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重申政治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法院只能行使解释宪法的权力。从1905—1930年 最 高法院一方面宣布200多个规范经济的法律违宪,一面却说自己只是遵循前例,并非反对政府的经济政策。所以解释模式只是在技术层面上运用解释技术来对宪法进行解读。虽然有时法官通常以文意解释背离立法意图为由,而求助于法意解释,在解释中加入了自己的主观价值,但它仍只是在技术层面上去挖掘所谓的立法者旨意。比如最高法院在格里斯沃德案中,提出了“隐私权”,但它只能说隐私权包含在宪法默示规定中,而不能说它创制了隐私权。所以解释模式是技术性的,正是解释模式的技术性,就决定了其不能离开“母体——宪法条文”太远,再扩张的解释也不能将“是”解释为“否”,所以宪法要完成转折性变化,还得依赖修改模式。修改模式就是对先前不合时宜的条文进行否定。宪法从实质上讲,就是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的协调与平衡,要想改变这一平衡就必须得到公众的同意,因此其程序只能是体现民主的政治参与程序,所以修改模式是政治性的,须以民意为基础,回应公众意志。 4.修改模式的主导性与解释模式的从属性 修改模式具有政治性,其修改程序反映了公众意志性,因此其在宪法演进中起主导性作用。而解释模式的技术性就决定了其在宪法演进中处于从属的地位。解释模式的从属性还指解释相对文本来说只起补充的作用,虽然其可以不拘于字义解释,但不能逸出其文本的核心内容。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司考持案中,就只能坚守宪法的原有意义,就黑人是否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问题作了否定的回答。Taney 大法官写道:“在宪法创制者的意图中,黑人并不是宪法保护的”主权人民“或”公民“,相反黑人在当时被认为是劣等民族,他们不能主张宪法规定由公民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至于法律政策或隐含政策是否公正,这不是法院可以裁定的问题——而是应由政治权力、立法机构、缔造国家和创制宪法的人决定的问题……法律只是按照他们的意图和意愿解释他们下达的命令。”这一判决在美国掀起了轩然大波,于是在1868年宪法第14修正案完成了司考持所 不能完成的任务。 四、我国宪法的演进模式及其评价 我国宪法的演进模式具有自己明显的特征。其一,缺却宪法演进的解释模式。我国宪法至今仍无专门司宪机关的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另外宪法也缺乏弹性条款,所以解释模式在我国的运用,缺乏适当的土壤,因此宪法与现实的缺口不能经常地逐个地得到填补,宪法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情况比较严重。社会普遍存在所谓的“良性违宪”现象,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的修改次数就相当频繁。其二,修改模式程式化不够。对于宪法的修改问题,宪法只对提出和通过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议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但对宪法修改的审议程序却没有作出规定,全国人大组织 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也没有对比作出规定。88年、93年、99年三次修宪,大会主席团没有设立宪法工作小组,因此各代表团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工作机构整理后,没有一个法定的有权机构进行研究(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所以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不论是否有益可取,都无法采纳。显然这不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另外宪法乃一国根本大法,其涉及公民的基本福祉,故其应有公众参与与制度的规定。从立法史的角度看,我国建国后的54年宪法、82年宪法制定中公众与参与方式是多种多样的:①座 谈会; ②书面征求意见;③调查研究;④列席和旁听;⑤公民讨论;⑥专家咨询与论证;⑦社会舆论载体讨论;⑧信访。但在近三次修宪中在公众参与与上却有所不够,群众参与程序不高。 五、完善我国宪法演进模式的几点建议 1.建立宪法演进的解释模式 建立该模式一则可以使宪法的变化与社会的变化同步,避免“良性违宪”等有损于宪法权威的现象。二则可以使宪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得到协调,避免频繁修宪给人们造成“国宪法不太刚性的误解。但要建立宪法演进的解释模式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宪法要有”弹性条款“。弹性条款的作用就是以其不确定性来应付今后变幻的形势,将变与不变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从而避免宪法的僵化,延继其生命力。从比较法的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宪法至少可以建立平等条款与正当程序条款,让司宪机关凭借对这两个弹性条款的解释保护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行政权的非法侵犯,这也是我国推行依法治国所必需的。②宪法条文具有包含性,不能规定过于具体、琐碎。我国现行宪法对经济制度就规定得比较具体,而经济是社会生活中最活跃的因素,随时在变化和发展,而宪法需要的是稳定,无法及时适应经济变化的要求,所以我们三次修宪主要是针对经济方面的。如果要建立解释模式,就必须给司宪机关以解释空间,因此在今后制宪时,对经济制度的规定就应尽量减少。③建立司宪机关,专门行使解释宪法的权力。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来行使宪法解释权、违宪审查权、违宪制裁权是较可行的。要建立该制度要广泛借鉴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 2.完善宪法演变的修改模式 其一,完善宪法修改的审议程序。首先应当完善的是辩论程序,使各位代表对宪法的修正有充分的发言权,使各种观点进行交涉。其次,是要完善表决程序,不能搞整体表决,而应按问题的个数逐一表决,这样才能准确反映代表的真实意图。其二,完善宪法修改的公众参与制度。首先建立宪法修正草案的公开制度,给公众参与提供情报与资料。其三,建立允许公众自由参加的开放式的听证会制度。公众参与听证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邀请参加;一种是自由报名参加。再则建立科学的民意测验制度,使修宪能够准确反映民意。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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