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了国际和平甚至发生了侵略的时候,安理会才可以对侵犯人权的国家采取军事行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武力,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首先,关于侵犯人权问题的严重程度,该国内发生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已经造成了对于国际和平的威胁,对于国际和平的破坏甚至发生了侵略的行为。这是安理会基于人权问题而采取武力行动的前提。其二,关于侵犯人权问题的性质,该国的人权问题本质上已经不再属于该国的内政,而且,已经上升为国际法问题,因为,安理会无权处理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其三,在安理会采取军事行动之前,应当首先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在不足以制止时,安理会才可以采取军事行动。其四,必须由安理会来判断和采取军事行动;任何国家或国家集体都不得单方面采取军事行动。 必须指出,上述安理会采取武力行动的真正目的,仍然还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不是单纯的为了一国的人权问题进行干预,更不是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和学者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的实质,无非是为了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事实上,“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成了西方国家破坏他国主权和干涉别国内政的理论根据。1999年3月24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重弹“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打着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幌子,悍然发动了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野蛮空袭,对一个主权国家持续进行了79天的狂轰滥炸,并摧毁了我驻南大使馆,公然侵犯南联盟的国家主权,武装干涉南联盟的内政,甚至不惜用残忍的战争手段大肆屠杀南联盟的平民。其侵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破坏国际人权法的罪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对南联盟进行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貌似尊重人权,其实质是借人权否定国家主权,否定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干涉他国内政。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王虎华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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