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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变革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50:3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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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施行1781年《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通称《邦联条例》)之后,于1787年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其特点在于:首先,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的共和国,建立了具有美国特色的共和制的宪政制度,在西方国家宪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其次,成功地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立宪主义、民主思想和“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学说付诸实施。为完善其宪政制度,确立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宪法性判例,形成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制度,从而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对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再次,宪法原本并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款,而是由宪法修正案补充规定,在送交各州批准后追加的;第四,它是以宪法修正案和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等形式补充和完善的宪法,使之不断获得重大发展。 法国近代宪法具有四大特点。首先,法国是宪法的多产国,近代法国共产生了十二部宪法,自1789年至1875年的近90年内,平均约七年更换一部宪法;其次,近代法国宪法不仅更换频繁,而且形式多样,轮廓鲜明,各具特色。它们反映和记载了多种类型的政治体制:君主立宪制、帝制、民主共和制、独裁制等等;议会制也有一院制、三院制和四院制;宪法形式有民定宪法、钦定宪法等,有的体现在一个统一的宪法文件中,有的如1875年宪法则是由零碎的三个宪法性文件所组成;再次,法国奉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较之美国更为严格。鉴于封建专制时期法国的司法制度极端腐败,法官狂妄干涉行政,且在大革命中始终站在革命的对立面,资产阶级对其深恶痛绝,故从拿破仑时代开始,设立行政法院专司行政诉讼,以禁止普通法院法官干预行政事务,形成了法国特有的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双轨体系,并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第四,法国近代宪法大多受大革命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反映和巩固革命的光辉成果,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很多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或者确认《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 德国经过普鲁士王朝战争获得统一后制定了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亦称“俾斯麦宪法”)。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制定了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这两部宪法具有共同的特征:首先,出于政治上便宜行事的考虑,均带有大纲目的性质,宪法条文较少,德国为78条,日本仅有76条;其次,均具有明显的钦定宪法的性质;再次,规定实行二元制的君主立宪政体,德国的皇帝、宰相和日本的天皇成为国家制度的中轴,议会只是粉饰门面的机构,公民的权利自由规定得非常狭窄,且在实际上受到限制;第四,均体现出了军国主义的传统和色彩。德国宪法以专章规定了帝国的军事警察制度,日本则承认宪法中并无明文规定的超内阁的重要国家机关—军部,形成了所谓“二重内阁”。因此这两部宪法的本质,均系带有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反人民的宪法。 二 20世纪以来世界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西方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经济上的垄断导致政治上权力的集中,阶级斗争、民族斗争日趋激烈,妇女争取权利、美国黑人争取平等的斗争也连绵不断,帝国主义固有矛盾的尖锐发展,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并引起了欧洲一些国家的革命,特别是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对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西方国家因而改变其统治方式,并兴起了各种法学思潮和法学流派,尤其是以美国庞德(1870—1964)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和实证学派的影响不断扩大,反映在宪法上,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的影响扩大了,导致西方国家再一次掀起了制宪高潮。从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28年的十年间,就产生了二十多部宪法。 作为近代宪法思想基础的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思想,以及过份强调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均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英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的拉斯基(1893—1950)、美国纯粹法学派的凯尔森(1881—1973)以及法国实证主义法学派的马尔澹?861—1935)等西方法学家均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提出批判,认为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仅仅是“纯理论的空想的游戏”,“自然法学的变种”,“政治学的三位一体的神秘化”,甚至有人试图予以取消。于是在应运而生的社会法学派理论的影响下,社会本位主义与国家干预思想已成为现代资产阶级宪法的新的思想基础,三权分立思想已为诸权合力思想所补充,反映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对三权分立原则的具体运用已作出了新的调整。 德国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其失败告终,国内阶级矛盾愈趋尖锐,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影响下,1918年11月爆发了革命,推翻了帝制,开创了共和制度,于1919年8月公布实施了《德国志共和国宪法》(又称魏玛宪法)。这部资产阶级的现代第一部宪法,既代表着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又具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改良主义色彩,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被视为资产阶级民主宪法的楷模。其特点在于:首先,规定了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形式,联邦国会虽有立法权,但其立法权却受到种种限制;其次,赋予总统以广泛的权力,总统甚至可以行使“独裁权”和“强制执行权”,这就为日后军国主义势力利用它来策划和建立法西斯专政开辟了道路;再次,承认人民主权原则,以第2篇专门规定德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共达5章57条之多,几乎搜罗了历来宪法和权利宣言中所有的原则,甚至极力标榜“社会主义”原则;第四,以专章规定了“经济生活”,首次将公民权由政治领域扩大至经济领域,被学者们称为“经济宪法”,成为现代宪法新发展的一大亮点,对现代宪法影响极大。 从20世纪20年代起,当垄断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一些国家的统治阶级不能再沿用旧的资产阶级民主来维护其统治时,便转而乞灵于暴力统治。1922年墨索里尼最早在意大利建立了法西斯专政。1923年西班牙发生了法西斯军事政变。日本从1931年侵略中国制造“九。一八事变”,开始走上法西斯化的道路,以渐进的方式,无限扩大军部的权力,至1941年确立东条英机独裁体制,最终建立了法西斯专政。1933年1月希特勒担任德国政府总理后,以激烈突变的方式,建立了公开恐怖的、典型的法西斯专政,于3月23日施行其法西斯的根本法《消除国家与人民痛苦法》(即“授权法”),导致魏玛宪法的名存实亡。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法西斯专政的共同特征是:通过一系列反动法律和法令来破坏宪法,取消政党,实行一党专政;建立法西斯党魁或军部首脑的个人独裁制度;取消议会和地方自治,实行严格的中央集权制;取消一切资产阶级民主自由;鼓吹民族优越论,煽动大国沙文主义,对外疯狂发动侵略战争,致使资产阶级宪法陷入了严重危机。 由德国、意大利、日本挑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以其法西斯制度的彻底失败、反法西斯的民主力量取得伟大胜利而结束的。西方国家恢复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重建了资产阶级政权,在战后蓬勃兴起的民主运动和迅猛发展的民族独立运动的推动下,掀起了更大规模的制宪高潮,致使当代西方宪政普遍进行改革,并获得了新的重大发展。 德国、日本和意大利等前法西斯国家均吸取了实行反动的法西斯专政和发动侵略战争的教训,相继废除法西斯制度,建立和恢复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制定了新宪法。联邦德国首先于1949年5月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亦称“波恩宪法”,1990年联邦德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统一后,至今仍在实施)。日本也于1946年11月颁布了《日本国宪法》。意大利则于1947年12月颁布了《意大利共和国宪法》。德、日、意新宪法有三个共同特征:第一,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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