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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功能主义的宪法学启示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5: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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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的过程,宪法体系不仅有其内部结构,而且是作为一个系统对外界发生着作用的,这一系统还包括了不断将外部因素引人系统内部的整合机制。这一观点的确立可以避免那种将宪法看作僵硬的规则体系,认为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的看法,从而为我们在宪法体系内部寻求实现宪法对社会现实的应变,走向成熟的宪政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注释: [1] 对科塞理论的评价和冲突功能主义名称的提出,见波洛玛:《当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 [2] 冲突功能主义理论的内容详见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 [3] 亨廷顿在其《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广泛地运用了冲突功能主义的原理,该书的后半部分尤为明显。 [4]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65页。 [5] 此处所称的“宪法规范”是指由宪法文本所规定的宪法条文,即通常所称的“纸面的宪法”。 [6] 笔者认为不合宪不能等同于违宪,并非一逾出合宪的范围就跨入违宪之列,在合宪与违宪之间尚有一中间地带,这是宪法为社会生活的发展留下的空间。 [7] 现在有一种理论认为对经济制度的规定是世界宪法潮流所趋,我国用边的亚洲国家大都规定了较详细的经济制度的内容,笔者认为,亚洲国家处在经济起飞的启动时期,这一时期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的内容是力图用宪法作为推动经济腾飞的工具,但这会因宪法过于浓厚的工具性而损害宪法的价值性,也不利于宪法对经济变革的应变,因此并不是成熟宪政的方向。 [8] 参见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0年,第46-48页。 [9] 杜凯特·却斯:《宪法性解释之政府权力》,西方出版公司1992年,第2页。 [10]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0年,第47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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