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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体系的构建与案例讨论教学相结合      ★★★ 【字体: 】  
法律知识体系的构建与案例讨论教学相结合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2:5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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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结合电大法学教学的实际,总结了法律知识体系的构建与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对其意义、内涵、本质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并简要介绍了实施体会。

    [关键词]法律知识;案例讨论;教学方法;教学体会

    笔者在电大法学教育教学中运用了法律知识体系的构建与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简称“框架—案例”教学法,经过不断的摸索,对这一方法有了更深的体会,初步加以总结,以供同仁参考。

    一、采用“框架—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传统的灌输式法学教学方法是不适合广播电视大学教育模式的,主要原因首先是普通高校与广播电视大学的法学教育目标不同,因而对教学方法有不同的要求。我国普通高校在法学教学方法上是以讲授法律基本原理、基本知识、法律概念、原则、规则的语义、演化特征甚至规则间的联系为主;而广播电视大学则是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实施远程开放教育,面向地方、农村、基层、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为广大求学者提供继续教育(而非补偿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质量的、适应地方和基层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在法学教学方法上,应在帮助学生建立法律知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广播电视大学的办学方式不同于普通高校。相对于普通高校那种封闭型的教学模式而言,广播电视大学实行的是开放教育。这种开放教育,意味着教育观念的开放,教育对象的开放,教育资源和教育过程的开放,它是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而不是以教师、学校和课堂教学为中心;以教育技术和媒体手段为课程载体,采用广播、电视、文字和音像教材、计算机网络等各种教和学的方法;取消和突破种种对学习的限制,使学生能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课程、媒体教材、学习资料、学习时间地点、学习方法、学习进度,且方式方法灵活多样。这就决定了面授辅导和各种助学活动必须是有目的、有针对性、有专题和有适应性的,以确保学员的学习是高效率和高质量的。

    二、“框架—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和本质

    所谓法律知识体系框架的构建,是指在法学教学中学生集中接受面授辅导时,在有限的时间内,向学生讲清楚学科的知识,为学生搭建一个该学科知识体系平台,让学生全面了解这一学科全貌、理论框架,以便使他们在自学过程中,能有针对性地主动摄取知识,不断地充实这一知识体系。所谓法律案例讨论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分析、讨论和研究教者所提供的案例,解释成文法的内容,解决知识体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构建法律知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案例教学活动主要解决的是学科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学生提出来的疑难问题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去解决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即法律适用问题。从而达到学用结合,理论指导实践的目的。

    采用精讲答疑式案例讨论教学法,注重学员对课程内容的事先了解和预习以及师生互动交流。因此, 这种教学法对学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它要求学员要充分利用学校提供的各种教材、媒体资料充分地自学(自主学习+小组协同学习),以充实理论知识,发现实际问题。它同时注重学员对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的掌握和利用,学员要能主动充分地利用学校提供的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和网络环境,开展BBS讨论、采用E mail交流,通过直播课堂实时答疑,利用校园网掌握教学信息,校园网提供的简便链接直接进入各类法律网站,浏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学者观念和最新案例分析,以达到充分掌握理论知识全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目的。因此这种教学方法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符合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办学模式的主导思想和原则。

    三、运用“框架—案例”教学法应处理好的基本关系

    在电大法学教学中,要处理好法律知识体系的构建与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的关系。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法律规范体系编排严谨,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应以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本理论为目的。如果法学教学不讲授理论,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成文法。如果全部或基本上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就会妨碍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有关法学的基本原理,使得学生所学到的知识支离破碎,缺乏应有的系统性、全面性。我们的做法是,以为学生构建学科的知识体系框架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精选案例,通过分析讨论案例解释成文法的内容,答疑释难,精讲多练,学以致用。

    四、实施“框架—案例”教学法的几点体会

    通过实践我们体会到,这一教学方法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一是学生能真正成为学习主体。使用这一教学方法,老师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即从整体上为学生勾勒出学科知识体系框架,挑选和编写案例,提供一般性指导,评价学生的表现等。而学生则处于主要位置,成为学习的主体。学生必须主动地去学,去充实、掌握学科知识体系中的具体内容,从而在学习效果上也就会有根本不同。二是学习知识与培养实践能力并重。在初学时,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构建学科的知识体系,进而通过自学,不断充实这一知识体系,再通过案例讨论,解决自学中遇到的难题。在案例讨论过程中,教师注重培养学生把握案件关键点、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及综合运用法律的各项规则的能力,这将进一步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三是符合广播电视大学的教育目的,也符合在职成人学习的实际。这种教学方法的着力点就在于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活动中大多数人带着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过解决这些问题和分析讨论相关案例,不仅能激发学生自学的积极性,使学习知识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和探讨性,而且也有利于学生尽快掌握抽象的法学原理,并且灵活运用,举一反三。

    杨海东 陈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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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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