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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原则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8:42   点击数:[]    

秩序又要保障个人权利,因而宪法法院既可以在发生抽象的请求后依据原则进行审查,又可以在发生具体案件的情况下依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审查。但是,就公民个人提起宪法诉讼的资格而言,必须是在发生具体案件的前提下才能获得。

  三、穷尽法律救济原则

  穷尽法律救济原则是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机关在处理公民提起违宪审查时所共同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涉及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的关系及相关方面的问题。

  1.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制定权主体是人民,宪法是民意的体现,而法律的制定权为立法机关,法律是民意代表机关意志的体现。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其所行使的权力都是宪法设置的,是制宪权的派生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民意在一国之中是最高的。因此,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规范体系中地位最高,法律居于宪法之下。法律的效力取决于其与宪法的关系,或者说法律的效力源于宪法。与宪法相一致,是法律具有效力的前提:“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不是法律”,当然也就不具有效力。

  2.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被称之为“宪法权利”,而由法律所确认的公民的权利被称之为“法律权利”。基于宪法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权利只能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化,同时,法律权利必须与宪法权利相一致,法律权利不得与宪法权利相抵触。

  3.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关系。因宪法的适用而产生的问题是宪法问题,因法律的适用而产生的问题是法律问题。因宪法与法律基本功能的差异,它们适用的对象是有所不同的。宪法是通过控制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协调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而起到人权保障书的作用的。因此,宪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国家机关直接依据宪法作出具体的行为。法律则调整公权力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及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因为法律是直接依据宪法制定的,所以调整公权力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及私权利之间关系的直接依据是法律,而不是宪法。由此,通常情况下,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问题是法律问题,是法律适用的结果。宪法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机关直接依据宪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宪法;二是国家机关直接依据宪法作出的具体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4.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的关系。公民的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救济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法律权利,而法律救济制度主要是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司法机关在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即为公民提供法律救济时,其依据是规范性文件,最高依据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包括法律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惟一依据是宪法,而如果这些规范性文件违反了宪法,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越严格依据这些规范性文件,公民的宪法权利就越受到侵害。因为公民宪法权利的侵害是来自于规范性文件,因此,就需要为公民提供针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救济制度。这种救济制度就是宪法救济。

  可见,宪法救济与法律救济的功能是不同的:宪法救济的客体是宪法权利,而法律救济的客体是法律权利;宪法救济针对的对象主要是规范性文件,其中最根本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法律救济针对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的具体行为;宪法救济是判断某个直接依据宪法进行的行为是否合宪,而法律救济是判断某个直接依据法律进行的行为是否合法;宪法救济解决的是因宪法的适用而产生的宪法纠纷即宪法问题,而法律救济是解决因法律的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即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法律救济的基本方式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相对于宪法救济的方式,人们通常将这三大诉讼称之为“普通诉讼”,将提供法律救济的主体的法院称之为“普通法院”或者“普通司法机关”;宪法救济的基本方式是宪法诉讼,提供宪法救济的主体在英美法系国家为普通法院,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为专门的宪法法院。

  通常情况下,人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是因法律的适用而引发的纠纷,属于法律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范畴内的纠纷,司法机关通过适用法律就可以解决这类纠纷,而不需要诉诸宪法。而只有在适用法律解决不了这类纠纷时,才需要适用宪法。所谓适用法律解决不了的纠纷,只能是包括法律在内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了宪法而引起的纠纷,这种纠纷或者争议称之为“宪法纠纷”或者“宪法争议”。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民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首先是作为一般法律诉讼或者普通诉讼而向法院提起的。法院先查明案件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法院需要适用法规范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法院在适用法规范时,首先必须适用法律,即把该案件作为一个普通的法律案件来处理。在适用法律时,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不能适用某项法律或者一项法律的某个条款,理由是该项法律或者该项法律的某个条款违反宪法。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才需要审查本来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某项法律或者该项法律的某个条款是否违反了宪法。法院之所以需要进行这种审查活动,是因为如果不进行这种审查活动,案件的审理就不彻底,就不能给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完全的、公正的保护,就不可能消除当事人的疑问,当事人就不可能从内心服判。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要当事人提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疑问,法院就必须进行审查,在判决书中说明法律的合宪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人们才把英美法系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做法,称之为“附带性审查”或者“附随性审查”。(注: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院既审查合宪性又审查合法性,因此,公民对于任何案件都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普通法院在进行法规范的适用时遵循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即有法律必须优先适用法律,只有在没有法律或者不能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才适用宪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前所述的原因,除普通法院外,还设置了专门的宪法法院。宪法法院不属于司法机关系统,它不受理和审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刑事案件,而只审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违反宪法。公民个人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须首先向普通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根据普通法院是否受理,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普通法院受理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当事人认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违反宪法而不能适用时,向普通法院提出违宪审查建议。这又可以分为两种做法:(1)普通法院如果同意当事人的建议,则裁定中止普通法律诉讼,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请求。宪法法院在接到普通法院的审查请求后,仅就该法律的合宪性作出判断,而不审理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纠纷。普通法院在接到宪法法院的审查结论后,恢复法律诉讼并作出裁判。(2)普通法院如果不同意案件当事人的建议,认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符合宪法,不移交宪法法院就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则可以直接依据该法律作出裁判。在普通法院作出终审法律裁判后,公民可以就该裁判所依据的法律的合宪性,直接向宪法法院提出诉讼,这种诉讼通常称之为“宪法控诉”或者“宪法诉愿”。(注:德国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件:德国某州制定了《家务劳动日法》,该法规定,如果雇佣单身母亲,则除法定休息日外,雇佣者还必须另行给一天时间让其料理家务。该法实施若干年后,某单身父亲觉悟,认为自己的家务量与单身母亲相同,因而应参照该法享有多休息一天的权利,遂向雇佣者索取应休息而未休息时间的报酬。雇佣者拒付,引发诉讼,告至劳动法院。劳动法院认为该法并不适用单身父亲,同时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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