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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法律地位及其对中美关系的影响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8:21   点击数:[]    

区别。应当客观地将台湾当局定格为,内战延续造成的、与中央政府对立的中国内部的地方分治政权,其非一个独立主权实体,亦非普通地方实体,可与中央政府通过对话和谈判,走向中国的和平与统一,决不允许起坚持“台湾地位未定”或“台湾是主权实体”的分裂立场。

  (二)台湾当局在法律上应予认定的地位

  中台办、国台办2000年5月20日就陈水扁就职演说发表的声明中指出:“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的问题,迄今两岸敌对状态并未结束。”这一论断揭示了目前两岸法律关系的实质,其深刻内涵大致可归纳为3点:1、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它是一个迄今未结束内战状态的国家;2、台湾是中国的一个部分,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部问题;3、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特殊部分,因为台湾当局与中国中央政府在法律上并未结束内战延续的敌对状态。全面理解这3点,是正确认定台湾法律地位的关键。

  众所周知,1949年前的中国中央政府是国民党执政的中华民国政府,而中共领导的地方的割据政权在1927年至1949年前是中国内战中反国民党政府的一方(抗日战争时期名义上曾属于中央国民政府管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赢得了对绝大部分中国领土的有效统治。这一事实在国际法上产生的效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中国的中央政府,而退缩、盘踞台湾的原中华民国政府则转变为中国内战中的反中共政府的一方。在一个中国的框架里,构成了中国新的中央政府与继续使用中华民国政府名义的台湾当局隔台海对峙的内战延续局面。

  在中国国内法上,两岸的中国内战状态确实依然存在着。因为,一则,大陆中央政府与台湾当局之间并未达成任何结束内战敌对状态的协议;二则,大陆中央政府从未放弃以武力最终解决台湾问题的权利,而台湾当局也从未放弃过以武力抵抗大陆中央政府的政策,只是90年代前坚持“反攻大陆”,后改为武力支持台湾目前不统不独的现状和阻挠两岸的统一。

  世界历史上,中央政府与非政府一方共同存在于一国领土内的局面并非中国专有。但是,仅仅是由于这种局面的存在而将非政府一方控制的那部分领土定性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则是与国际法相悖的。一个国家可以有两个事实上的政府,但在法律上只能有一个政府。

  陈水扁在台北宣誓就职“总统”。这一事件为一些人用来作为台湾不属于中国的证据。吕秀莲在一次讲话中说,如果说台湾问题的起源,是国民党和共产党内战后,国民党政府退据台湾所引起的,换言之,台湾问题是国共在55年前为争夺中国的统治权而产生的,那么“在中国国民党5月20日正式下台后,就意味着国共恩怨告一段落,也不再有‘一个中国’的争论。民进党将代表新的台湾民意,愿意重启两岸和平亲善的历史”。根据吕的这一说法,在5月20日国民党正式下台后,台湾政权的性质就不是内战一方,而是一个新独立国家的中央政府了。吕秀莲妄图以执政党的更替来否定台湾作为中国内战一方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际法,一个政府由哪一个党派组成,并不改变该政府的法律性质。换言之,一个政权的法律地位并不是由执政党来决定的。例如,英国工党于1992年取代保守党成为了英国政府中的执政党,这并未改变英国政府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它也是英国保守党的政府。如果按照吕秀莲的逻辑,英国政府就成了英国工党党员的政府,保守党党员就失去了政府,或者,英国就成了工党党员的国家,而保守党党员就失去了自己的国家。显然,这是十分荒谬的逻辑。因此,从法律的观点看,台湾现政权是2000年5月20日以前的台湾政权的延续。在台湾政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未达成终止敌对状态的协议以前,台湾政权仍是内战中的非政府一方。

  从法律观点看,台湾陈水扁政权是2000年5月20日前的台湾当局的延续,在大陆与台湾当局达成终止内战敌对状态的协议之前,民进党的上台并不能改变台湾当局的法律地位,其由1949年至今,一直是中国内战中反政府的一方。当然,如果有人称台湾当局是中国的一个“叛乱团”,这是有违国际法的。因为,“叛乱团体”是指一国未达到内战状态时的反政府一方。中国目前仍处于内战延续状态,台湾现政权应被准确的称为一个反中央的“交战团体”。

  如作实务分析,以1949年10月1日为时界,中国大陆政府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对中国绝大多部分领土行使实际权力,并在国家主权下主张对中国领土台湾行使法定权力的中国中央政府。中国台湾当局是以前中央政府中华民国的名义对中国领土台湾行使实际权力,并逐步放弃对中国大陆保留行使权力的中国特殊政体。因而,在法律上,应认定台湾现政权是中国内战中反中央政府的“交战团体”,是一个以前中央政府名义实际控制中国领土台湾的特殊地方政权。可是,称台湾当局为反中央政府的“交战团体”或“使用前中央政府名义的特殊地方政权”,其都是不愿意接受的,因为这些称谓并不能满足其“对等”的要求。故而,应在把握有充分法理依据的准确称谓的同时,在策略上另作考虑,对台湾在两岸谈判中的地位,予以灵活、变通的表述。

  (三)关于台湾当局法律地位的灵活表述

  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伟业,两岸的中国人应当运用智慧和能力,在台独势力猖獗的状态下打破僵局,推动两岸关系的改善。笔者认为,清晰地、灵活地表述台湾的地位,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大陆在对台湾地位的定位、表述上应兼顾符合实际状况与台湾当局的接受程度。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可供选择的提法:

  1、台湾当局是“中国内战中的一方”

  2、台湾当局是“因中国内战延续而实际控制台湾地区的前中央政府”

  3、台湾当局是“中国结束内战前与大陆互不隶属的政治、军事、经济实体”

  这三种提法表面上都是大陆为追求国家统一目标向台湾当局作出的让步,是向台湾民众和国际社会充分宣示诚意和善意。实际上,这三种提法的共同点是坚持了两个词语,即“中国”和“内战”,放弃了一个词语,即“地方”,它符合大陆的一贯严正立场,恪守了“一个中国”的原则,也完全符合中国现代历史和当前台湾的状态。尤其是第一种提法最为简明,台湾作为中国内战中的一方,大陆自然是作为中国内战中的另一方。两岸可在结束内战敌对状态、促进和平统一的谈判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另有两种提法,如若台湾当局再度抛出来试探,应予高度警觉和抵制。他们是:1、台湾当局是“在台湾的中华民国”。2、“台湾是独立于大陆的政治实体。”这两个提法都有意避开了“中国内战延续”的事实,本质上为“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变种,必须坚决拒绝之。

  二、关于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及“台湾安全加强法案”

  众所周知,在两岸关系中,美国因素至关要紧,在“两国论”出笼和陈水扁主控台湾政局后尤为如此。美国声称恪守中美三个公报(即国际条约),而实际上却以美国国内法即“与台湾关系法”来调整其与台湾的关系。如两岸关系果真发生异动,美国作出反应的主要依据,将是“与台湾关系法”,而不是中美的三个公报。

  1978年12月16日,中美发布建交联合公报,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同时,“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然而,美国却在1979年4月10日出台了溯及同年1月1日(即中美正式建交之日)起生效的“与台湾关系法”。该法一开始是为使美台关系适应中美建交这一根本变化,而由美国国务院起草的,其草案带有较强的技术性,主要涉及法律使用、美在台协会的组成以及海外私人投资协会运作等事项。但美国国会对草案作了大量改动。使之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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