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 最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什么是政治文明?从宪政角度而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不能代表政治文明,仅属于政治文明一个方面。“从根本上说,政治文明是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中以民主为核心,包括自由、平等、正义、法治等的思想、制度和行为的发展及其进步状态,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政治文明是一个体系,其内涵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行为文明三个层次。”[2]民主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文明要求制度公正,政府或政党等行为依法民主进行。政治意识文明属于精神文明一部分。对该领域的建设也就是进行社会主义文化教育,而它的具体化则由义务教育法、高教法等部门法实施。先进的科学文化教育不仅在于传授受教育者具体知识,更重要的在于培养受教育者民主政治、法治意识,了解当代中国宪政建设过程中基本方略需要怎样的行为准则,用法治的方式扩大政治的参与范围、增强政治决策的程序性、公开性,实现政治文明,用法治约束政治权力的扩张,用法治稳定政治局势。 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辨证关系分析,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还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之上在以宪法为核心规则的法律规范下三者和谐发展才能够完成该战略目标。我国经济发展是一个台阶紧接一个台阶走过来的。建国时期、“文革”阶段经济曾经处于崩溃边缘,改革开放以后,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走市场经济道路。在市场经济逐步稳健成熟,特别是近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之后,我国才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而此前提得最多的是温饱、小康。这一过程反映在现行宪法四个修正案中。从82年承认私营经济的存在到93年确立市场经济发展体制,再到99年和04年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采用的是稳步推进方针。但同时还应当看到,“合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监督和管理”等词语始终贯彻于修正案中,表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也是依法规范的过程。从法制一词转变为法治再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伴。用宪法将所有经济发展方略、依法治国、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宪政目标概括归纳,实质上就是几者和谐发展的结果。 (二)、人权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和谐相处。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要求实现民主法治的同时保障人权,维护人民权利,保障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发展不忘保护生态环境。04年宪法修正案还没有出台之前,我国宪法条文关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规定一般偏向于保护公共利益。所以在宪法文本中存在国家征用行为的确认而无补偿救济的肯定,“人权保障”一词一直难以进入宪法殿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亦不完善,即有条文保障,但没有健全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在保障内容上一味强调发展,忽视自然资源的承受能力,追求开发资源发展经济之时导致生态恶化。面对宪法条文与社会经济发展实践脱节的问题,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征收、征用行为做出后的补偿救济制度写入宪法,力求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解决生产发展与自然生态遭破坏的矛盾。 首先,《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当代中国构建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有条件的保障制度:一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因为超越现实生产力和经济水平进入到一个超然的永恒的社保国家无异于异想天开;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必须采用兼顾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消费的合理性,兼顾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是故在《宪法》第十四条第二、三款亦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其次,将保护私有财产和人权保障纳入宪法,不仅拓宽了公民权利范围,还在根本法中率先倡导既保护公共利益也保护私人利益,使二者平衡、协调存在的原则以及在宪法上规定了补偿性的救济制度,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基础。利益关系的平衡体现在宪法关于公共利益、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和私人利益的规定上。如《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紧接着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既要求保护公共利益也要求通过补偿使私人利益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保护公民自由和权益的同时亦要求保障公共利益,追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价值极其明显。 最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和谐社会在我国宪法亦有根本依据。《宪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明确要求人的发展应该建立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但宪法规范甚至于各环境法只是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主体和合理利用规则做了规定,对于怎样平衡与协调人与自然,实现二者和谐相处却没有规定。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需要加强环境法或生态法学研究,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找到一条使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和谐发展之路,从法律规范和社会发展价值理念中反映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反映出人类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关怀,坚持“以人为本,以自然生态环境为基础”的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资料: [1] 引自胡锦涛主席在2月19日于北京举行的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海外版》(2005年02月21日 第一版)。 [2] 卢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光明日报》2003年02月19日。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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