础上思考和选择解决平衡上述价值冲突的方案。 其一,自由贸易体系的发展在要求保障个体意义上的自主权利。 实际上,经济自由和效率属于现代性的宪法价值。自由贸易体系的发展对传统人权价值要求保障的程度不是降低了,而是加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一国内部经济的市场化趋势增强。私人经济,包括民族资本和外国资本在内的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的范围、深度和广度都将进一步扩展。这些变化要求保障古典意义上的自我保存的个体自主权利。 对内,调动私人经济的积极性使财产私有的社会空间进一步扩大,有助于逐渐生成属于私人领域的自律的市民社会,社会力量更多地得力于其自力发展,而不是国家干预和调控。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国家必须从这些私人领域撤出,致力于完善外部竞争的法律的制定和宏观秩序的维护。这也意味着古典意义上“私人”的权利,即传统的自由、财产、安全等宪法基本权利的加强。这些权利是证实作为“财产”、“人身”和“内心人格自由”三位一体的“私人”存在的基本保障。(注:参见[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载《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第134-137页。)此外,自由贸易体系意味着国内经济主体将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这些在客观上要求加强保障个体自主意义上的基本权利。对外,人权保障可以帮助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确保投资环境的安全。 面对自由贸易体制对我国人权保障形成的冲击,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势在必行。无论是在回应对内经济发展的意义上,还是在保障投资安全的外部法律环境的意义上,都要求加强个体自主意义上的基本权利 的宪法保障,即传统的自由、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权利。针对我国现行的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当务之急是必须开通这类权利向独立于政治机构诉求以获得救济的司法途径,完善基本权利实证化的法律保障。这方面我国还有很大的缺口。在对比中国的权利保障和西方民主法治国家的权利保障时,不只一人曾经指出两种权利保障体系存在的重大差异,即我国在权利保障中缺乏独立机构审查立法机关的制定法的权力分层机制。安德鲁·内森指出:“任何一部中国宪法都没有为公民打开一个通道,使他们能对抗可能给他们造成损害的国家法律和政策,从而维护个人利益,”中国“没有确立独立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有效手段”。(注:[美]安德鲁·内森著,黄列译:《中国权利思想的起源》,载夏勇主编:《公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6页。)针对这一状况,须着力完善我国的权利体系,开通违宪审查以加强人权保障。 其二,加强自我肯定意义上的公民政治社会权利保障,促进公民的决策参与,修补受到影响的社会团结,实现社会主义的平等价值。 源于全球化形成的民主的困境提出了许多问题。一是在一国内部,全球化和自由贸易需要开通更多的国内民主。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直接参与国际竞争,政府在决策方面的任何懈怠和疏忽都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其经济利益。为了减少决策过程中的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政府自身的合法性和权威所导致的负面影响,开通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民主决策是势在必行的。二是资本主义与公民权利“处于战争状态”,(注:乌尔里希·贝克著,柴方国译:《全球化时代的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6页。)因为市场加剧社会不公,而市民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基本权利则致力于缓解社会不公。亚洲金融危机提供了这方面的教训,证明忽视民主单纯致力于经济增长和社会团结的亚洲模式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在面对和适应自由贸易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清醒地认识这一不可逆的现实和趋势,尽可能多地开通国内民主渠道,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更多的途径,缓解市场经济导致的社会不公,巩固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保证顺利实现向自由贸易体制转轨的过程。由于我国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的分离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刚刚开始,各种自治的社会力量及其组织形成政治压力、影响决策的倾向尚不十分明显。但是,对于在长远意义实现宪法规定的民主目标,自治的社会力量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将有助于宪法民主价值的实在化并对社会不公进行矫正。 与自我肯定意义上的公民政治权利不同,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将眼光更多投注在平等价值的实现上。平等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内涵之一,跨国自由贸易和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对平等价值形成了事实上的威胁。不通过一定的权利保障体系促进这类权利的实现,会危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法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团结的损伤可能将相当大一批人在发展的过程中排挤出局,“这种排挤出局意味着对社会基本价值的实际否定”,(注:[英]拉尔夫·达伦多夫著,张世鹏译:《论全球化》,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11页。)意味着无法令人信服地要求社会成员遵守法律与秩序,而“法律和秩序受到损害,是社会的少数受多数排挤并被遗忘这一事实所产生的后果”。(注:[英]拉尔夫·达伦多夫著,张世鹏译:《论全球化》,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11页。)由于在实现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过程中需要动用政府的行动权力,同时,平等价值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由有可能形成冲击,所以,必须在不影响经济发展和增长的同时,坚持法治国家有限政府的概念,对国家权力保持足够的警惕,在实现公平和保障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同时,不至于影响经济自由,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 其三,文化自主有利于平衡谋求经济增长的过度自由造成的进步危机,兼顾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冲突和进一步发展,有益于社会团结,但必须防止对人权保障形成副作用。 实践表明,经济全球化在加重普遍主义倾向的同时,希望保持本国独特的文化认同是很多国家的共同愿望。1998年,针对哈贝马斯提出的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建立在“领土主权原则”之上的民族国家可能会受到摧毁的观点,德国总理施罗德指出,即使民族国家在全球化浪潮中走向没落和消亡的话,有一个因素是不会发生变化的,这就是各个民族的文化习性和文化认同。他认为,德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其最大的特征是一个建立在独特的文化认同基础上的民族国家,他反对那些将“领土主权原则”作为界定民族国家的惟一依据,认为德国民族首先是一个文化民族,其次才是一个政治民族,并认为20世纪90年代的德国统一大业帮助重新树立了德国人的认同和民族自信心。(注:参见曹卫东著:《在权力与话语之间》,载《读书》2000年第1期,第14、15页。) 自由贸易体系客观上产生的文化普遍主义趋 势及跨国立场和价值观,对很多传统国家那些维护集体认同的文化形成了冲击。我国也不例外。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在否定资本主义的基础之上,这一否定也表现为对西方文化价值的失落的反思上。可以这样认识,我国现行宪法中精神文明的规定,是试图平衡经济生活的全球性与基于中华文明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文化之间的冲突的尝试。现行宪法序言中阐明我国的建设目标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24条规定的“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等规定,就是力图在经济繁荣、政治民主过程中保持文化上的独立与自主,并矫正西方文化的负面效应。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我国有其深厚的文化渊源和现实基础,并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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