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全世界表明:“宪法在我国是受到极大尊重的”。 但另一方面也还必须看到,宪法的实施不能说没有问题了。例如,由于建国近50年来,还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实际经验,所以什么是违宪?达到哪些条件就构成违宪?这无论在法律上或是理论上都不是很清楚的。譬如说,在刑法学里有关于“犯罪构成”的完整的解析说明,即犯罪由若干要素构成。那么,违宪是否也有“违宪构成”?是否能对违宪分析、确定若干个构成要件呢?至于违宪监督的对象是谁呢?是否像有些人主张的那样只限于国家机关呢?宪法监督的范围是指一切行为,还是仅限于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相抵触呢?方式是事先审查还是事后审查呢?是主动出击进行普遍审查,还是“不告不理”呢?宪法监督的程序又是什么?谁可以提出控告?按什么程序提出?有没有时效的问题?根据什么标准接受控告和立案调查呢?又按什么程序进行审理呢?最后以什么形式进行裁决或者宣布处理结果呢?其效力又是什么?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诸如上述的一些问题,看来很值得予以研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个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保证宪法的实施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按照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的执行。全国人民、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都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们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实施,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而努力奋斗。 上一页 [1] [2] [3] [4]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