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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2:2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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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序言中有6处谈到“中国人民”时,都用了“中国各族人民”以示团结。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同汉族一样,都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人。为了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第59条规定,”在全国人大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些规定,使少数民族能同全国人民一起,平等地决定和管理全国性的大事。另一方面,为。为保证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第4条)。宪法第三章第六节还集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宪法还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4条)。同时,宪法第134条还具体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民族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起诉书、判决书、布告等文书应用当地通用的文字。为了促进全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宪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并帮助少数民族培养干部和各种专门人才。 实现祖国统一,必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宪法序言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采用“一国两制”成立特别行政区,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港、澳问题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的地方行政区域,所以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决定告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由于宪法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台港澳则可以成立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为此,它必须有宪法授权,把特别行政区作为例外来处理。宪法第31条、第62条的有关规定就是为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及其制度提供宪法依据,使它具有合宪性。 4改革开放的精神 现行宪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4年之后颂布的。在三中全会确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宪法贯穿着改革开放的精神。宪法序言第7段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这个规定含有改革的意思。到了1993年,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时,又在这个规定的前面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从而使这个精神完全突显,非常明确了。 宪法第14条规定:要“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这里虽然用了“完善”、“实行”、“改进”等字眼,但实际上指的是要求对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和制度进行改革。 在对外开放方面,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这个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我国开放政策的充分体现。吸引外资,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宪法第18条充分体现了开放精神。 自从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1993年修改宪法以来,我国改革开放迈开大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在加强立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今年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实现了宪法第27条关于“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主义”的规定,从而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5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实事求是是我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的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路线。在我国的现行宪法中,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的精神有着充分的体现。兹举出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宪法序言第7段在提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前,首先确认“我国下正处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对我国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的正确判断和科学的定位,也是我国作出重大决策和提出根本任务的依据和出发点。正确的决策取决于对发展阶段的正确认识,否则就会犯错误。 又如,关于我国战略目的写法,宪法在1982年通过时写的是,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也是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表现。 又如,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规定:“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是针对“文革”中动不动就办“学习班”,不许回家的实际现象而定的。再如宪法第38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陷害”。这是针对“文革”中那种戴高帽、挂黑牌、剃阴阳头、用大字报胡编别人隐私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而作的规定,因而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的。 再如,宪法第42条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劳动权的前提是社会消灭失业现象。但我们的实际情况还不能完全做到保证人人有活干。所以宪法作了这样的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是实事求的。总之,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具体国情出发。国家能办到的事宪法就写上,办不到的事就暂不写。能做到什么程度,宪法就写到什么程度。因为宪法是要会诸实施的,不是摆样了的。所以应该抱实事求是的态度。 以上五点是宪法的主要精神。当然,宪法的内容极其丰富,需要仔细咀嚼,慢慢消化才行。 我国宪法的实施 (一)宪法实施的重要性 宪法实施就是宪法在实际生活中适用,真实地发挥作用。如果宪法得不到实施,那么宪法写得再好,也是一纸空文。我们有过这方面的历史教训,当年刘少奇同志身为国家主席,竟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受迫害致死。他在被迫害时手里还举着宪法,可是宪法没有作用了。在“文革”中受迫害的人又岂止少奇同志一个?这是历史的悲剧。所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指出,必须:“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这是十分重要的。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倡导深得人心。我认为,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法办事。道理很简单。因为宪法是根本法,忽视宪法就无异是丢了立国的根本。 (二)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 目前,“文革”时期那种公然践踏宪法的现象已经不再有了。由于党和国家重视法制宣传教育,所以广大干部与群众的宪法观念已有所增强。我国的国体、政体、社会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都严格遵照宪法而建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的组织和活动都同宪法的规定相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都依据宪法而制定;我国的对内对外政策亦都以宪法为依归。所以从总体上看,宪法是得到遵守的。值得指出的是,今年3月江泽民主席在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闭幕式上郑重表示:他“将忠实地遵守宪法”。李鹏委员长的讲话也特别强调宪法的重要性,并表示:“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江泽民主席和李鹏委员长的讲话在广大群众中引起热烈的反响。它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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