十分重要。法学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及时应用法学新思维、新理论,这是市场经济对中国法律改革提出的要求。

    注 释:

    1.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43。

    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65。

    3.卢云。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1。

  4.(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林毅夫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5(序言部分)。27.26。

    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36-237。

    6.严存生。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328。

    7.8.(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林毅夫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5(序言部分)27.26。

    9.(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书全书出版社,1997.32(序言部分)。

    10.(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61。

    1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前言部分。

    时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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