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统一的问题上,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创造性构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较长时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这是一种新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是对原有社会主义理论框架的重大突破,是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新创造。“一国两制”构想的丰富内涵包括“一国两制”与中国改革开放和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关系问题,关于必须在坚持维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问题,关于“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两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对方,河水井水互不相犯的问题,关于高度自治与保留中央的一定权力的关系问题,关于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的问题,关于必须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行适合于港澳情况的民主政制以保持港澳稳定的问题,等等。这就使得“一国两制”的构想进一步系统化和理论化,并构成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五、“一国两制”对中国和国际法学界、政治学界提出全新研究课题 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现实地反映了争取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现时代本质特征,是当代有中国特色的理论新思维、新视野。“一国两制”的产生,只能放在争取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这一全球大背景下考察,才能有一个合乎时代和历史逻辑的正确命题与正确解释,并使历史的逻辑同理论的逻辑达到前所未有的和谐与统一。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深思熟虑的科学构想,不仅对于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政治学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新经验、新方法,具有现实的国际意义,它属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崭新内容和理论突破,是政治学探索与研究的一项具有历史意义和划时代意义的重大成果,也是现代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全新课题和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1][6]鲁平:《基本法——澳门新时代的蓝图》,在澳门基本法研讨会上的讲话,1995年5月26日。 [2]参见《人民日报》1981年10月1日。 [3]转引自《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5页。 [4]《人民日报》1984年12月4日。 [5]梁厚甫:《谈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明报》1984年6月15日。 [7][8]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订本)》第84页、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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