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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法律地位及其对中美关系的影响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8:21   点击数:[]    

国论”的阴影下,变得更为尖锐和复杂。

  2、美国国会众议院在1999年10月4日籍台湾九·二一大地震后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实施之机,公然通过了支持台湾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的决议案。接着,美国参议院又于同年11月20日全票通过了支持台湾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的1794号法案。该法案经美国总统签署后,将对美国行政机关形成约束力。在此之前,1996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已通过了“支持台湾加入国际组织的2000-2001年外交事务授权法案”。这是美国国会第一次以立法行动,支持台湾加入国际组织。在“两国论”出笼后,上述美国国会1999年10月份的决议案和11月份的1794号法案,则是将同年6月份的法律加以明确化和具体化,并强固了其执行性。看来,台湾当局已挑选了“世界卫生组织”,欲将其作为进入联合国系统专门性国际组织的突破口。因为,这一组织可与人道主义问题联系在一起,特别是九·二一大地震后,其加入要求易获得国际社会的同情。也因为,该组织虽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但前有独立之前的纳米比亚,后有新西兰的科克群岛,作为其吸收非主权实体加入的实例。对此,在台湾当局不接受“一个中国”原则的情况下,中国应严格把守此组织的大门,不使台湾当局混入。其可行性是:(1)该组织的性质确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因而只有主权国家才能成为其成员。(2)纳米比亚涉及民族自决权和惩治南非种族主义的问题,与台湾问题截然不同;科克群岛则是因新西兰的同意而加入的。(3)连中国的香港地区至今仍不是其成员。(4)该组织章程第8条规定,非主权实体作为准成员的加入,在程序上须由该领土所属的成员国“代为申请”。故而不经中国同意并代为申请,在该章程条文未经修改之前,台湾当局是不可能加入的。问题在于一要防范美国策动和操纵修改该组织的章程,二要把此问题作为压台湾当局收敛台独主张的一张牌,在必要时打出去。

  3、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上,台湾当局妄图逾越国际社会关于“我先台后”的定论,抢先入世。在1999年5月,中国驻南使馆被炸后,台湾当局曾急于利用我国入世谈判的中断和面临的障碍,加速其与世贸组织各缔约方的谈判进程,并与美国串通一气,谋求造成颠倒为“台先我后”的入世既成事实。美国也有人想利用这一势态,压我方在谈判中作出更大的让步。这一问题因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中国入世协议而起了全局性的改观。在中国入世后,台湾当局自要为其随即入世而竭尽全力,对此,笔者认为,中国不应予以阻拦。因为:(1)“我先台后”的入世模式已公诸于众,不可因“两国论”的出笼和台湾地区领导人更动而由我方主动改变之。(2)台湾的入世符合世贸组织协定,不是以主权国家身份,而是以“独立经济实体”或“单独关税区域”名义,本是无可厚非的,且此名义或身份本身证明了台独的荒谬。(3)最重要的是,入世对两岸经贸交流、促进“三通”,有一定意义。从大局讲,是有利于国家的和平统一的。笔者认为,不宜因台湾政局的变化而作出公开阻挠台湾入世的不明智的举措。相反,可在我方入世后,按照原先约定理智地推动台湾入世,以为日后缓解两岸对峙局面,在台湾岛情出现有利势态时,为恢复两岸的平等对话和政治谈判,营造有益的氛围。

  参考文献:

  [1]丘宏达:《关于中国领土的国际法问题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9页。

  [2]见姜皇池:《两国论经得起国际法的检验》,载《中国时报》1999年7月20日,第15版。

  [3]菲德罗斯:《国际法》,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52-153页。

  [4]《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中译本,第一卷第二分册,[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6页。

  [5]《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中译本,第一卷第二分册,[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6页。

  [6]蔡玮主编:《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台湾中央政治大学1993年版,第140页。

  周洪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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