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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资格考试看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2:3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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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陷入“盲人摸象”的无措状态,对庞然大物无内在的、本质的理解。因此,在法律教学中开设法律实务课,加强法律实践的培训,为他们走入社会提供前期准备平台。比如在这门课上教会学生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判决书的起草等等,还可以把教师在接触实践时代理的一些案子拿来让学生讨论,不断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也有了亲身的体会,能更快地缩短与实践的距离。 (三)探讨有争议的现实问题 现实生活并非一成不变,每当出现新的社会问题、经济现象时,对社会科学的冲击、影响是比较大的,比如电子商务带来了交易的全新革命,从而导致交易方式、交易结果都有了迥异于以前的变化,法律也应随之变化、发展。再比如试管婴儿、克隆人的法律身份等一些现实问题的思考。 (四)增设“回归教学环节” 即当学生从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归来后再进行一次理论的升华,实践的总结,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学生过去在课堂中所学到的是割裂了的部门法,实习中尽管有些东西对他们来说并不陌生,但他们不知如何使用。实习回来由教师组织学生对实习中碰到的问题进行归纳,并予以辅导,使他们能深刻地理解过去所学到的原理,活用法规。 (五)训练实战技巧 在教学中加强对学生的律师技巧、职业道德、实际操作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即所谓“术”的训练。但在学习过程中力戒仅追求“术”而忽视对“学”的研究,“我们可以说法律的技艺就在于,能够在众多的法律、判例里寻找一个最有利于你的东西,我想这是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以及本身的冲突,法律之间的夹缝和空隙,法律之间的矛盾所造成的。”如果单纯把法律当成一种职业技巧来学习,那未免有点太功利、太实用了吧?其最终结果必然是走向另一个误区。实际上“学”和“术”是两个不同学习阶段的重点,我们所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应该是综合了这两种素质的学生。 这样通过专业训练和经验的积累使角色担当者(即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行为更合理化、规范化。“良好的立法如果不能通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家将其兑现于社会的实际生活之中,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之中,势必导致人们对于整个法律秩序的否定性评价,进而引发社会秩序的紊乱。同时,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又对于法律家的素质以及行为准则提出了超越常人的要求。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法律家不能够展示良好的行为风范和对正义的执着追求,一般社会成员的伦理观念混乱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失范便是必然的。”在法学专业的学生中间今后不乏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人员,尽管也有一部分人从事着与法律专业无关的工作,可以肯定的是不论什么人最终都要进入社会,要与法律发生实际接触,要通过实际生活获取经验,那么通过多种教学活动最起码可以使学生们更快地进入“准生活”、“准操作”阶段。从而使法律专业的学生成为具有坚实的法治信念、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全面人才,以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 参考文献: [1]LordDenning.TheToadtoJustice[M].London,1955。 [2]江平。江平文集。做人与做律师[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贺卫方。司法理念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7)。 [5]汪习根。论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与机遇[J].政治与法律,2001,(1)。 龚战梅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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