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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几种基本方式      ★★★ 【字体: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几种基本方式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3:12   点击数:[]    

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刑法、选举法还对破坏选举行为规定了惩罚措施。除此而外,司法保护几乎不进入公民政治权利领域。

  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成员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与自治组织只是指导与协助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不能撤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十分普遍。首都北京就曾发生乡政府撤换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事件,被非法撤换的村主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政治权利,从县法院告到中级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该主任的合法权利也就失去了最后得到救济的机会。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政治权利是一种可诉的、可救济的、可司法性的权利,为世界各国广泛认同。因此,从保障人权出发,从履行国家义务出发,都应该认真对待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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