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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现代宪法学与政治学理论与实践的一大创造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1:58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由八十年代初“一国两制”这一陌生词汇的出现,到今天它已成为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专用术语,经历了理论界的认识深化过程,也经历了港澳两地的现实实践过程。本文谨就这一划时代的构思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重大意义提出一些基本分析,不妥之处望专家学者指正。
    
    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一国两制”(One Country,Two Systems)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就是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在中国的主体部分坚持社会主义的同时,容许在发展背景特殊的局部地区和局部范围内保留原有资本主义,以利于在大范围内壮大发展社会主义。“一国两制”具有以下三个内容:
    
    (1)实行“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一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正是在这个前提下,实行两种制度并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在台湾和平统一和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都要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两者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垂直隶属性质。
    
    (2)“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即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不变;它的立法机关、政府由当地永久性居民组成。香港、澳门、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3)“一国两制”的“两制”是具有不同性质、地位和作用的两种根本不同的制度。这是在各个方面,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制度等都不同。这两种根本不同的制度实行于不同地区。与此同时,也存在许多共同性或趋同性因素,如居民同属中华民族、语言文化传统一致,加速经济、社会发展是共同性目标。因此,大陆人民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香港、澳门、台湾不改变现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国两制”的基本特征包括:
    
    (1)统一共处性。“一国两制”构想产生于80年代,即国际范围内出现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新时代,这个时代的特点是以发展为压倒一切的大目标,不管原有基础如何,大陆、港澳台都面临继续发展的新形势,唯统一共处方可化解矛盾,把握时机,加速发展,以统一带动共处,以共处促进统一。
    
    (2)主次从属性。“一国两制”一方面意味着作为国家主体部分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允许香港、澳门、台湾三个局部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另一方面意味着体现国家主权的是中央人民政府,而特别行政区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3)辩证科学性。“一国两制”是有同有异的关系,首先是“一国之同”,即属于一个主权的国家,这个主权的国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其次是“两制之异”,即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三地社会制度虽不同,但四地都是中国领土,其居民都属中华民族。“两地之异要服从一国之同”,在“一国之同”的前提下,保持“两制之异”。通过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既维持了国家主权,又确保高度自治,两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体现了高度科学性。
    
    (4)法律认同性。体现“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文件,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成为国家意志并具有法律效力和保障。中英、中葡政府就香港、澳门问题所发表的《联合声明》,是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法律文件,港澳两部基本法的制定更表明“一国两制”构想已进入具体实践阶段,受到中外越来越高的赞誉。
    
    (5)长期稳定性。“一国两制”的实行,不是短期行为,而是长期目标。在1997年和1999年后收回香港、澳门主权以及将来大陆同台湾和平统一以后,这种状况至少50年不变,因而,具有较高稳定性。“一国两制”的理论和实践,不仅在国内具有深远意义,而且在国际上形成了极大的震撼力量,这一模式将有可能发展成为解决更多国际争端的可行办法。
    
    (6)过渡性。“一国两制”的推行尽管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但按社会发展规律,最终将会为“一国一制”所取代,至于如何取代,何时取代则决定于相关各方的自我完善程度。
    
    总之,“一国两制”构想具有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性和两种制度结合的突破性、保持稳定繁荣的可靠性、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工的协调性、国家组织形式创新性等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特征。
    
    二、“一国两制”理论形成的历史必然性
    
    “一国两制”的完整构想是中共十一届三中会会以后逐步形成的。其基本出发点是尊重历史、尊重现实,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体现中国各族同胞和平统一祖国的共同愿望。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澳门和香港的历史和特殊地位,作出了‘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决策,同时又公开表明了香港、澳门是中国领土,我国不承认外国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并将在适当时候通过和平谈判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严正立场。这在今天看来,可以说是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并存两种社会制度的萌芽。”[1]
    
    1979年元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宣布“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的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同年1月,邓小平提出“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讲话,阐明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9条方针政策,包括:在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2]等,明确表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来访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正式提出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案来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同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样,“一国两制”的构想便获得宪法的依据,成为中国政府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而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
    
    “一国两制”的构想首先运用于香港问题的解决,继之运用于澳门问题的解决。按“一国两制”的方针,1984年12月19日和1987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先后与英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正式签订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圆满解决了中国将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两个联合声明分别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将依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1985年和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分别起草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过5年的努力,两次广泛征求包括香港地区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见。于1990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过约四年半的起草与咨询过程。于1993年3月3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两部基本法的结构大同小异,基本内容大体一致。体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国两制”的构想进入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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