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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与宪政      ★★★ 【字体: 】  
宪法与宪政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9:36   点击数:[]    

身上的东西。不,这个宪法是阶级斗争发展进程中随着阶级矛盾的成熟而成长起来的。”[iii]他又说:“这个宪法记载了无产阶级群众反对国内和全世界剥削者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iv]斯大林也说:苏联“新宪法草案是已经走过的道路的总结,是已经取得的成就的总结。所以,它是把事实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手续固定下来。”[v]这都是指明宪法并没有创造宪政的力量。民约论者把宪法看作创造宪政的社会契约,和空想的社会主义者要依据自己在书斋里所拟的计划,创造一个理想的社会一样,完全是非科学的见解。中山先生所以批评中国的立宪派,也就是因为他们把宪法当做万应膏,要凭白纸黑字的宪法,改变已经存在的事实,而不顾及何以实现宪法,何以运用宪法,何以拥护宪法。他所说:“要有良好的宪法,才能够建设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只是说在建设共和国家时,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宪法,并不是说,只凭一个良好的宪法,便能建设真正的共和国家。 
    
    宪法既是“在事实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的登记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所以它和纲领不同”。斯大林说:“纲领和宪法有重大的差别。纲领上说的是还没有的东西,是要在将来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相反,宪法上应当说的是已经有的东西,是现在已经获得和已经争取到的东西。纲领主要是说将来,宪法却是说现在。”[vi]就是这个意思。但是,我们必须注意,所谓“现在已经获得和已经争取到的东西”,是就各种社会力量的基本的相互关系和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一般的事实而言,并不是把一切个别的、局部的事实,全部包括在内。其次所谓“已经获得”,并不只限于“完全实现”的,连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实现,但为一切旧的力量和制度,特别是宪法所桎梏、束缚和阻碍而“未曾实现”的部分,也包括在内。例如,苏联新宪法[vii]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表选举采普选制,凡年满十八岁之苏联公民者,不分种族及民族、不分性别、不分信仰、不分教育程度,不问居住期限,不问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及过去活动如何,均有权参加选举。”即给予过去被剥夺了选举权的传教士、白党分子以及一切过时的人,和不参加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的人们的选举权。这并不是新宪法颁布以前,已经存在的事实,而是“必要”和“可能”实现的事实,但为应该修改的旧宪法的条文阻碍了它的实现。如果说一切“必要”和“可能”实现的事情,也不应该规定在宪法内,则只是保存旧宪法好了,为什么要有新宪法?尤其在宪政运动当中,所要求制定的宪法,不能不多少含有一些纲领性,因为宪政运动的本身,便是“争取”,还不是“已经获得”。
    
    最后,应该要说到的,是宪法既然是宪政的表现,宪法既然是为了宪政而存在,则制定宪法,便应立刻实行宪政,如不能实行宪政,又何贵乎制定宪法?宪法不是装璜品,也不是奢侈品,搁在那里供人赏玩,供人消遣。制定宪法应该慎重,应该有准备工作,这是不待说的。但一经“决定”,便应“颁布”,“施行”,不应“搁置”。所以《建国大纲》第二十三条规定:“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颂布之”,第二十五条规定:“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这就是说,宪法的“制定”,“颁布”和“实行”,是一种不可间断的事情。
      [i] 《列宁选集》第2卷,第809页。
    
    [ii] 《列宁选集》第3卷,第406页。
    
    [iii] 《列宁选集》第3卷,第685页。
    
    [iv] 《列宁全集》第28卷,第129页。
    
    [v] 《斯大林文选》第90页。
    
    [vi] 《斯大林文选》第89页。
    
    [vii] 指1936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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