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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4:5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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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采 纳。 4、案卷排他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学校当局必须将所调查到的事实证据记录在案,并且只能根据调查记录所列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处分决定,禁止以记录以外的事实和理由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该原则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限制学校当局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学校纪律处分的司法审查,提高诉讼效率。 5、处分决定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原则 该原则也称部分可接纳证据原则。学校纪律处分并不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定证据规则,学校在处分决定过程中不仅可以接纳与酌量道听途说的证言,也允许接纳和酌量可以说明正在审查的权利请求的任何证据。但是接受传闻证据与依靠传闻证据作决定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决定所依据的证据除了传闻证据以外无其他任何证据,那就是没有根据的决定。因此,根据部分可接纳证据原则,纪律处分可以采纳传闻证据,但仅以传闻证据作依据的纪律处分是会被法院推翻的。 6、决定附理由原则 决定理由是一个意义宽泛的概念,它包括裁决事实、裁决理由与裁决意见。如果案卷上没有事实裁决,那么纪律处分就成了猜不透的斯芬克司之谜。如果没有裁决理由,案卷就会沉默不语,法院就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其中事实裁决分为基本的事实裁定与最终事实裁定。所谓的基本事实裁定是指案件的争议点以及它就此争议所认定的事实;最终的事实裁定是指从基本事实中推出的事实结论。纪律处分仅有最终的事实裁定不行,还需对基本的事实作出裁定并纪录在案。 7、行政复议前置原则 根据《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对学校纪律处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应首先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可从当前情况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的保障作用不大。据某一中院统计,该法院在某一年度受理的85起行政案件中有62件经过行政复议,占总数的72.94%,复议机关维持了62件,维持率为100%,而这62件案件经过行政诉讼,被撤销的或部分被撤销占25个,占总数的49.32%.因此,为了保证学校纪律处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应在教育主管部门中设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校纪律处分裁判所。该裁判所采用均衡结构,其人员由学校与学生同等数额的代表组成,裁判所主席由当地律师协会推荐一名律师担任。对学校纪律处分裁判所的决定不服时,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执行停止原则 行政法了为保障行政的连续性,规定了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行政决定的原则。但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避免给相对人造成无法或难以弥补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情形。学校纪律处分涉及公民的诸多权利与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而且学校教学具有阶段性,在这一学期耽误的课程,只能在下一个年度补上,导致学生毕业时间推迟,如此会给学生造成终生无法弥补的损失。基于这点,将学校纪律处分案件纳入复议、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情形是科学的。 9、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司法审查有限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审查的广度有限,即法院仅受理对那些严重侵害相对人权益的纪律处分所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司法审查的深度有限,也即法院对学校纪律处分只能在一定程序以内进行审查。因为诉讼是有成本的,对于那些影响甚微的学校纪律处分提供司法保护,并不是实现公平的有效途径。在美国,学生只能对开除学籍、暂停学业的处分请求司法审查。在日本,停学处分不构成司法审查对象,只有退学处分才构成司法审查对象。在我国,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规定,学校当局可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对当事人权利影响不大,不宜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总之,对学校纪律处分进行司法审查是十分必要的,学校的纪律处分行为也是可诉的。但是,由于学校纪律处分及学校的自治权,为了尊重办学自主权,法院对学校纪律处分不宜作太深入细致的审查。因为学校的纪律处分权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只要学校当局在处分过程中不采用专横、任性的态度去滥用自由裁量权,法院就应当遵守学校当局的纪律处分决定,并且应当对行政法的平等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诸多原则作宽泛理解,给学校一个广阔的自治空间。 「注释」 [1]例如:1999年12月,湖南省外语外贸学院以非法同居为由将七位学生开除。学生不服,将学院告上法庭,法院将此案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详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初字第615号。 [2][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页。 [3][英]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版,第161页。 [4]柴发邦:《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34页。 [5][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会性1986年版,第571页。 [6]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408页。 [7][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版,第40页。 [8]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05页。 [9]张金鉴:《行政学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66页。 [10]王连昌:《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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