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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8:58   点击数:[]    

西方学说的影响。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国家因为实施了国际犯罪行为而构成国际犯罪,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从而使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笔者将这种学说称为“国家刑事责任承担说”。目前,这种学说在我国国际法学界占主导地位。这种理论学说,根据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特定场合,又分离出另一种学说,笔者称之为“国家刑事责任特定场合承担说”。此外,也有部分学者主张,国家不是国际犯罪的主体,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笔者称之为“国家刑事责任否定说”。

  (一)国家刑事责任承担说

  这种学说主张,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譬如,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犯罪主体应包括实施危害国际社会行为的国家、组织、机构、国家代表、组织或机构的成员以及任何人。据此认为,国家可以构成国际犯罪,也可以追究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 也有的学者认为,国际法上所说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的刑事责任,二是个人的刑事责任。国家刑事责任是国家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国家应负国家刑事责任已经为国际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意见所证实。 也有的学者认为,根据现代国际法,国家不仅可以成为一般违法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而且,国家必须为其所犯的国际罪行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家刑事责任的形式有:限制主权,包括军事占领、军事管制、限制国家武装力量等;赔偿;国际制裁,即联合国安理会根据宪章第41条和第42条采取的武力和非武力的制裁措施。 还有的学者认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9年提出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中,规定了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因此,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综上观点,简言之,就是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但是,这种学说却同样不能阐明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也无法阐明对国家应当如何适用刑罚。应当指出,上述学者错误地认为,国家刑事责任是国家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国家应负国家刑事责任已经为国际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意见所证实。事实并非如此,其一,国家刑事责任不是国家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因为,国家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其二,至今为止,尚无国际司法实践证实,国家刑事责任是国家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更没有证实国家能够承担国家刑事责任;其三,综观当代国际法,没有一项条约和习惯法规则规定国家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还有的学者错误地认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9年拟定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中,规定了国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事实恰恰相反,该草案仅仅规定了国家因其国际不当行为而构成国际犯罪的问题,在该草案的全部50个条文中,没有一个条款规定或涉及到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至于有的学者所列举的国家刑事责任形式,根本没有刑罚处罚的性质,实际上都不是国家刑事责任的形式,也不全是国家责任的形式。

  (二)国家刑事责任特定场合承担说

  “国家刑事责任特定场合承担说”,与上述“国家刑事责任全部承担说”的观点基本相同,无非是强调了“在一定场合”作为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条件。这种学说主张,国家因为实施了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而构成国际犯罪,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从而使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譬如,有的学者认为,国际刑事责任分为个人刑事责任和国家刑事责任两大类。当一个国家犯了从事侵略战争的国际罪行时,这个国家就应负国际刑事责任。 也有的学者认为,国家在两种情况下可能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一种是在战争犯罪的场合;另一种是在国家不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从而以其不作为构成国际犯罪的场合。据此,国家在一定场合下可能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这里的“一定场合”或“特定场合”,是指国家实施了特定的国际犯罪的场合,特指最严重的侵略战争犯罪,以及不作为构成国际犯罪的场合。这种观点与上述《奥本海国际法》的观点非常相似。然而,这种学说同样不能阐明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也无法解释对国家应当如何适用刑罚。还应当指出,所谓“一定场合”或“特定场合”,即国家可以构成国际犯罪的场合,并不是理论上随意特定的,而必须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来衡量其犯罪构成,必须具有国际法上的依据。因为,国际犯罪的认定同样也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法习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以上关于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观点,之所以认为国家能够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或在一定场合下能够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是因为基于这样的一个推理:因为,国家可以构成国际犯罪,所以,国家就是国际犯罪的主体;既然国家是国际犯罪的主体,那么,国家当然也是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得出的结论就是国家能够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其实不然,首先,国家能否构成国际犯罪,应当根据国际法来确定,应当有国际公约的明文规定。因为,国际犯罪具有构成要件,在没有国际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又何以能够构成国际犯罪呢?其次,上述学说最终仍然不能阐明对国家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因为,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国家是不能承受任何刑事制裁的。可见,上述推理并没有最终得出结论,该推理是不完整的。再次,国家责任的习惯法规则已经为国家设定了其犯罪行为的一般国际责任。对于国家而言,即使构成犯罪,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是国家责任,

  而不是国际刑事责任。这二种法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三)国家刑事责任否定说

  这种学说主张,国家不能构成国际犯罪,也不能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更不能追究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国家不能承受国际刑事责任,只有个人才是国际犯罪的主体。譬如,有的学者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国际犯罪的主体。国家是抽象的实体,没有意识,根本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问题,所以,它不具备国际犯罪构成的要件,因此,国家不能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 由此论断,国家不能承受国际刑事责任。有的学者也认为,国家是国际法上的主体,但不是国际犯罪的主体,国家无法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而且,国家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只有个人才是国际犯罪的主体。 还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作为由其全体人民组成的社会,根据“社会不能犯罪”的格言,指控包括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在内的国家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是令人怀疑的;而且,即使国家罪行的概念成立,国际社会也尚无审判和惩罚犯罪国家所必需的基本机制。在这样的现实下,国际刑事法院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国家作为国际罪行的刑事责任主体来行使管辖权和进行审判。

  综上所述,这种学说,不仅否定了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而且还否定了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该理论学说的基础是:因为国家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所以,国家不能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因为国家不是国际犯罪的主体,所以,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应当指出,该学说否定国家刑事责任的结论无疑是正确的;但是,阐述这一结论的理论基础却有失偏颇,与现有的国际法习惯规则相悖,因为,国际法习惯已经证实,国家可以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197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虽然不是一项国际法条约,但是,这个草案创设了国家责任的国际法习惯规则,并为世界各国所接受。该草案第19条第2项规定:“一国所违背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时,其因而产生的国际不当行为构成国际犯罪”。可见,国家可以构成国际犯罪而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否定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资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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