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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权若干断想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2:41:4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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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形象和独立性。卢梭提出人民主权学说的初衷是为了证明任何条件下的具体和独立的个人都不能是权力的所有者,而只是在执行着由整体授予的有限的、相对的权力,这就论证了封建专制下个人权力无限的不合理性。但人民主权学说对于民主过程与政治管理的真实关系,对于民主运行的实际过程,对于国家权力的真实渊源,特别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中在党的最高领导和指挥下国家权力的实际运行机制等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却不能给以明晰和准确的解释,反映出该学说的历史局限性。而基本人权原则却不同,这是由于权利主体的普遍性至少说明了权利主体数量上的可以衡量,也由于它既可以表现为集体人权,也可以体现为个人人权,且权利内容是具体的、可验证的,具有操作性的特点,再加之它表明的是人的基本权利,构成了民主制度的低度要求,具有公认性的特点,所以基本人权便成为民主宪政的基本人价值尺度。 第三, 基本人权的法律化、制度化是确立民主制度的核心。 从世界各民主国家建立的历史过程看,基本人权的法律化、制度化是确立民主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英国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之后相继制定的《权利请愿书》(1628)、《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等普通人基本权利的立法构成了英国民主宪政法制的基础。美国《独立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熔铸了欧美思想家关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革命权等人权等人权学说的全部内容,成为美国独立后立宪的纲领性文件。法国的《人权宣言》不仅明确地提出了人权口号,而且对基本人权的规定比《独立宣言》更完备更规范化,在共和国成立后,它被正式载入宪法。自1918年1月俄国通过的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以后,社会主义国家无不把公民基本权利载入宪法之中。基本人权由政治学说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形态,成为民主制度重要的乃至核心的内容,这已是公认的政治事实了。 (三) 实现和保障基本人权是社会主义正义和进步的动力之一。 公正和正义是社会状况和行为符合人的本质和权利要求 .基本人权具有应然性,恰恰就是源自人的本质要求,切合人或公民的基本需要。侵犯基本人权,意味着扭曲人的本质。基本人权价值价值的核心就是公平、正义、人道和理性,它是基本价值,而不是实现基本价值的手段。既往的人类进程证明了人能够创造出有利于成为人的历史,也揭示了个中原因在于人类自诞生起,就孜孜以求人的全面发展和解放,努力实现人权的社会和政治价值。 自古希腊民主思想的形成及建立起若干实现奴隶民主制度的城邦国家起,人权价值就在西方开始问世了。然而在黑暗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人权的价值始终身负重压,几乎被完全窒息。什么人的需要、人世的合理享受、人的思想自由和人格的尊严,都被禁锢、扼杀在专制的黑暗王国中。尽管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有其历史必然性,但这两种社会都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扭曲了人的本质,否定了人的主体性。人类追求公正、反对专制的斗争是从要求自由平等的权利开始的。这种要求诞生于西方近代民主思想先声的人文主义者强调人的价值,肯定人的尊严,歌颂人的智慧和力量,宣扬人权不容蔑视。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文主义的人权观发展为自然权利学说,基本人权被宣布为革命口号和政治纲领。卢梭大声疾呼,民主就是人民主权,是国民公意;斯宾诺莎热情赞颂,自由比任命事物更珍贵;潘恩尖锐指出,平等权利是一切问题的根本;康德刻意认为,善意意志就是公正;洛克庄严宣称,每个人都有能使用多少就拥有多少的权利;杰弗逊热情讴歌,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上帝赋予人们的不可让渡的权利。处于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启蒙思想家,对人权价值的阐发,既富于哲理,又热情洋溢。他们运用基本人权的理论提出了许多革命性的主张,如要求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法制权、法律不应当只是政府管理人民的工具,政府和官吏本身也受制于法律(治人者治于法),政府权力要相互制衡以保障民权,实现民主等等。这些主张极大地教育了民众,打击了专制势力。在推动人类历史从神权王权统治一切的黑暗的中世纪走向科学和民主的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起了重大作用。然而,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扭曲了基本人权的价值实现,社会主义革命和发展使基本人权的实现获得了历史的超越。 基本人权要求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基本保障,要求个人权利、个性自主、人格尊严的基本保障,充分表现了宽容和理念和理性的精神。就其表现的宽容理念来看,基本人权要求在政治上尊重人的政治权利,每个人以平等的地位参与政治生活,它不否认政治决策中存在利益冲突,也不排除人与人之间存在利益、人种民族及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别,而确信这些冲突、差别不能成为在政治上受歧视、受压迫的原因,它也认定不能采取压制手段去解决人们在观念或信仰上的分歧;就其表现的理性精神来看,一方面,基本人权承认人具有认识事物的思辩能力,并充分肯定这种能力的独立性、自主性,并为保障人们充分运用这种能力提供种种可能条件。另一方面,基本人权否认在人之上有一个全能的主宰-神,也否认在人间存在神的代表-完人,而认为人的本性是不完善的。人的认识要受时空的局限,同时人也可能被感情或私欲所诱惑而作出不合理的决定。这不意味着否定人具有克服困难的力量,而仅仅意味着解决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和难题,不能靠上帝,也不能依赖什么“救星”或“清官”,只能依靠人民大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精神。因此,实现和保障基本人权,确实有利于广大人民积极参与社会的改进,团结民心,实现社会主义,同时发扬人格的力量,发展每个人的潜能,提高民众的知识和道德水平,培养良好的品格,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解放。可以相信,基本人权中的政治权利与自由获得保障,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得到实现,必定能促进人民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和参与,增强大众对国家的责任感,培养出奋发向上的社会氛围。人民将变得勇于掌握自己的命运,去创造更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5页。 [2] 参阅《出埃及记》第1章,第16-17节;《阿摩司书》第9章,第7节等。 [3] 见《见十六至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第474-477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2-143页。 [5] 马克思:《导言》。 [6]庞森著:《当代人权ABC》,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8页。 [7] 《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1卷,第443页。 [8] 《马克思恩格思选集》第4卷,第485页。 [9] 《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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