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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之财产神圣原则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3:4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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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市场经济是以分工和交换为主要手段的经济体制,在自利的同时,为了实现自利而不自觉地作出了利他的行为,因此在提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如果真正做到这一点,也必将能够对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财产进行保障。因此私人财产所有制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缔造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必不可少的,市场的力量能够将一个人的不道德行为转化为有益于社会的善举,因此对私有财产的保障是真正实现保障公有财产的前提,“追逐个人利益的行为不但有益于社会,而且在现代经济制度中,它也是生产和分配得以实现的唯一有效的途径”。“而个人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并非来自于其服务于社会的利他主义思想,相反,这种贡献仅仅源于其服务于自身的原始企图”[15].在提倡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社会里,出于逐利的目的和市场调节的功能,公共财产也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第二,从宪法的产生和宪政的实现来看,市场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前提,以确立个人财产权为核心的市民社会是宪政实现的社会基础,在这层意义上,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维系宪政社会的基本前提。弗里德曼认为,因为私有企业制度比计划经济制度更能创造物质财富,比起以政府控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的经济制度,一个基于财产私有之上的权力分散的经济制度更能保障个人的自由[15].权力分立与对权力的制约的真正实现,必须确定个人所有制的前提,个人自由是经济进步所必需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充分提供个人追逐利益的机会和条件,在鼓励竞争的体制下,能够在为自己创造利益的同时,带动了整个社会的财富增长。弗里德曼指出,没有自由,就绝对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经济进步。要使自由成为经济繁荣的动力,关键是要保证财产私有权的不受侵犯。如果财产私有权不能充分实现,个人就不能负责地行使自由的权力,而社会对个人自由的容忍也将受到侵蚀。一个基于财产私有与交换之上的经济制度更能保障我们的自由。同时个人的自由是与集体的自由协调一致的,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实现公民权利的物质基础,只有私有财产权得到了保障,才能真正实现公民其他权利和做人的尊严。因此近代以来,很多思想家都承认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维护个人自由的根本条件。在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中,财产权居于核心地位,是政治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洛克、卢梭等人以及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和1791年美国的“权利法案”都将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与财产神圣看作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美国经济学家格瓦特尼认为,私有财产可以解释西方世界的自由和繁荣,因为私有权激发了明智的管理工作;私有权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增进了公众的福利;私有权鼓励个人以最有利于他人的形式开发并利用资源;私有权为解决稀缺问题提供了最为广阔的知识空间;私有权促使现有资源的所有者为将来节约资源。并认为,在这个星球上,私有财产最受重视的地方,也就是个人自由最为安全,专制国家最不可能出现的地方[15].因此,不能对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进行片面理解,应当承认它与市场经济的本质一致,以及对于市场经济本身发展及宪政建设的重要性。 第三,我国现行宪法确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符合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但中国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从1982年宪法制定到其后的三次修改,体现了我国宪法对个人所有制和财产权的重视,宪法的修改进程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是一致的,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私人所有制的过程。对个体经济、私有经济的宪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都说明了我国宪法也开始了对个人财产权进行保护。但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系中并未规定个人的财产权。只有公民个人所有权在宪法中得到明确时,才能界定国家、社会与个人的产权划分,才能增强投资和生产的信心,才能有效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能够从根本上促进经济发展与财富的增长。公民财产权如果得不到确实保障,公共财产也不能很好地得到保障。因此我国宪法应完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内容,首先,在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只是规定生活资料,更主要的是生产资料,在内容上不仅包括对物的所有权,还包括知识产权、债权和因投资而得到的收益等财产权,将其范围扩展。其次,应明确在实行国有化或征用时,必须规定实行的条件和进行补偿,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社会变迁而化为乌有。我国宪法完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现有的对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并不矛盾,二者应当并重,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财产神圣原则的完善和发展。 「注释」 [1][美]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5. [2][美]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9,11-16. [3][美]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74. [4][英]邓恩。民主的历程[C].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252-253. [5]罗豪才,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2. [6][美]普雷斯曼。思想者的足迹[C].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15-16. [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77. [8][英]哈林顿。大洋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0. [9][英]休谟。人性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536-540. [1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3,30-31. [11][美]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C].北京:三联书店,2001.225. [12]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41. [13]列宁。列宁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417. [14][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27. [15][美]多蒂·李。市场经济——大师们的思考[C].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12,48,88-102.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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