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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8:58   点击数:[]    

准备或进行规约所涉犯罪的个人,应该为其犯罪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1991年6月,在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爆发了一场民族间的武装冲突。为此,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宣布国际人道主义法对各参战方均有拘束力,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个人应承担刑事责任。1993年2月22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建立一个“起诉对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员的国际法庭”,简称“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1993年6月,安理会通过决议,宣告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正式成立,并通过了法庭规约。根据规约第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人的管辖权范围是自然人;排除了对法人、实体和国家的管辖权。

  1962年7月1日卢旺达宣告独立后,图西族和胡图族多次发生民族冲突。卢旺达国内爆发了全面内战。在这场内战中共有50多万人死亡,200多万人逃亡国外。1994年11月8日,安理会通过决议,决定设立一个国际法庭,负责起诉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卢旺达境内灭绝种族和其它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责任者,以及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灭绝种族和其它这类犯罪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该法庭简称“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根据法庭规约的规定,对人的管辖权范围是自然人,即卢旺达公民;个人负担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1998年7月17日,国际社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规约第25条明确规定,法院对实施了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国际犯罪的自然人有管辖权;犯罪的个人根据规约的规定承担个人责任,并受到处罚…。规约同时还规定,关于个人责任的任何规定,并不影响国家根据国际法所承担的责任。可见,《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明确规定了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而没有涉及任何国家犯罪和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综上所述,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也是国际犯罪的主体。国家的行为总是由其代表人物策划并具体实施的,在国家发动侵略战争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但是,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因其代表国家的个人构成国际犯罪的,其个人的行为应归因于国家。据此,国家应当承担国家责任;国家因为不能承受刑罚而没有能力承受国际刑事责任。个人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在其构成国际犯罪的情况下,应当由其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但是,个人只能作为国际犯罪和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而并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参考文献:

  [1]劳特派特(H.Lauterpacht,1897-1960),出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奥地利占领的波兰领土,在维也那接受大学教育,从事国际法研究。1923年移居英国,继续研究国际法。1937年,任剑桥大学惠威尔国际法讲座教授。晚年曾担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和国际法院法官。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 1955年出版。

  [2][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64-265页。

  [3]巴西奥尼(M.Cherif Bassiouni),美国德保(DePaul)大学教授,历任国际刑法协会秘书长、主席,国际刑事科学高级研究院院长。1980年出版《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一书。

  [4][美]巴西奥尼著:《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典草案》(英文版)1980年出版,第153页。

  [5]罗伯特·詹宁斯爵士(Sir Robert Jennings),出生于1913年,曾在剑桥大学和哈佛大学学习。1938年起,在伦敦经济学院任教。1955年,任剑桥大学惠威尔国际法讲座教授。1982年,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并曾当选为国际法院院长。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1992年出版。

  [6][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417页。

  [7][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417页。

  [8]刘亚平著:《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7-153页。

  [9]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第95页。

  [10]邵沙平主编:《现代国际刑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9-110页。

  [11]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765页。

  [12]黄肇炯著:《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0-86页。

  [13]张智辉著:《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1页。

  [14]林欣主编:《国际刑法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15]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77页。

  [16]高燕平著:《国际刑事法院》,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327页。

  [17]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6页。

  [18]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8页。

  [19][前苏联]巴格里-沙赫马托夫著:《刑事责任与刑罚》,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9页、第92页。

  [20][前苏联]巴格里-沙赫马托夫著:《刑事责任与刑罚》,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06页、第110页。

  [21][前苏联]巴格里-沙赫马托夫著:《刑事责任与刑罚》,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08页。

  [22]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7页。

  [23]张旭著:《国际刑法论要》,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16-217页。

  [24]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11-214页。

  [25]邵沙平主编:《现代国际刑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9-110页。

  [26][韩国]柳柄华著:《国际法》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5页

  [27][韩国]柳柄华著:《国际法》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3页。

  [28]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页。

  [29]曹建明、周洪均、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68-569页。

  [30]王虎华:《国家主权不容侵犯 国际犯罪罪责难逃》,《解放日报》专家论坛,1999年5月14日第3版。

  [31]王虎华:《国家主权不容侵犯 国际犯罪罪责难逃》,《解放日报》专家论坛,1999年5月14日第3版。

  [32]王虎华:《我国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进展》,《华东政法学院学术文集(2001年卷)》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290-291页。

  华东政法学院·王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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