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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主义的宪法与宪法的人本主义      ★★★ 【字体: 】  
人本主义的宪法与宪法的人本主义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1:38   点击数:[]    

义具有了很大的"虚伪"性,只会单纯成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36]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一部宪法的优劣与否的评判标准就在于宪法是否能够体现人本主义的思想。一部宪法如果能体现人本主义的思想,即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平等,使人得到全面的发展,有利于培养美好崇高的人性,那么这部宪法无疑就是部优宪、良宪。反之,则是劣宪、恶宪。由于人类认识水平发展的阶段性和历史的局限性,宪法的发展也呈现出阶段性,从来就没有十全十美的宪法,宪法始终处于一个动态发展过程中。就以至今被人们广泛赞誉的美国宪法而言,它也不是一开始就完美无缺的,它也是随着人的认识水平和人本主义思想的发展而得到发展的。两个世纪以来美国宪法的几十条修正案就是最好的说明,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美国宪法作出恰当的价值判断。在宪法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符合人本主义精神的"劣宪"。这些宪法虽然冠着人民宪法的光辉名字,但是由于其不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由、平等,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而是为了维护一小部分人的独裁、专制、特权,奴役人,践踏人的尊严,束缚人的发展,这样的宪法根本无法体现人本主义的精神,因此是"恶宪"、"劣宪"。如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6年清朝的《钦定宪法大纲》,这些宪法都是维护统治者的专制暴政,而无视人民的权利或将之置于可有可无的地位。这些宪法无法体现出宪法应有的人本主义精神,因而是"恶宪"、"劣宪"。

    注 释:
    [1]王青林,人权启蒙与科学主义重建---晚近十年宪法学研究的几点哲学思考[J],吉林:当代法学,2004(3)。
    [2]如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宪法原来就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在他看来,全人类的目的显然都在于优良的生活或者幸福、快乐;无论对个人还是对集体而言,人生的终极目的都相同,而最优良的个人目的也就是最优良的宪法目的。转引自周叶中,宪法的生命在于融入公民生活[N],光明日报,2005年4月1日。
    [3]梁启超,人生观与科学[N],晨报,1923年5月29日。
    [4](美)赫舍尔,人是谁[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
    [5]王青林,人权启蒙与科学主义重建---晚近十年宪法学研究的几点哲学思考[J],吉林:当代法学,2004(3)。
    [6]《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6卷,第761页。
    [7]转引自沈恒炎、燕宏远,国外学者论人和人道主义[M],第1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758、785页。
    [8]Lamos.C: The Philosophy of Humanism, New York, Trederick Ungar Press, 1982, p.11.
    [9]杨寿堪、李建会,现代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及其走向[J],《学术月刊》,2001年(11)。
    [10]《西方哲学原著选读》[M]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版,第54页。
    [11]韩瑞常,西方人本主义散论[J],北京:史学理论研究,1995(1)。
    [12]同上。
    [13]包国祥,人本主义哲学思潮的历史轨迹[J],内蒙古:内蒙古民族师院学报(哲社版)1998(4)。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0页。
    [15]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M]下卷,王炳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页。
    [16]周其明,人权入宪和人权保障[J],转引自中国公法网,2005年3月30日访问。
    [17]《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版,第156页。
    [18](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版,第214-215页。
    [19](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9页。
    [20](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版,第5页。
    [21](英)边沁,政府片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版,第105页。
    [22]转引自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版,第195页。
    [2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149页。
    [24]《潘恩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版,第145页。
    [25]《独立宣言》,摘自《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0年第1版,第440-441页。
    [26](英)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版,91页。
    [27](日)宫泽俊义,《宪法》[M]第II卷,日本:有斐阁1974年版,第78-79页。
    [28]赵凯荣,马克思论法的人文主义哲学基础[J],成都: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5)。
    [29]李步云主编,宪法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1页。
    [30]John A·Hawgood,现代宪法新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印行,第135页。
    [31]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81页。
    [32]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256页。
    [33]沈岿,宪法的美丽、权威和适用[J],转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2005年3月28日访问。
    [34]范毅,论宪法精神的概念[J],重庆:现代法学,2004(2)。
    [35]转引自徐秀义等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统计数据是依据1976年以前的宪法规范得来的,可以相信,经过近30年的发展,这些数据应该是有所增加的。见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9页。
    [36](德)卡尔·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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