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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下)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7:50   点击数:[]    

和信念,威胁到法治的正当性。不仅如此,它还塑造了一种有害于法治的生活经验,使国民难以摆脱传统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认知模式,因此也很难了解和享有法治的优长。“司法腐败”这种现象具有深刻的制度根源,它表现为滥用权力,也源于对权力的滥用。在缺乏对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制约的社会里,滥用权力的倾向可以说是不可避免的。在过去的20年里,人们曾通过人代会和公共舆论监督机制与滥用权力及腐败现象进行了顽强的斗争,虽然不能说这种斗争没有奏效,但很显然这种努力的结果非常有限。因为,人代会缺乏真正的民主基础,也受现行政治体制的限制,并不能充分地行使其依法享有的监督职能;一般的舆论监督更因为资源与空间甚为有限,而无法对政治权力形成有力的制约;更不用说,迄今为止民主参与的方式仍然受到很大限制。但是,从民众对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现象的憎恶里,从人们在极为有限的空间内通过民主方式与这类现象不懈的抗争中,不但可以确知大众对于民主参与的热情,而且可以期待广泛的政治参与对权力制约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只有到了那一天,人们才可能把法律与公正联系在一起,才可能尊重法律,相信法治。

  民主参与也有助于弥合法律与个人经验之间的裂隙。一方面,通过加强基层社会的民主制度,提高社区自治程度,推动社会的多元发展,人们可以更多地管理自己的事务,从而缩小社会规范与生活经验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广泛的民主参与,尤其是对立法和司法过程的民主参与,有可能大大地缩小目前存在着的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严重脱节。如前所述,这种脱节部分地源于近代以来的社会变迁:一方面,国家在“改造”社会的过程中常常要“超前立法”;另一方面,在变革时期,社会生活的迅速变化又经常造成“法律滞后”。而立法过程中所谓的“长官意志”又常常强化了这种法律与社会的脱节。在现行体制下,立法程序虽然比以前细致合理,但基本上仍保持着一种“计划型”和非民主的特点。由于缺少沟通渠道,个人和团体的利益以及一些地方性利益得不到适当的表达,更难对立法产生影响;相反,行政部门在保有大量规章制定权的同时,还以各种方式影响立法,力图维护其部门的利益。八十年代以来,社会转型和制度变革引起了不断的利益重新分配,而上述的立法过程中利益协调方面的缺失就更为突出了。在司法方面,民主参与的途径更为有限。虽然法律很早就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这种制度始终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地发挥其作用。因此,即便是在现有制度的范围内,本来也可以大大地提高司法的民主化程度。

  最后,广泛的民主参与本身就是一种新的和有益的生活经验,而当这种经验与人们对法律的新的经验结合在一起时,法治的正当性就会牢固地建立起来。值得注意的是,民主的理念作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口号之一,它比法治的概念更早为中国民众所了解;部分地因为这个原因,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民主”的口号远比“法治”更加响亮,也更容易亲近,以至于人们有理由认为,民主的正当性在中国有着更为坚实的基础。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主制度在中国遇到的问题比法治所遇到的更少或更易克服;实际上,民主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和法治所面临的一样严峻。虽然在过去的20年里,以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改革促进了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表达的正当化,同时也激发了人们自我管理和政治参与的热情,但中国的改革不仅未建立一个具有多元性和自主性的社会以及一种与这种社会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民主制度,而且还面临种种难以克服的制度上的障碍,而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恰恰是法治不存。[86]

  法治的民主

  在强调了民主制度的发展对于实现法治的重要意义之后,也不能忽略这一关系的另一面,即宪政和法治对于一种健全的民主制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从历史上看,民主和法治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着互为条件的关系。在特定条件下,一种民主制度可以存在于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中;相反,一个法治社会也可能不需要公民的政治参与。[87] 然而,这至少不是当代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情形。在中国,法治的目标必须在广泛政治参与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同样地,真正的民主制度的发展不能没有法治的保障。这不仅是因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自由(如言论和结社自由)本身即是实行民主制度的基础,也不仅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包括民主制度在内的所有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实践均不可避免地借助于法律的形式来表达、并因此而获得制度上的保障,更是因为,中国近代尤其是最近50年以来的民主实践,以一种无可辩驳的反面形式向我们证明,没有法治的民主不仅缺乏制度保障,不能够持久,而且容易被滥用而变得畸形,甚至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即为显明的例证。

  当然,人们可以说,“文革”期间实行的所谓“民主”并不是真正的民主,而不过是在一种激进的民主口号掩盖下的、受到操纵的虚假的“民主”。事实的确如此,但这只是证明了民主可以被滥用;最耐人寻味的是,这一假民主之名、实行最激进的政治实验的历史时刻,也正是中国历史上法律被漠视、个人自由和尊严被牺牲的最严峻的时刻。这段历史经验向我们揭明,没有法治所保障的个人自由,民主可能被利用、滥用和扭曲到何种程度,社会秩序与个人尊严可能蒙受怎样可怕的损害。这段历史还提醒我们,民主和法治所保障的利益和价值不同,它们各自要求的条件也不同;因此,即使在一般情况下,也必须考虑它们二者之间既互相支持、又互相制约的微妙关系。

  的确,民主和法治指向的目标并不相同。民主的要义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是自我管理和多数原则,而法治的基本旨趣是限制专断的权力和保障个人自由。虽然,享有基本的个人自由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前提,而公民通过政治参与又可能进一步拓展个人自由的空间;但另一方面,这两种目标之间确实可能存在某种内在的紧张。因为,民主的多数决定原则既可能受多数人自我利益甚至激情的左右、而令少数人的利益蒙受损害,也可以在追求集体性目标的同时、忽略甚至牺牲个人的权利。[88] 在中国的语境里,这种情形尤为突出。在传统的价值序列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都无可置疑地优先于个人利益,为满足前者,常常可以牺牲后者;同样地,相对于多数(尤其是所谓的“大多数”),少数人的利益和权利总是被置于某种次要位置。近代以降,这种价值排序并没有因政治革命或社会变迁而改变;相反,它在持续多年的“救亡”运动和后来的共产主义革命运动中得到延续甚至强化。因此,毫不奇怪,我们熟悉的对民主的要求可以是“人民当家作主”、“大多数人的利益”、“群众”自治、“社会”监督等等,但却绝少涉及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而在民主实践中,以民主方式侵犯个人权利之事,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屡见不鲜。此外,我们还注意到,在缺乏法律制约的地方,基层社会的民主同样是脆弱的,很容易被人利用和操纵,其结果,社区自治有可能蜕变为某种地方势力的“独立王国”,这样国家对个人的直接干预或许减少了,但个人可能被迫处于一种新的依附地位。[89] 显然,在这两种情况下,法治都是绝对必要的。

  法治与民主的另一区别是,法治要求国家的直接介入,民主却可以由公民自己去实行。相应地,法治的实施更具有统一性,民主的实行则更具有分散的和多元的特点。当然,这并不是说,法治是一种国家事务,民主只是社会的组织原则,与国家无关。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组织原则,民主当然也是国家事务。但是,在基层民主或社区自治等方面,确实可以看到,民主与法治的内在紧张有时表现为国家法律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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