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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主义的宪法与宪法的人本主义      ★★★ 【字体: 】  
人本主义的宪法与宪法的人本主义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1:38   点击数:[]    

存权和自决权的两大旗帜的冲击下崩溃瓦解。一系列民族国家纷纷得到独立,这些民族国家的成立后纷纷制定了符合本民族特性和本国实情的宪法,这些民族主义的宪法以其民族主义特色成为了宪法大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员,既回应了近代的"民族的宪法",有丰富和发展了民族主义宪法的内涵。[30]此外,战争带来的严重糟蹋人权的现象,也促使了人们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和人权保护的国际化发展。战后以联合国为首的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人权的公约,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公约》、《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等,这些人权公约大多得到了各国宪法的直接承认和接受,并赋予了高于本国宪法的地位,推动了宪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再者,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环境污染的加剧给人的生活质量带来的巨大威胁,人本主义者对人本主义进行了又一次修正,他们将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从原有的当代人眼前利益扩展到人类这一物种种群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上来,他们开始关注人与自然的协调关系以及当代与后代人的代际公平等问题。这一人本主义的新发展推动了当代宪法的生态化。总而言之,伴随人本主义思想的不断丰富发展,当代宪法呈现出了"民族化、国际化、生态化"三大趋势。

    由上,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在其三个发展阶段表现出以下两大特点:其一,从近代宪法到现代宪法是从个人到群体、从绝对自由到相对自由的发展过程,但不管怎样宪法的落脚点始终在于人类自身价值上;其二,从现代宪法到当代宪法则是从群体到民族的发展过程,而且迈向了从对人的价值的承认向对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值的承认的新进程。[31]这一进程将继续推动宪法未来的发展

    
四、宪法的人本主义


    人本主义思想在推动近世宪法的发展过程中,同时也将其自身寓含于宪法之中,这个过程体现为宪法的人本主义化(简称人本化)。首先,不论是宪法的精神还是基本原则都彰显着人本主义的思想精华;其次,宪法的核心内容是人本主义在宪法中的具体物化形式;其三,人本主义是宪法的"高级法",是宪法价值的首要评判标准。

    (一) 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是人本主义哲学思想的体现。

    近世以来的宪法的精神及其基本原则无不彰显着人本主义的思想精华。近世的宪法大都公开承认以下几大原则:一是主权在民原则或人民主权原则,即人(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人民的公意在国家中表现为最高权力,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主权属于人民。这一思想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各国资产阶级所接受并载入各国的宪法,成为近现代西方国家宪法的思想基础和首要原则。尽管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有本质的区别,但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明确承认"人民主权"这一人本主义哲学思想。例如我国宪法的第二条就明文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根本原则。可见不管是哪种性质的宪法都必须以人本主义精神为根据。"主权在民"这一宪法的基本原则,奠定了"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作为国家权力体制的政治基础,肯定了人民在国家权力体制中的政治地位,这无疑是人本主义思想在宪法文本中的最佳体现;二是权利本位原则,即人(公民)的权利先于并高于国家权力。人本主义思想家们认为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转让,人的权利先于国家而产生,权利并非来自于国家和宪法的赐予,宪法只是确认它,而非创设它。自美国宪法起,宪法的制定者确立"权利推定"原则,即凡宪法未明确赋予的权力,则政府不享有该权力,该项权力由人民所保留。三是人权保障原则,即人(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国家权力以保护人(公民)的权利为己任。正如康德所言,人不是为国家而恰恰相反,国家就是为人而存在。国家就是为人的手段,决没有自身目的。[32]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就明确宣扬:"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也宣布:"为保障这些权利,人们组织自己的政府,政府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保障人权构成了政府权力运作的合法来源和伦理基础。宪法就是人权的保障书。四是限权政府原则,即人(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配置和运作的界限,国家权力受人(公民)权利的制约。宪法的根本目标是"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并在此基础上制约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权力。她严令任何统治行为,无论是议会或者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的行为,还是行政官员的决策、法官的判决,都必须以其为圭臬。[33]宪法自诞生以来就肩负着保护人民权利的神圣使命,这就要求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以防止其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侵犯。不管是三权分立还是司法独立原则都是限权政府的具体表现。

    中世纪欧洲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把人从中世纪宗教神学统治的千年黑暗中解放出来,使人重新开始成为真正的人,高扬起人性、人道、人权、人的价值、人的自由、人的尊严、人的理性和人的意义的大旗,启动了"人本主义"的思想车轮,开始了"人本主义"的历史演进。而这一过程,正好也是宪法基本原则与宪法精神从萌芽、产生到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的发展史,宪法精神的发展史,同时也是"人本主义"哲学思想的发展史。[34]

    (二)宪法的核心内容--有关人权的规定,是人本主义在宪法中的具体物化形式。

    人本主义的内涵就是一切为了人,保护人的自由、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这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法律对人的各种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而反映在宪法上,则表现为宪法中所规定的各项人权。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自己或者通过代议机关制定宪法当然是为了保障人权,基本人权理所当然地成了宪法所关注的核心内容。亨利·马尔赛文等在《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中的一些分析数据有助于说明这一问题。在他们分析的142部民族国家成文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一些重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占80%以上,明确规定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也平均达65%。[35]美国1791年宪法的十条修正案,则意味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来确认和保障人权。及至现代各国宪法,无一例外都就人权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只不过是系统与否、详略有别而已。各国的宪法结构中基本上都有专门关于公民的权利的章节。有的国家宪法为突出人权保障而将公民基本权利直接置于宪法的第一章,如秘鲁(1993年)、荷兰(1983年)、加拿大(1982年)、玻利维亚(1967年)、德国(1949年)、墨西哥(1917年)等国。此外,为了实现公民权利从纸上到现实中的转化,自美国确立司法审查制度以来,世界各国在二战后,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人权保障机制,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日本的宪法法院等等,允许公民在权利受到权力侵害时,得以提起宪法诉讼,以保障自身的权利。

    (三)宪法的"高级法"和首要价值判断标准--人本主义。

    宪法的人本主义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将对人的思考进一步导向伦理方面,目的是丰富人的伦理意义,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境界,使人在行为上不断完善,从而弥补了实证的宪法规则之不足,为使宪法规则不断改进提供了保证。而宪法的最高理想只有在人本主义这一"高级法"中才能得到实现。从这个视角观察,人又是宪法的目的。所以,人既是自然存在,也是意义存在。人本主义认为人的价值、人的尊严是惟一真理和最高价值。马克思的人本主义也认为,法律的基本判据只能是人本身。国家和法的非神秘性、非神圣性说明,任何缺乏人本主义哲学基础的法律,都没有任何规范社会的资格,缺乏人本主义哲学基础的法律只会使得守法或爱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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