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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宪法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3:10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内容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经济体制中重要的一环,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税收不仅提供主要的财政收入,还对调节收入分配、调整产业格局、保护弱势群体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宪法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税收和宪法的关系也成为了一个新的理论研究亮点。本文试从比较各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内容来探寻我国税收入宪的出路。

  「关键词」宪政 税收立宪 形式

  一、 税收在西方宪政发展历史中的促进作用

  税收是一个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在近代,随着资产阶级宪政改革的萌芽,许多国家也成为了“租税国家”,在这些国家,政治的最终性作用在于按宪法的要求征收和使用租税。从“人治”的家产国家进入“法治”的租税国家之后,国家的政治收入中心嬗变为对私有财产实施公权介入“获取”的租税,课税不再是王权的恣意妄为,它表现为法律的产物。[1]

  纵览西方发达国家宪政史,我们不难发现,税收-这个我们常忽略的因素,在很多历史时刻都是人民反抗封建统治的导火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自古以来,向国家纳税一直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人怀疑过其中的合法性问题。在中世纪的西欧,国王和贵族在土地等级分封制下,双方权利与义务具有明显的相互性,贵族效忠国王,并向国王纳税和提供军事义务,作为回报,国王保护贵族的利益,并允许贵族参政议政。到了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开始横征暴敛,却在欧洲大陆战争中惨败,领主、教士和城市市民发动了大规模叛乱,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夹击下,被迫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大宪章》规定,国王课征超过惯例的赋税必须召集大议会,征求“全国公意”。《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开端,标志着君主的权力开始受到限制,也是租税主义的萌芽,即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课税必须经被课税者同意。此后的数年,英国宪政的发展时刻闪现着税收的身影:如1297年制定的《有关承诺赋课金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无承诺课税制度,如城市市民纳税能力的提高促使了两院制的诞生和下院控制制税权,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也是在人民的抗捐抗税斗争中产生的,《权利请愿书》中提出今后只要未依国会制定的一般性同意,任何人不须承担所谓的赠与、贷付、上纳金、税金及其它类似的负担,并不受强制性约束。《权利请愿书》创制了不承诺课税原则,是对国王征税权的又一次限制。1688年的《权利法案》再一次强调了未经国会同意禁止课税的原则。

  美国的独立战争起因也和税收有关。1765年,英国通过《糖税法》、《印花税法》和《茶叶税法》,人民高喊着“要自由,不要印花税”的口号爆发了人民起义,随后召开的纽约议会会议宣称“人民由自己的代表来课税,是每个自由国家的最重要的原则,是人类天赋的人权”。在《权利和不平等条约》中声明:英国国王在美洲的臣民与英国本土的臣民一样,都享有天赋的权利和自由,未经他们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们征税。征税唯一的合法机构是殖民地议会,而不是英国议会。在1774年又因税收问题引发了“波士顿茶叶案”,第一届大陆会议起草的《权利宣言和怨由陈情书》再次指出只有代表殖民地人民的机构才有权向他们征税。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指出纳税而无代表权是暴政,使得“无代议士不纳税”成为美国独立战争响亮的口号。

  此外,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也与税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路易十四宣称“朕即国家”,具有无限的权力,可以随时制定或修改法律,任意对人民横征暴敛。1787年,国王路易十六要求巴黎高等法院通过一项借款和课征新税的计划,国王的专制和横征暴敛激起了法国人民的反抗,1789年,巴黎市民攻陷巴士底狱,全国掀起了革命热潮,8月26日,宪法制定会议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提出把赋税、征收租税的权力交给人民,并提出了租税平等原则,扩展了租税的权利。

  二、各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规定

  目前,各国宪法中都规定了税收相关内容,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宪政历史、传统等差异,税收在宪法中的位置、内容和重视度,都各具特色。从对各国宪法和我国宪法的比较,可发现各国都很重视税收,不仅把它当作公民的基本义务,还把税收作为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阐述了本国税收制度的原则、税率,甚至税率和减免税,此外,对议会拥有的税收立法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一些国家在关于国家经济制度或财政制度等章节中对税收基本制度、税收原则、税制模式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有的国家还专门强调了所得税和累进税率。[2]

  1.马来西亚宪法在第七章“有关财政的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得征税。非经联邦法律规定或授权,联邦不得为联邦用途而征收任何国家税或地方税。”

  2.约旦宪法在第七章“财政”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非依据法律不得征收任何税捐。税捐不包括国库根据政府部门为公众提供服务而征收的各种费用,也不包括国有产业上缴国库的收益。政府应根据累进税率原则征税,以实现平等和社会公正。但是征税不得超过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或超过国家经费的需要。”

  3.法国宪法在第五章“议会和政府的关系”中规定议会通票通过的法律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十三条规定:“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做平等的分摊。”第十四条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二)一些国家在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章节中规定了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1.泰国宪法在第四章“泰国人民的义务”第五十条规定:“人人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2.意大利宪法在第一编“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第四章“政治关系”第五十三条规定:“所有人均须根据其纳税能力,负担公共开支。税收制度应按累进税率原则制定。”

  (三)一些国家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章节和国家经济制度的章节中都有涉及税收内容,不仅规定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且对税收基本制度、税制原则、税率设计等内容做了或概括性或详细的规定。

  1.日本宪法在第三章“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条规定:“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在第七章“财政”第八十四条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

  2.印度宪法在第十二篇“财政、财产、契约及诉讼”中第一章“财政”总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得课征捐税。”并对联邦与各邦税收收入之间的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西班牙宪法第一章“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权利和自由”第二分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全体公民视经济能力并据以平等和渐进原则制定的公正的税收制度为维持公共开支作出贡献,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查抄性质的。”第七章“经济与财政”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规定税赋之原始权利为国家所专有,通过法律行使之。自治区和地方机关可根据宪法及法律规定和征收税赋。所有涉及国家税赋之财政收入,均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规定。公共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承担财政义务和进行开支。”

  (四)一些国家在议会的职权或立法事项中规定了税收内容。

  1.律宾宪法在第六章“立法机关”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则应统一公平。国会应制定累进税则。国会得立法授权总统在指定范围内,并遵守国会所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制定关税率、进口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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