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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3:00:18   点击数:[]    

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受到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被告才能免除责任。因为不论从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难易程度,还是从双方进行诉讼的经济实力来看,社会公众(服务的接受者或被管理者)都是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证据规定》对有关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只有产品责任侵权案件和医疗侵权案件两种,并不能包括所有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不完善的。那么,法官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原理,遵循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发挥司法的能动主义特征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四、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例外

    在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据中存在一种“盖然性理论”。

    盖然性标准主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向法官承担说服责任,只要当事人通过庭审活动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使得法官在心证上形成对该方当事人事实主张更趋采信方面的较大倾斜,那么,该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即告卸除——举证责任免除的边际。⑨该学说将人类生活经验与统计学上的概率,适用于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之情形,提高诉讼效率。例如,某天傍晚在某地段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只知道公共汽车而不知道是哪个汽车公司的汽车。然而,经过调查发现有统计数据表明,傍晚该路段有80%的公共汽车都是某某汽车公司的,基于此,受害人可以状告该汽车公司,并由该汽车公司证明肇事汽车不属于本公司所有。如果举证不能或不够充分,即推定该汽车是肇事汽车,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盖然性就成为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与原因。我们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该进行法的观念转变与制度的变迁,在“客观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变的基础上,对《证据责任》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免除的边际,可以考虑适用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即普通类型的民事案件在法官心证中可信度达到51%至85%的盖然性,对于与人身关系有关的民事案件诸如婚姻、亲子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可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⑩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奉行“谁主管,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的同时,应特别注意特殊举证规则,尤其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大限度地澄清事实,从而使司法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

    [注释]

    1、徐卉:《外国法证明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第75页。

    2、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3、樊崇义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98页。

    4、左卫民、陈刚:《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法理与反思》、《清华法律评论》1998第一期,第181页。

    5、王亚新:《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

    6、张卫平:《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证据法论坛》1998年第1卷第2期。

    7、奚玮、余茂玉:《否定性确认之诉的当事人适格与举证责任分配》,《经济与法》2003年第10期。

    8、案例选自《人民法院报》2003年4月1日及2003年4月7日。

    9、王学棉:《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2期。

    10、董少谋:《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现代阐释》,《判解研究》2000年第1辑。

    1、丁巧仁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2、毕玉谦著:《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3、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02年2月第1版。

    4、罗森贝克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5、吴家友主编:《法官论证据》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6、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7、张卫平:《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证据法论坛》1998年。

    8、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王亚新:《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张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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