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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政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会综述      ★★★ 【字体: 】  
宪政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会综述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4:37   点击数:[]    

,而且人大制度建设的可预期性强,政治风险较低,成本收益较合理,对宪政建设的推进是深层次的、稳定有序的。

  (三)人大制度50年历程的经验教训

  与会者在充分肯定我国人大制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客观冷静地看到了它与宪政建设和政治文明的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客观地分析了人大制度具体运行中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综合来看主要有:违宪审查机制不健全;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关系也没有完全理顺;选举制度缺乏应有的价值追求,在程序方面存在诸多缺失;兼职代表制为主的现状不利于代表发挥作用;人大会期过短、代表人数过多、会后代表活动流于形式,使得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效能方面存在名实反差大、权威不高、运作真空多现象;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运用方面有效运作不足,无效运作过剩,如监督方面很少行使法定的质询、成立调查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及合法性等权力,却花大量时间和精力从事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述职评议等宪法组织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活动;人大工作制度方面的立法滞后,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权、决定权等具体的职权行为方面无法可依现象长期没能改观;没有合理解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至上性和宪法至上性的关系,没有解决对人大自身的监督问题,以致建立独立权威的违宪审查机制存在无法逾越的认识和体制障碍。对于这一点,另有学者概括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定位存在主权常设化的倾向,不利于宪法最高权威的树立,他认为人民主权的实质是由人民制定宪法,一旦宪法制定出来后,就不应当允许存在高于宪法地位的任何主体,即不能允许主权常设化,只有这样才能建成宪政国家;

  人大制度健全完善之探讨

  (一)完善人大制度的路径选择

  有学者认为,首先应当在制度层面上应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把人大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要把将人大仅仅看做是“咨询机构”的传统观念转变到确认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政观念上来。其次是完善人大审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人大监督的力度。各级人大除了严格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外,还应加强对财政项目的审议。建立重大活动和重大项目的财政支出必须经过人大审批的制度,切实改变政府决策“先斩后奏”,人大事后认可的形式主义。对违法决策、决策失误的要及时质询,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避免以“引咎辞职”来摆脱责任,不了了之。

  有学者指出,完善人大制度的路径选择应当从人大制度的特定主体-代表出发,着眼于完善代表的选举方式、逐步完善代表的组织构成、提高代表的素养、建筑坚实的活动平台、建设代表履行职务的实在环境和保障措施、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人大的权能、加强人大制度运行的有效供给,为人大制度和宪政建设奠定真正的主体之本、动力之基、活力之源。由于任何制度都是由特定的人来运作,特定的人的素养和行为影响着制度功能发挥和它的整体形象。中国的农村改革、企业改革的制度创新都是着眼于发挥特定经济组织制度内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一根本目的而展开的。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组成人员,其素质和议政能力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所以,从人民代表这一政治主体入手,有助于抓住人大制度改革的根本。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和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机构建设,优化常委会的人员结构。该学者还认为,在坚持宏观构建和系统把握的前提下,着重从程序入手、着眼于具体细节、立足于微观环节,采取先易后难的改革思路,具体而微地、积极稳妥地、渐进地完善人大制度。人大制度作为宏观性的根本政治制度,需要有大量微观层面上的具体制度作为辅助,作为延伸,才能付诸实施,发挥实效。而我国人大制度虽然在宏观层面上已经建立,但微观层面上的具体制度还很不完善,以致民主政治难以在代议制度的具体程序中实现,无法落实于具体环节细节中。因此,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部组织制度、工作程序的健全完善,是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完善人大制度的主要方向。一些学者也认同这一点,认为细节往往决定结果,自我设计的系统、全面的方案不一定能奏效,碰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完善每一个细节可能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还有的学者认为,人大制度的问题不单纯是人大自身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各种权力配置和来源的反映,故探讨人大制度的发展要从整体、全面的视野加以审视。

  有学者指出,“代议”作为人类社会处理公共事务的一种程序性制度,属于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当今代议制度已成为一种较为完善、成熟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人类智慧在社会政治领域里取得的一项文明成果。我们应当探索借鉴当今世界议会制度发展揭示的理念:一是法治至上,权力制衡;二是认同社会多方利益的合理存在;三是认同现代选举的基本精神和规范。该学者提出要“先谋于局,后谋于略”,建议从政治技术的引进层面借鉴世界议会的成功经验。

  (二)完善人大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逻辑起点,与会者认为,完善人大选举制度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1)适时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直至最终实现全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2)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取消城乡代表的每一代表人口数的不平等比例规定,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民意机制和制度保障;(3)改进和健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依法平等对待各政党、团体的提名和选民或代表的提名,改变硬性规定代表构成和各种比例代表制的做法;(4)增强选举的竞争性和开放性,逐步建立竞选制度;(5)推行与扩大界别选举制,使之与地域代表制有机结合。

  (三)逐步建立专职代表制

  与会者普遍认为,兼职(业余)代表为主不利于发挥代表的作用,普遍认同我国应当逐步建立专职代表制,这也是世界各国代议制的普遍要求。建立专职代表制可从几个方面入手:(1)减少代表人数。我国各级人大会人数太多,达300多万,全国人大代表几近3000人,为各国议会之最,这样的规模不利于议事效能的提高。有学者称之为“政治劳动密集型”代表结构,与当代世界议会的“政治专业化高科技化”潮流结构不合拍。根据国外政治学家提出的一个国家国会的理想规模应当是其人口总数的开立方之理论,可以计算出我国全国人大的理想规模不超过1100人;(2)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代表专职化。有两套方案:一是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专职代表制,自上而下,逐步实行全部人大代表专职化。二是在人大常委会所有委员都专职化的基础上,再在其他代表中按比例逐届扩大专职代表的数额;(3)大大增加例会会期。有的学者建议,在目前代表人数尚未减少的情况下,全国人大的例会可延长至20天或30天。有的学者认为,如果实行专职代表制后,代表大会可以参照现行人大常委会的作法,即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15至30天,保证每年有大约一半的例会时间。还有的学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月举行一次会议,会期10 天左右;(4)健全完善议会辅助性、服务性的机构,借助专业培训提升代表参政议政能力。配置引进人大专职助理,将专职助理的经费开支列入人大预算,由国库开支,建立专职助理的资格认定和考试制度;(5)大力加强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四)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

  不少学者认为,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实现代表履行职务的公开化。增加人大会议及常委会会议的透明度;人大的公报、工作刊物应向社会公开发行,群众可以随时查阅;在制度上建立群众旁听大会和常委会会议的程序与方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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