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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树立宪法权威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7:5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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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选择适当的方式科学修改宪法。 第四, 全面修宪会使一大批法律面临合宪性危机。现代宪政国家法律的生产必须由立法机关经由合法的程序制定,而且要求法律的内容必须经受得住宪法的盘问。宪法一旦全面修改,将使一些依照旧宪法制定但不合新宪法的法律突然被置于不合宪的困境之中,失去道义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这些法律仍然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衡定社会的价值取向。这种尴尬的法治局面,对于像中国这样解释,监督和实施宪法的机制不完备,同时宪法规范又缺乏可操作的国家来说,会表现得更突出。因此,当一纸宪法高悬空中而又持续地遭受普通法的挑战并对这种挑战采取漠视的态度,宪法有何权威呢?⒁ 基于对适时、科学修改宪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我国宪法于2004年3月14日适时进行了第四次部分修改,使得现行宪法更符合改革开放、与时俱进的核心精神,提高了宪法权威。 三、保持宪法的实效性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较之以前的几部宪法是最好的,但实施状况并不令人满意,许多内容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宪法如果不能应用到社会实际中去,它就缺乏生命力,更难以产生应有的权威性。正如张友渔先生所指出:“有了一部最好的宪法,如果不能贯彻实施,那么这部宪法就等于一纸空文,不起任何作用。”以至人们逐渐形成了宪法不是法,不具法律效力的观念,认为违反刑法、民法是违法犯罪,而违反宪法无所谓,以至违宪现象屡见不鲜,人们也无动于衷。因此,保持宪法的实效性,树立宪法的权威必须实现形式宪法向实质宪法的嬗变。 (一)进一步完善宪法的自身保障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以宪法条文而不是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针对我国宪法实施的历史状况,可借鉴俄罗斯联邦的做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具有直接效力⒂;进一步规范宪法修改建议权,增加宪法修改难度,明确规定更为严格而规范的宪法修改程序,使宪法内容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可将一些关乎国家兴衰存亡的重大原则问题确定为宪法永远不能修改的内容。 (二)进一步健全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宪法监督制度。从理论上说,这种体制似有较多优越性,它合乎全国人大一元化的领导体制,能保证监督机关的权威性,但从实际运行的角度言,实际上并没有一个机构专施宪法监督之责,也没有宪法监督的程序规定,致使宪法监督规定形同虚设。鉴于我国目前体制上的困难,笔者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宪法委员会专施宪法监督之责,要经常地、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关于贯彻、实施和执行宪法情况的检查,要及时纠正各种违宪问题,并尽快制定《监督法》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 (三)建立全面的宪法审判制度,使宪法司法化 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的新生,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⒃是宪法法律性的本质要求。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有两句警句深刻地揭示了法的司法化的道理,笔者认为这同样适用于宪法。一句是:“法不只是评价性的规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力量。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则是谙熟世俗生活关系的法官。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道成肉身。”⒄另一句是“一个超国家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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