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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8:5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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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现有的国际法习惯规则。但是,必须指出,即使在国家构成国际犯罪的场合,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应当承担的是国家责任,而不是国际刑事责任。国家责任也是一种法律责任,但是,国家责任根本不同于国际刑事责任。 三、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西方学者和我国学者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学说,均不能完整地阐明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以及国家能否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问题。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应当能够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反之,国家作为国家责任的主体,却无法成为、也不可能成为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因为,国家不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刑罚处罚。 (一)国家不能承受刑罚而缺乏刑事责任能力 各国刑事立法的一般法律原则表明,刑罚处罚是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所谓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的承担,这种承担从国家方面来看,表现为主要有国家审判机关依据刑法及其他刑事法律规范对犯罪人及犯罪行为的制裁。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我国学者各有不同的表述。有的认为,刑事责任是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刑罚)的一种应有的承担。从国家方面来说,刑事责任就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即犯罪行为的人的一种否定评价。在我国,所谓刑事责任,就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的人所作的一种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 也有的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依据刑事法律对实施犯罪的人判处的刑罚。 刑事责任与犯罪和刑罚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的。刑事责任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对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起着调节作用。用公式来表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处罚。犯罪行为是负刑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当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的时候,就应当处以刑罚。刑罚是以行为人负刑事责任为前提的,受刑罚处罚的人,没有不负刑事责任的;而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就是刑罚。具体来讲,其一,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的存在。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其二,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处以刑罚轻重的标准,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其三,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式,即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刑罚来实现的。当然,在我国,刑事责任也并不是绝对地伴随以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以刑罚的,也可以免于刑罚处罚。 在前苏联,关于刑事责任的原理,普遍的结论是:就其本质来说,刑事责任归根结底是一种表现为刑罚的法律关系。刑事责任就是刑罚。所谓刑事责任,即透过这种现象看到的主要东西,应当说刑事责任就是适用和实现刑罚的过程。就其实质而言,正是适用和实现刑罚而体现了刑事责任。刑罚就是刑事责任的体现。 有的学者认为,刑罚和刑事责任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刑事责任主要在刑罚中得到实际体现。刑事责任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最终形式,表示刑事责任的以前各阶段的结果。 甚至还有许多学者认为,“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两个概念是同义词,二者之间没有差别。 综观世界各国的一般法律原则和已有的国际法实践,作为刑事责任表现形式的刑罚,具体表现为:剥夺生命刑(死刑)、剥夺自由刑(无期徒刑和有其徒刑,或称终生监禁和监禁)以及罚金。其中,剥夺生命刑和剥夺自由刑是最主要的刑罚方法,在许多国家,罚金则是作为附加刑适用的。如此而言,作为国家,除了罚金以外,又如何能够承受剥夺生命和剥夺自由的刑法处罚呢?国家作为抽象的实体,其本身没有意识,根本不可能承担剥夺生命刑(死刑)、剥夺自由刑(终生监禁和监禁)的刑罚处罚。 根据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假设国家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那么,所谓国家的刑事责任,应当是指当国家构成国际犯罪时,国际社会对该国所作的否定评价。具体来说,国家作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承受刑罚处罚。但是,国家既然不可能承担剥夺生命刑(死刑)、剥夺自由刑(终生监禁和监禁)的刑罚处罚,那么,国家唯一能够承受的刑罚处罚就是罚金。有的者以此认为,这是国家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但是,众所周知,在国家构成了严重国际犯罪的场合,例如,战争犯罪,罚金的刑罚处罚根本就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普遍规定的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具有国际法渊源的性质。对国家在构成严重国际犯罪的场合仅处以罚金,根本无法体现这一刑法原则。因此,对国家而言,显然不具备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能力。反之,在国家因构成国际犯罪而承担国家责任的场合,赔偿损失是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形式,而“赔偿损失”作为一种国家的法律责任形式,其本身已经足以替代罚金刑。 (二)国家责任与国际刑事责任的区别 在国际法上,国家责任和国际刑事责任都是国际法律责任。但是,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首先,从国际法渊源来看,国家责任的国际法规则,虽然已经具有了国际法实践,但是,至今仍然还是国际法习惯规则。而国际刑事责任的国际法制度,是国际条约明文规定的成文法,在国际法上具有明确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承担方式,是有法可依的。其二,从行为方式来看,国家责任的前提是实施了二种行为:违背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或不行为可归因于国家,或者,国家实施的国际罪行构成了国际犯罪。而国际刑事责任,则是以单一的国际犯罪为前提,必须具有国际法明文规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其三,从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来看,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不具有刑事制裁性质,其责任形式表现为: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道歉等。而国际刑事责任则具有刑事制裁的性质,是一种刑罚惩罚,表现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罚金。最后,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承担国家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而国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在国家因其国际罪行而构成国际犯罪的场合,由于规定国际犯罪的任何国际刑法条约没有规定对国家的刑罚方法,该国家也不可能因为其国际犯罪而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而国际刑事责任,在现有的国际刑法条约或条款中均规定是由个人承担其责任的。 主张国家可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观点,总是将国家刑事责任混同于国家责任。有的学者将国家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混同与国际责任的形式。例如,有的将国家刑事责任的方式表述为:终止国际犯罪行为,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重犯,赔偿,罚金、没收财产,国际制裁,剥夺国际社会成员身份以及限制主权。 有的学者认为,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刑罚处罚:罚金,限制主权和撤销联合国席位;也包括非刑罚处罚方式:经济制裁,命令终止犯罪行为,赔偿和道歉。 还有的学者认为,国家刑事责任的形式有:限制主权,包括军事占领、军事管制、限制国家武装力量等;赔偿;国际制裁,即联合国安理会根据宪章第41条和第42条采取的武力和非武力的制裁措施。 以上所谓的刑事责任的方式,除了罚金之外,都不具有刑事制裁性质,都不是刑罚处罚,根本就不是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见,这种随意扩大国际刑事责任范围的观点,混淆了国家刑事责任与国家责任的本质区别。 (三)国家是国家责任的承担者 国际犯罪由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国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国际法并不免除国家的一般国际责任。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国际法规则,从19世纪后期开始,通过许多国际仲裁裁决而形成了习惯国际法,但是,至今仍然处于习惯法的支配之下。 当然,国家的国际责任,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制度,它也是一种国际法律责任。为了与国际刑事责任相区别,笔者将这种国家 Ta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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