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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9:02   点击数:[]    

,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范围。一个国家和人民对内没有权威,对外不能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地享有人权和人权保护。

  三。主权原则高于人权原则

  从《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宣言等国际法文件来看,都能说明国家主权原则高于国际人权的原则。

  (一)《联合国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之比较。

  《联合国宪章》是当代最基本的国际条约,它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它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宪章关于主权和人权的规定,在性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都体现了主权原则高于人权原则。

  首先,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具有不同的性质。关于主权问题,《宪章》是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规定的。关于人权问题,宪章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不具有基本原则的性质。《宪章》关于人权问题的规定,虽然出现了“人权”字样的条款达7处之多,但是, 宪章并没有规定各会员国实现人权的具体义务。英国国际法学者M.阿库斯特认为:“宪章本身在很多地方提到人权、自决等等,这些概念都很含糊,即使它们意味着要国家承担某些义务,也很难说清它指的是什么义务”。

  其次,宪章关于主权与人权的规定,在内容上也是不同的。关于主权的规定,扩展到主权的各个方面。宪章第2条第1项规定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之外,该条的第4项还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有的学者称之为“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1)该条第7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我们称之为“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以上规定都是国家主权原则的直接引申,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主要体现。宪章关于人权问题的规定仅是“增进”、“促成”、“促进”、“提倡”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与遵守,内容主要是保护个人人权,仅在个别地方提及保护集体人权的内容。

  再次,宪章关于主权和人权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上也是不同的。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关系和联合国活动的所有领域以及国际法的所有效力范围。宪章所规定的人权原则,仅仅适用于国际人权法领域,而且,即使在这一领域也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与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

  综上所述,比较《联合国宪章》对主权和人权的规定,说明了国家主权与人权是主从关系,是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二)《联合国宪章》及其联合国“宣言”关于互不干涉内政的规定与人权。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规定,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强调:“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的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1981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或干预别国内政的宣言》再次强调:“各国有义务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权问题,以此作为对其它国家施加压力或在其它国家集团内部彼此猜疑和混乱的手段”。1987年11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原则的效力宣言》,“重申每一国家均有不受别国任何形式的干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权利”。宣言指出:“各国有义务不武装干涉和不以任何形式干涉或企图威胁国家的个性或政治、经济和文化要素”。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又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内政,是指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即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具体是指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事项,以及与国家行使主权相联系的对内和对外活动。内政,从地域上讲,是指在国家领土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是指国家在宪法中规定的事项,以及与国家行使主权相联系的对内和对外活动。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的目的,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或文化等途径,采用直接的或间接的、公开的或隐蔽的手段,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1)互不干涉内政,乃是《联合国宪章》和当代国际法规定的一项义务。

  同时,《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还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我们称之为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四。国家主权与“人道主义干涉”

  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罪行时,该国的人权就高于其主权,甚至可以牺牲该国的主权,而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西方一些国家和学者主张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观点,导致了在国家主权和人权问题上的长期争论。

  笔者认为,对“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应当作历史地考查,近代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虽然,其理论不成体系,概念模糊不清,但是,近代国际法并没有明文禁止。1945年《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由于宪章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因此,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已经为国际法所禁止,其理论也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

  (一)西方学者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剖析。

  近代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可以追溯到16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46)提出,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臣民以基本人权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2)历史上最著名的人道主义干涉的事例,当数19世纪20年代英、法、俄对土耳其的干涉。传统的“人道主义干涉”都集中地表现为欧美列强对土耳其以及东欧国家的单方面武力干涉行为。在各国的实践中,每次干涉都主要基于干涉国自身的政治利益需要。(1)因此,近代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是在19世纪和20世纪,随着欧美帝国主义列强对土耳其以及东欧国家的干涉实践中逐渐形成的。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问题,在西方学者中,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1.“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这种理论观点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犯有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或迫害的罪行,以至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并且震骇人类的良知,那么,为人道而进行的干涉是法律所允许的。(3)同时还认为:“《联合国宪章》的体系,在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项上,对于联合国会员国以及非会员国,都是以集体干涉为依据的”。(4)可见,这种观点,虽然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但也注意到了《联合国宪章》对传统的“人权主义干涉”的否定,而主张在《联合国宪章》的体系内,以集体干涉为依据。还有的学者认为,联合国机构的一些决议和大量人权实践确立了适用于解释《联合国宪章》的重要法律原则,这个原则认为,一国进行大规模侵犯《世界人权宣言》和其它有关文件宣布的人权的活动,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56条规定的义务。因此,即使根据宪章第2条第7款的规定,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会员国内部管辖之事务,联合国采取适当措施以迫使该国不进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活动也不是非法的。

  综上所述,主张“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的理论观点,表现为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存在着理论上的严重错误和缺陷。因为《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不干涉内政和禁止使用武力,所以,它不可能指出也无法指出“人道主义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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