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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下)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7:5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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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自我管理实践之间的潜在冲突。毕竟,法治不仅仅是一种秩序原则,它还包含许多有具体内容的规则;它不只是要求人们遵从法律,而且要求人们满足一些具体的要求。问题是,什么样的要求是合理的?什么样的法律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是有益的? 过去,我们经历过用“新”的国家通过“超前立法”去改造“旧”社会的“规划的社会变迁”,这并非久远以前之事。这种模式的一个潜在危险是,国家试图包揽全部社会事务,以所谓的“理性”代替传统,用人为的规划去取代自生的社会秩序。而目前我们则看到了一种不同的努力,即通过基层民主实践和加强社区自治,把社会从以往人为造成的束缚中逐渐解放出来,成为与国家同等重要的政治社会发展的动力源。那么,在通过法治保障个人权利(包括维护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通过民主实践提高公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社区自治程度之间,在相对统一的国家立法和地域性的、文化的、族群的和社会与经济发展多样性的多元社会之间[90],什么样的原则是可能的和适宜的?如果社会是多元的,我们也坚持多元社会的原则,应当有什么样的法治,可以是多元的法治吗?或者,法治如何容纳多元?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规范体系,法律应当从什么地方开始,在那里止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应当怎样确定?公域与私域的界线在哪里? 显然,这些问题并不容易回答。不过,如果我们着眼于活生生的现实而不拘泥于僵化的教条,如果我们在关注现在的同时也把过去和未来引入视野,如果我们在国家之外也看到社会,在社会当中也看到个人,我们就有可能保有某种创造性地想象和建设未来的能力。比如,我们不但可以想象一个多姿多彩的多元社会,也可以想象一种充分反映和维护这种多样性和丰富性的法治,这种法治不但可以容纳“一国两制”(甚至“一国多制”)、地方自治和民族自治,而且将为这种多样性提供真正有效的制度保障。[91] 同样地,我们也可以想象一种处理多数与少数、集体与个人之间矛盾与冲突的原则。根据这种原则,在主要涉及集体性事务和利益时,应尊重通过民主程序表达的多数人的意志,在主要涉及个人事务时,则应以个人意志为优先。法律既不应假民主之名任由多数人牺牲少数人的权利,也不应从一种僵硬的个人权利的立场出发,无视历史传统、地方习俗和多数人的意志。法律应当为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提供尽可能多的选择和尽可能大的活动空间。这样一种原则或可被称为“当事人原则”。 [92] 与近代以来欧美国家的经验不同,中国的民主不是在一个宪政制度框架里逐步发展的。我们必须同时解决民主和法治这两个问题,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对此二者的需要同样迫切,而且是因为我们不可能单独完成其中之任何一项而不考虑另一项。不过,民主与法治的这种相互依存关系并不要求某种一次性的成就,否则,无论民主还是法治都永无成功之日。现实的可能是,法治的目标可以通过渐进的改善而逐步接近,民主制度也可以不同方式和在不同范围内推行和发展;而当这两种制度形式在实践中结合在一起时,就会产生积极的和建设性的结果。 结语:社会转型与文化重建 许多人用“社会转型”一词来描述八十年代以来中国的社会变迁,这固然不错,但笔者认为,这场变化实际上只是一个世纪以前开始的一场更大的社会变迁的一部分,所以把这场已延续了一个世纪之久的规模巨大的社会变迁称为社会转型。本文已经谈到了这场社会转变的主题以及直接引起这场转变的社会危机。这不是寻常意义上的社会危机,因为它不只是发生在社会的某一方面或领域,也不只限于某一社会阶层;这是一场“整体性危机”[93],它涉及整个社会、整个文明,涉及到社会与文明的重建和寻找新的自我认同。笔者把这种危机理解为内在的,不是要否认外部世界的影响,而是要强调,不仅造成危机的重大社会问题出于社会内部,而且面对和试图解决这些问题的行动主体也出于同一社会,促使他们行动的利益、情感和欲望无不植根于这个社会的历史、传统和日常生活之中。外部世界的变化构成了这一社会变迁的背景,它暴露出这个社会固有的问题,刺激人们思考和行动;不仅如此,它还为这个社会的变化提供了新的可能性,并以这种方式融入到这个社会的发展之中。 把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运动置于这样一个所谓社会转型的宏大图景之中,我们将得到什么样的印象呢?首先,作为现代性方案的一部分,宪政、法治、以及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为近代以来的历史证明是必要的,不但有历史的依据,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这个社会的现实需要。尽管如此,在中国实现法治仍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因为它本身也是一项复杂的事业,不仅涉及原则和制度,而且涉及认知方式和生活经验。其次,虽然当代的中国社会迫切地需要法治,而法治的逐步实现也可能为人们带来巨大的好处,但它不可能包罗所有的社会领域,也不能够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对一个公正的社会来说,法治只是其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而在今天的中国,法治的目标本身也要借助于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制度和社会实践的发展才可能达到。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在讨论法治问题时就会一方面把注意力集中于法治的基本原则、制度结构和作用机制,一方面考虑法治在整个社会转型、文化重建过程中的位置,考虑法治与社会发展和制度变革其他方面的相互联系。再次,尽管中国的宪政运动已有将近百年的历史,而且今天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有可能把我们带入一个法治事业的新阶段,中国的法治仍然面临严重的挑战。这种挑战部分来自于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冲突,部分来自于社会变迁本身,部分来自于心灵的积习,但不管怎样,它们都不是不可克服的。本文力图证明,一个多元的、理性的、能自我调节的社会的存在和广泛的政治参与,是推动法治事业、确立法治正当性的一条重要途径。最后,本文还试图说明,中国的社会不仅需要通过民主实现的法治,而且需要法治保障之下的民主。法治与民主的相互支持有可能通过保持其内在紧张的办法获得实现。所谓的“当事人原则”,就是为了达成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健康互动关系和适度平衡。笔者无意否认国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国家应当扮演恰当的角色,否则就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如何创造一种必要的条件、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与社会结构,实现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适度平衡,应当是未来几十年内中国政治、法律与社会的理论和实践的主要任务。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正面临一系列重大问题,要及时和恰当地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明智的决断,而且需要想象力和创造力。此刻,中国社会的未来是不确定的,这是一个开放的未来,我们必须自己去创造它,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自己去确定现代中国的含义。这就是所谓的制度建构,这就是所谓的文化重建。在这一天到来之前,我们不能够确知最后的结果;不过有一点应当是确定的,那就是,我们既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和守法的国家,也需要一个健康而有活力的社会,更需要无数享有自由与尊严的个人。为此,我们既需要法治,也需要民主。法治与民主的有效结合,是实现中国统一和稳定的制度保障,也是文化重建的制度基础;而通过推行法治、加强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在新的政治与社会实践中积累新的生活经验、使理性的精神融入整个社会、逐步建立起一个现代的、多元的和理性的社会,应当是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目标。 注释: [82]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在此之前,还有一部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 [83]关于当时围绕新法与礼教的论争,可参阅《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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