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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政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会综述      ★★★ 【字体: 】  
宪政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会综述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4:37   点击数:[]    

)建立代表接受选民委托的制度。任何公民或社会团体组织有权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代表提出委托,代表负有义务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这些委托,委托对代表行为没有强制约束力;(3)建立代表述职制度。应明确规定一定的时间、保证一定的场所和必备的物质条件,由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作履行职责的述职报告,听取选民或代表的询问、批评或建议。目前尤其要使间接选举的代表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回原选举单位参加述职,可在每年一次的代表大会上,要求出席上一级人大会议的代表回选举单位述职,一半以上的代表对其不满意的应当依法罢免。当然,在完全实行直接选举及人大会议会期大大延长的时候,此时的述职主要是回选区向选民述职。此外,我国全国人大有相当数量代表本身并不居住在选举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比如居住在北京的相当多的党政高级领导其代表候选人资格是分配到各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由这些地方的人大选举当选的,在一定的时期,这样做有合理性和现实需要,但在今后条件成熟时,应当改变这一做法,使任何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代表必须是居住在选举单位所在的地区,这是近现代代表制的原则要求;(4)建立代表视察、走访制度;(5)建立代表约见制度。现在许多地方人大有代表约见制度,但流于形式,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每次二、三天左右,其余的所谓约见,大都由常委会机关干部代劳,事实上,人大机关干部接待来访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与代表接见来访是不同的。必须建立长期的代表约见制度,分期分批地安排代表参加约见,使每一个代表每年应当有相当的时间接见选区选民,当然,这与代表的专职化分不开的;(6)建立代表回避制度。现在人大立法中已经出现立法腐败现象,监督也有从代表自身特殊利益出发进行监督的苗头,应当在制度中规定:代表在立法和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时,应当遵循回避利益冲突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借鉴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与所决定的事务或问题的处理有利害关系,就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有关机关和个人也有权申请该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大会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当然,如果完全实行代表的专职化,每一个当选代表必须辞去其他的任职或职务(如党政职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等),专心从事代表职务,则不需要建立代表回避制度;(7)建立代表行为惩戒制度,对代表的违法、渎职和不作为等行为进行惩戒。现在有些代表,违反代表法、选举法的规定,或者进行贿选,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从事与代表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作出有损人大制度的行为,有的利用代表身份在社会上从事不正当行为,对此应当健全惩戒制度,可以建立专门的代表监督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考虑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改为常设性的代表监督委员会,或另设代表监督委员会,其职能就是受理对代表的指控;听取被指控代表的申诉并组织调查、组织听证会,提出调查处理报告;受理罢免议案的初审并提出审查报告;受理当选代表的拒任和已选代表的辞职;受理对代表的质询等等;(8)完善罢免制度。明确罢免标准,树立科学的代表行为价值观念。罢免的范围不能仅限于极个别严重违法乱纪的代表,还应当包括那些无视选民意愿、严重脱离群众、无能履行代表职责的“拍手代表”、“举手代表”等。

  (五)加强人大监督

  与会者普遍认为,宪政建设必须加强人大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大家呼吁尽快出台监督法。许多学者认为改善党的领导、理顺党政关系是加强人大监督的关键。完善监督机制应围绕真正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地位,健全监督机构,完善监督程序、强化监督责任,拓宽监督渠道来进行。有学者建议将审计、监察部门从政府序列中独立出来,成为直接向人大负责的机构,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加强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力度;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有学者主张,人大监督应当多用询问和质询;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应当以集体性、间接性、形式性为原则,在内容上应当监督人(法官)、司法制度的运行、司法政策三个方面,以促进司法机制的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为宗旨,而仅仅局限于纠正个案。

  (六)完善地方立法听证制度

  不少学者围绕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发表了观点。大家认为,立法听证是中国立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的、正式的参与形式,提高了立法的开放性和公众的参与度,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能生动地反映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各地在实践中举行的立法听证会暴露出四个不足:(1)听证规则比较粗糙,有的甚至没有听证规则;(2)有的举行前没有发布公告,有的没有公开举行,类同于立法座谈会;(3)听证人何谓听证陈述人的权利义务欠明确;(4)听证意见没有得到应有尊重。也有学者从公民参与的角度认为现有的听证会尚未成为公民参与立法的一种“日常化”的渠道,存在明显的临时性和随意性。除了公众参与不积极外,还存在三个不足:一是组织者对会场秩序的过度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公民在发言中的活跃表现,难以形成观点交锋,辩论性不足;二是组织者选择作证人时邀请的政府有关部门人选过多,影响了作证人的内部平衡;三是听证者是以某个委员会这一集体形象出现的,而不是以立法者个体出现的,而委员会内部实行科层制,强调集中,这样作证者与听证者难以形成有效的互动,听证会成为征求意见会集体。学者们指出,完善听证制度,关键是要从根本上提高公众的参与,完善听证的程序,使听证规则和程序与听证的实质相符合,确保听证会的质量,为此要一方面要扩大公民的参与、实现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另一方面要实现立法机关的民主化,改造科层制的运作模式,真正发挥代表、常委会委员在与公民密切而良性的互动基础上的立法参与积极性。

  (七)关于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模式

  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过程中,许多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了

  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对于这一模式,一些学者认为其实际效果并没有达到提高人大地位这一制度设计初衷,反而削弱和贬低了人大地位。其存在的问题是:导致人大自身领导人的缺位;增加了工作流程,降低了工作效率;容易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班子变成党委直接下属机构;加剧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倾向;不利于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但也有学者认为,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这样的党政部分其实是一件好事,因为一般来说,人大的实际地位是比较低的,实际权力比较小,作为真正执掌国家权力的党并不真正愿意与之合二为一。我们看到党和政府之间的党政不分有其客观必然,因为党、政府的权力都很大,它们之间的党政不分是“强强联合” .所以,党委书记进入人大是可喜变化,对于人大的发展完善是有利的,现在的问题是把这件好事办好。这位学者还认为,一般地谈党政分开也许并不合适,因为党内集聚着中国的绝大部分精英,它的人员众多、组织系统严密庞大,它拥有强大的执政资源和执政能力,如果党政分开是使其边缘化,这样作将造成政治资源的极大浪费,所以关键的问题是怎样使党的执政能力依法科学合理地进入国家政权体制内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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