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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规的违宪审查问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4:58   点击数:[]    

能影响其将来发展的重大权利加以限制即涉及法律保留事项时,则不能适用合宪性推定规则,审判机关应遵循严格的司法审查标准对其作出判断。

  (三)正当法律程序规则

  正当法律程序是西方违宪审查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基本规则。在近半个世纪中,就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来说,有40%的案件与正当法律程序规则有关,因此有人甚至将之称为“各种人权的守护者”。[20]正当法律程序规则要求审判机关在对校规进行违宪审查时,应审查高等学校制定校规的行为是否遵守宪法程序及公正行使权力的尺度,即对校规进行程序性审查。高等学校在制定管理规则时,可以借鉴行政立法的相关程序制度,实现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别是涉及到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时,更应当认真研究,并注意听取学生意见,某些问题可以采取类似听证的做法,从而切实增强制度的可行性。学生若能和学校管理者一道共同参与校规的制定,自治将得以生长,良法之治将因此而得到极大促进,校规的合宪性质疑也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得到缓解。

  (四)禁止歧视性对待规则

  禁止歧视性对待规则是宪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高等学校制定校规的行为同样应当遵守平等原则,在校规条款受到合宪性质疑时,应当接受法院的实体审查。根据平等保护的要求,高校在制定管理规章时必须本着公平、正义精神,不偏不倚,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对相同情况规定相同的处理规则,而不可厚此薄彼,出现歧视性条款;否则,法院应判定其违宪无效。

  (五)审查事项有限规则

  违宪审查在为大学生个人权利提供充分救济的同时,亦应对高校自治权保持必要的“抑制与谦让”,保证大学学术领域的自由,惟有如此方能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审查例外事项很多,如对学科知识、专业技能的评判,意见的优劣等,但是此处所指的审查事项有限规则主要是指学术问题不审查规则和制定动机不审查规则。

  1、学术问题不审查规则

  学术问题不审查规则是指审判机关在对校规行使违宪审查权时,不得就高等学校校规中所涉及的相关学术问题进行审查,并以此作为判断校规是否合宪的依据。不可否认,在学术事务和学术管理活动较多的高等教育领域,存在着学术权力(如学科成绩评定、论文专业水准评定等)与行政权力并存的现象。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毕竟有着本质区别,学术权力以权力行使者掌握的学术知识和具有的学术能力为基础,其存在依赖于专家的学术背景,而行政权力则依赖于组织与任命。学术问题应当是学术权力占主导地位的领域,因此法院对校规进行违宪审查时,不能干预校规所涉及的学术问题。学术是学者们的自由领地,法院必须对此予以尊重。

  2、制定动机不审查规则

  制定动机不审查规则是指审判机关在对校规行使违宪审查权时,不得就高等学校制定校规的动机或政策加以审查,并以此作为判断校规是否合宪的依据。对制定动机的审查实际上是对高校管理自主权的不正当干预,欠缺对高校自治的必要尊重。同时,这种审查也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如果校规内容合宪,而仅因不良动机被宣告无效,那么制定者仍然能够以正当理由将内容相同的校规重新制定并通过。具体而言,该规则内涵包括:(1)制定校规时的动机与目的,不受审查;(2)对校规制定权能及其运作方式的自由裁量,不受审查;(3)校规制定权的具体运作,若其目的合乎宪法规定,则其方式被推定为合宪,不受审查;(4)制定手段是否必要、恰当,不受审查。

  (六)穷尽其他救济规则

  违宪审查是尊重和保护大学生合法权利的最后屏障。大学生只要认为校规条款侵犯了其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且受到了实际损害,就有权请求司法机关对校规进行违宪审查。但是,此种违宪审查请求权的行使必须在穷尽了其他救济措施以后或者其他救济不济时才能提出,即所谓穷尽其他救济规则。这意味着,如果受侵害的权利属于其他具体法律保护的范畴,则首先应当依其他具体法律所设定的手段寻求救济;只有在依其他具体法律规定不能获得保护或对救济结果有异议时,方能请求违宪审查,以追究学校的违宪责任。

  结 语

  宪法是一种理想,其中凝聚着先哲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制度设计,一个富有理想气质的民族无不崇尚宪法理念,信仰宪法。作为民族理想的继承者与实现者,大学生在其基本权利受到高等学校校规条款侵犯时,走出权力阴影,挑战校规合宪性,这表明他们选择了宪法。选择宪法意味着选择幸福、选择民主,选择宪法意味着选择文明、选择秩序;他们用自己的理性行为不断追求蕴涵在宪法中的宪政精神,并不断履践宪法所描绘的宏伟蓝图。事实表明,运用宪法维护与保障自身合法权利,这不仅反映了大学生宪法权利意识的提高,也折射出宪法权利亟待走出文本上的静默和纯形式意义上的宣示。宪法这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与违宪审查机制的运行相结合,将使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所有公民感受宪法的温暖,实现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并最终体现人之为人的尊严。

  注释:

  [1] 参见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台湾三民书店1997年版,第52页。

  [2] 最高人民法院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第141页。

  [3] See ACADEMIC FREEDOM 2,ed. By John Daniel, Frederiek de Vlaming, Nigel Hartley, Manfred Nowak, (London: Zed Books, 1993), pp1.

  [4] 关于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分类,目前的宪法教科书有各种不同的划分方法。

  [5] 龚向和著:《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6] 程雁雷:《高校退学权的若干法理探讨》,载《法学》2000年第4期。

  [7] 侯毅君:《偷尝禁果引来麻烦——女大学生因怀孕被通报开除,欲告学校侵犯隐私》,载《北京青年报》2002年11月20日。

  [8] 殷啸虎:《公民基本权利司法保障的宪法学分析》,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5期。

  [9] 载《高等思想教育信息报》,1995年10月20日。

  [10] [英]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665页。

  [11] 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2页。

  [12] 《世界人权宣言》(1984)第8条:“任何人于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之基本权利被侵害时,有享受国家管辖法庭之有效救济。”第10条:“人人于其权利与义务受判定时及被刑事控告时有权受独立无私之经过平等不偏且公正之听审。”

  [13] 程燎原、王人博著:《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9页。

  [14] [英]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920页。

  [15] [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4页。

  [16] 胡肖华著:《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17] 参见赵西巨:《学生宪法权利与学校自由裁量权》,载《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18] 根据该规定,公立学校的学生必须每日向国旗宣誓。宣誓的方式是伸展右臂,掌心向上,誓言原文为:“我向美利坚合众国的国旗及其所代表的共和国效忠,坚信一个国家,不可分割,人人享有自由和公正。”拒绝参加仪式的学生将受到开除的处理,父母及监护人会受到惩罚。

  [19] 陈新民:《大学自治与法律保留何者为重》.

  [20] 焦洪昌、李树忠主编:《宪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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