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亡后形成法统真空,缺乏非军事的传统权威可借用及维持秩序,无法形成一个稳定的有权威的宪法传统。于是宪法成为一党一派根据自身利益而随意改动的工具,因此政治家们把宪法当作贯彻自己意志的手中玩物。 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是人治的,缺乏法治传统。宗教感淡薄的中国文化中“超越性”因素很弱,“世俗性”特征占据了压倒性的优势。法律的神圣性和至高性从未进入社会文化心理,它历来只是掌权者手中的工具之一。因此对统治者随意违反宪法、任意解释宪法、动辄修改宪法、随便废弃宪法,中国人似乎都无动于衷,而社会多数心理也把这点视为自古皆然的政治常例,见惯不惊,默认屈从,社会上对之质疑的声音和力量皆很微弱。
㈢关于护宪和修宪
这就产生了在中国如何确立宪法权威的问题,它是走上宪政之路的根本。 但是,我们确立宪法权威,只能在既定的历史基地上起步。因而,面对近代中国的宪法遗产,我们只有三种选择:护宪、修宪或制宪。 这里先讨论护宪和修宪的问题。 各国历史经验表明,如果本国历史上曾存在过与民主宪政并无严重冲突的宪法文本,则采取护宪和修宪的战略,比重新立宪的社会代价要小得多。由于既有宪法法统的存在,宪法的权威比较容易确立一些。而一个从头开始的全新宪法,必须经过历史过程的积累才可能产生权威。 问题是,在中国以往及现存的多部宪法中,何者有作为中国的宪政法统的渊源及修宪底本的资格? 前面已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与1982年宪法相当接近,因此可以用现仍在大陆实行的后者来作竞争的候选者;而中华民国1923年与1946年宪法也比较近似,但1923年宪法的立宪过程由于(猪仔议员)受贿事件而合法性受损,故可用现仍在台湾实行的后者来作竞争的候选者;于是,我们面前就有两部主要的互相对峙和竞争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民国宪法。 因此,核心问题变成:该两部宪法中,谁具有作为修宪底本的资格? 或者,是否走第三条道路:同时参照两部宪法,即以二者共同作为修宪的底本,才更公平可行? 让我们先来考察一下两部宪法的内容及其性质。
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虽然在该宪法中保护公民权利的条款与各国宪法相差不大,但是,在其基本前提架构上是经不起宪政概念的审查的。 首先,是宪法规定有有绝对的集中的最高权力(文本规定最高权力为全国人大,同时又在序言写入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该权力没有分割、分立,而是采取所谓「议行合一」,(即监督与执行合一,实际上是立法、执法、司法合一,由中国共产党实行一元化领导),相互没有制约,是事实上的绝对王权。这与宪政的定义矛盾。 其次,中共立宪的理论基础,强调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它当然就不可能成为全社会的公平的游戏规则。它明文强调国家的基础是某一阶级的专政,从而使该阶级的政党赋有特权,而政党特权与公民权利是互相矛盾的。 第三,宪法内写入了某一政党的意识形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而以意识形态入宪,导致「政教合一」,从而与宪法内文所规定的公民的思想信仰自由相矛盾。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基本性质上带有非宪政精神的烙印,难以作为修宪底本。
2.关于中华民国宪法
论及中华民国宪法的法理地位,首先就需考察1946年政协立宪的派别基础。 众所周知,当时中国正值抗日战争胜利之后的全国重建。在其他民主国家协调下,中国国内各党各派唯恐担上历史骂名,都不甘人后,参与了宪法的制定。也就是说,制宪的基础具有很大的广泛性,国、共两党及民主个人主义者等独立人士都参与组织政治协商会议(国民党8人,中共7人,青年党5人,民盟2人,国社党2人,以及其他社会贤达,总共38人),同意了政协的制宪原则并大体同意了宪草修正案,参与了制宪过程。各党、各派、各阶层协商成立了宪草小组,国、共与其他政派咸与立宪,共襄盛举。主要执笔者是既非国民党、亦非共产党的著名宪法专家张君劢先生。而宪草修正案在中共退出国民大会之前就已基本成文。因此,该宪法制宪的基础广泛,代表性强。 其次,我们还应从中华民国宪法文本的内容来考察其宪政色彩。 考察46年宪法文本,并同其他民主国家的宪法比较,可以看出,它是把孙中山先生的五权(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加上了监察与考试两权)宪法思想与现代民主国家的议会民主制融为一炉。在文本上,无论就其设计的国家权力的分立、平衡与制约,对政府权力的明确限制,以及对基本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其他民主国家并无实质差别。仔细阅读宪法文本,此点至为明显,兹不赘议。 第三,我们举一旁证恐怕更容易从侧面豁显中华民国宪法的正当性。 如所周知,1950-60年代由雷震先生主编的《自由中国》杂志标举自由主义宪政主义的旗帜,同当年台湾的实施戒严的中华民国政府的威权统治进行过可歌可泣的抗争。但即使反对政府,这些异议人士及其异议刊物也称中华民国宪法为“民主宪法”(第10卷第6期第185页),并号召“根据这部宪法,建立民主制度”(第11卷第10期第306页)。这强有力地表明该宪法是社会各党各派力量公认的最高规范。 最后,我们还需从其经受的历史考验的结果来考察该宪法。 世所公认,中华民国在台湾目前已经走上了宪政民主之路。而台湾在1986年之后启动的民主化进程,正是在废除了附加于该宪法的「临时条款」和「戒严令」后,对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自然回归,故台湾民主化是以46年民国宪法为基础的。这就清楚证明,中华民国宪法在实践上可以而且已经引领国家走上民主宪政。这是历史的结论。
㈣现代中国的宪政法统
现代中国是否存在有宪政法统?如果有,它是什么?附丽于何处?这是一个需要重新省视现代中国历史的根本问题。 面对当代的政治现实,不可否认,现代中国存在两个相互竞争的法统:即,中华民国(ROC)法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法统。 如果对两个法统进行合法性(legitemacy)比较,我们可从以下几个不同的角度讨论法统问题。
首先,从两种法统源头即1911年辛亥革命和1949年共产革命何者具有合法性,进行合法性(legitemacy)的比较。辛亥革命依据的价值是基本上符合占主流的现代价值系统(民族、民权、民生,它基本上是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革命价值系统的翻版,当然也加上了一些当时流行的社会民主主义色彩),大体上相当于当代欧洲很多国家所奉行的社会民主主义。而1949年共产革命的价值(公有、集体主义、阶级专政、计划经济)则是正在消亡的价值系统,已经被20 世纪的历史所否决。 其次,从1949年后中共统治的历史悲剧(镇反、反右、三年大饥荒、文革、六四屠杀......等导致非正常死亡八千多万人)导致对其政权法统的否定。 第三,是台湾「宁静革命」的民主化成功经验和经济奇迹对中共仍在坚持的极权制度的否定。 第四,是邓小平式的「改革开放」的实质(「辛辛苦苦几十年,醒来回到解放前」)对共产革命及其意识形态的否定。所谓「改革开放」,就是把共产主义强加于中国社会的那些痕迹,统统抹去。 第五,是共产主义大溃败的全球冷战结局对中共政权的否定。 第六,是通过战后历史的检讨即1949年之后三个中国人的社会(大陆、港、台)的分区式的制度性竞争昭示的方向导致对大陆政权的否定。
法统问题是将来中国政治中不能绕开的基本问题,也是解开两岸关系这一历史死结,重建现代中国的宪政体制,完成民主建国重任的钥匙。就何者才传承了宪政大统而言,研究的结果正是对共产革命的裁判。现代中国的真正宪政法统,是中华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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