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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      ★★★ 【字体: 】  
宪法学为何需要方法论的自觉?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7:26   点击数:[]    

个成熟的法律体系或者大多数体系中所发现的概念、原理、规则和制度的相同点和不同点,[20]并为本国法律体系提供正当性基础。比较宪法学则是从考察不同国家中实际有效的宪法入手,进而揭示这些规则是通过何种方式来应对这些国家中本质相同的问题的。严格而言,比较宪法学依然须求助于历史,离不开历史方法的帮助。

  解释方法是目前所有方法中最年轻且最富生机和活力一种法律实践方法,主要是法官依据实定规范,通过一定方法和程序来探询规范含义并发现规范的一种方法。宪法解释方法则是法官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以宪法规范为依据,通过司法方法和程序,从不确定的事实中提炼价值,发现规范,服务于纠纷。宪法解释方法具体包括原意解释、文意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宪法学各种方法与宪法规范的关系可如下三棱图所示(因为技术的原因,此处图表,无法正常显示。向作者表示歉意!):

  A (上) 图例:

  A = 形而上或先验方法(规范之上)

  AB = 历史方法(纵向)

  CD、EF = 比较方法(横向)

  O = 分析宪法(规范之内)

  C E B = 解释方法(规范之下)

  O D

  F 注:图示中各线相交于一点O,形象地表示出这一事实:一切宪法方法始于宪法规范,围绕着规范(包括理念、原则和制度)展开论证。

  B(下)

  结论:理解并发现

  作为法学的宪法学方法始于规范,又终于规范,因为“法学坚固而本质的价值在于对实在法律体系所提供的材料的处理”。[21]无论宪法学研究者的目光在怎样一个广阔的视域之内流连往返,始终须以一国实定的宪法规范为起点,结合理念、原则和制度,着重分析基本的宪法概念,使宪法学真正回到法学家族中,并与政治学分离,否则就只能侈谈宪政,[22]而不理解“法”上之“宪”,遑论以宪法规范分析宪法问题。

  宪法学方法的终极目的在于发现规范,寻求理解宪法规范之真义。“上穷碧落下黄泉。”通过各种方法对宪法规范进行上下左右及规范内部的立体“观看”,一睹宪法真容。上者,于宪法规范之上看宪法,可形而上或者先验地探询宪法规范的理念与正当性;纵者,于历史脉络中挖掘宪法规范的历史合理性;横者,于比较中寻求特定国家宪法规范的现实合理性。内者,于宪法规范之内看宪法,对宪法规范进行逻辑的实证分析,探知规范的精微细致之理。下者,以宪法规范为依据解决纠纷,进而发现新的宪法规范,弥合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

  昔日王国维语:“入乎其内,故能写之;出乎其外,故能观之。入乎其内,故有生气,出乎其外,故有高致。”综合各种方法,上下内外,纵横捭阂,则宪法是什么,焉有不可得之理?

  注释:

  [1] 转引自邹波:《沉默的少数》,载《经济观察报》书评增刊,2004年11月15日。

  [2] [英] 詹姆斯·布赖斯:《法学的方法》,载“法律思想网”。

  [3] 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6、427页。

  [4] 参见韩大元:《论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宪法学研究范式与宪法学中国化》,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5 期;《一九五四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赵世义:《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不过,这篇文章倒不是谈论宪法学方法,而是方法的基础如个人主义等)。林来梵:《今日宪法学:方法与机遇》,载“中国宪政网”2004年11月4日。林来梵:《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兼从法理学方面的追究》,载《法学文稿》,2001年第2期。林来梵、郑磊:《关于法律学方法论》,载《法学》,2004年第2期。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导论》(本文发表于2003年,载“中国宪政网”,2004年3月27日。)参见《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 [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89页。

  [6] 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90页。

  [7] 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80、290页。另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91——125页。

  [8] [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8页。

  [9] [德] 卡尔·恩吉施,郑永流译《法律方法论的任务和目标》,载“法律思想网”。

  [10] [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6页。

  [11] [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6页。

  [12] [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6页。

  [13] [德]拉班德:《德意志国法学》第一版序文,转引自《宪法学原理》,第427页。

  [14] 这一事实也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理性传统,即英美理性传统更多的是一种实践理性、经验理性和个案理性,大陆理性传统则更多的是一种抽象理性和普遍理性。作者注。

  [15] 除却历史方法和比较方法之外,这些方法其实就是宪法哲学、分析(实证)宪法学(姑且这么称)和宪法解释学。作者注。

  [16] [英] 詹姆斯·布赖斯:《法学的方法》,载“法律思想网”。

  [17] “这一学派的作者们所写的书籍在欧洲大陆汗牛充栋,但在英美却比较少见。”这是因为,这是一些喜欢玄想的人所做的事,而英美之人更多的认为除非富有明确的实践效果之真理,否则即为浪费时间。参见《法学的方法》,载“法律思想网”。

  [18] 其中《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主要研究自然法思想对美国宪法的影响;《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研究各种宗教主要是基督教神学对宪法的影响;《宪政的哲学之维》主要研究一些哲学原理和思想对宪法的影响。这些都可以视为宪法的形而上学方法。参见[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三联书店1997年版。[美]阿兰·S·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三联书店2001年版。

  [19] 这里的宪法经济学主要指美国学者查尔斯·比尔德以经济利益历史地分析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的著作。参见[美]查尔斯·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而波斯纳以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理论分析宪法规范的设计,及布坎南以经济学的交易过程分析宪法政治制度等论著,当不属于这里所指的宪法经济学。参见[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0] [英]詹姆斯·布赖斯:《法学的方法》,载“法律思想网”。

  [21] [英]詹姆斯·布赖斯:《法学的方法》,载“法律思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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