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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法律地位及其对中美关系的影响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28:21   点击数:[]    

美对台的安全保障机制,包括向台湾提供“能保持足够自卫能力所需数量的防御物资和防御服务”;当台湾“受到任何威胁并由此引起美国利益受到危害时,美国应对这类威胁采取适当的行动”。其二为美国与台商务、文化及其他关系的维持。其三是美国在台协会以及台在美相应机构的建立和运作方式。第一方面的内容绝大部分是国会在修改草案时所加的。该法所谓的“安全条款”,实质上是以美国国会单方立法的形式,恢复了美台五十年代签订的共同防御条约的一些重要规定,若干地方还扩大了“共同防御”的范围,如明确地将对台可能发生的“抵制”与“禁运”,列为“美国严重关切之事态”(见该法第2条)等等。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与台湾关系法”违反了中美建交公报产生的美国对中国的条约义务。在公报中,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其唯一合法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而在该法案中,却赋予台湾以“国家”的地位。如第四条里规定,凡是美国法律提及“外国”、“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时,此类法亦适用于台湾;承认1978年12月31日前台湾在美国的财产权以及继承美台之间在此之前有效的一切条约。这里出现了美国国内法与美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明显抵触,美国政府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国际法律责任。对于美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却与这“一部分”维持一种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类似于共同防御协定关系的做法,美国在国际法上既难圆其说,更难辞其咎。

  从美国国内法的角度看,“与台湾关系法”是没有先例的,它违背了美国宪法的分权制衡原则。按照美国宪法,总统有全权处置对外事务和国际条约。在制订该法案的过程中,美国国会超越了总统的有关权力。由于中国强烈反对该法案,一直要求美国政府采取措施,取消该法案。美国政府通过1982年8月17日中美签署的联合公报,再用条约的方式承诺将逐步削减对台军售。而美国国会的一些人则叫嚷,八·一七公报违反了“与台湾关系法”。美国行政和立法部门的关系实际上陷入一种两难的局面。

  美国在“两国论”出笼后,一方面打压李登辉,斥其“制造麻烦”,禁其立即“修宪”,另一方面则加大对台军售力度,特别是美国众院国际关系委员会1999年10月27日公然通过“台湾安全加强法案”,送交众院审议。此法案2000年上半年美国众院复会期间再度审议并获通过。一旦美国参院也通过此法案,而美国政府无力加以阻止,就将使中美八·一七公报的效力实际上被美国单方面地非法终止。尽管在美国2000年大选年内,美国民主党政府会尽力不使“台湾安全加强法案”生效。但共和党总统候选人小布什已经当选,自2001年起,则可能出现上述最坏的情况。

  当前,中国应对美国“与台湾关系法”考虑采取两手并用的战略选择:一手是在美国纵容台独或扩大对台军售时,继续强烈谴责该法案,要求美国政府排除其与中美三个公报抵触的危害性质。但取消“与台湾关系法”几无可能,只能起到向美国施压,起到缓阻其通过“台湾安全加强法案”的作用。另一手是在中美关系较为缓和时,适度降低批评“与台湾关系法”的调子,在其与“台湾安全加强法案”之间两害相较取其轻,要求美国至少不超越“与台湾关系法”,以防美国迅速滑向“台湾安全加强法案”。

  尽管“与台湾关系法”是违反国际法的,是干涉中国内政、对抗中美三个公报的,但其毕竟炮制于中美建交初期美国政策的天平在台海之间倾向于中国大陆之际,于冷战时代中美有共同对付苏联的战略利益之时,以其本身利益而言,亦有可利用之处。例如:(1)第2条一开头就讲“总统已终止1979年1月1日以前所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统治当局间的政府关系”。(2)第4条对美台之间“无外交关系和承认”的事实表达了连续三遍。(3)第6条把美国在台协会定性为“一个根据哥伦比亚特区法律组成的非营利法人团体或总统可能指定的类似非政府代替机构”。(4)第10条对“台湾”一词所作的定义为包括台湾人民、法人“以及在1979年之前美国所承认的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当局,以及该政府当局之任何继承者”。另外,应联系1979年6月22日美国总统发布的执行“与台湾关系法”的行政命令。它虽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但与该法案一脉相承,不可分割。该命令开宗明义地宣称:“鉴于美利坚合众国已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兹为便利在没有官方代表或外交关系的情形下,维持美国人民与在台湾的人民的商务、文化及其它关系”,而发布此命令。笔者认为,以上各点都有必要重新审视,在坚持总体否定“与台湾关系法”的前提下,可加以适当地利用。因为,这些内容对台湾当局的“两国论”都是不利的,更会对遏制美国“台湾安全加强法案”的出台起到某种积极的作用。

  三、关于台湾当局加紧谋求进入政府间国际组织

  两岸法律关系中,以及同中美关系有关的一个另人瞩目的动态,是台湾当局加紧了谋求进入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脚步。

  自1971年台湾当局被驱逐出联合国至80年代末,台湾已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基本绝缘。蔡玮主编的《中华民国与联合国》一书列出的图表显示,台湾仍占有位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仅剩下10个,且该书随后的文字承认“但实际上看,并没有这么多,且有些已发生问题”。因为,常设仲裁法院已在1972年的行政理事会年度报告中略去“中华民国”及其任命之仲裁员名字,事实上已将台湾排除;亚太理事会早以名存实亡,1973年后已停止活动;国际刑警组织1984年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后,台湾已无投票权 .另外,亚洲开发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后已将台湾的名称改为“中国台北”。

  目前,台湾当局仍能保持成员方地位的有影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仅剩亚洲开发银行和亚太经和组织两个,应注意到其有三个特点:一是限于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二是台湾当局的参加资格都是地区金融实体或地区经济实体;三是这些组织允许其它非主权实体的参与,如中国香港地区都是其成员方。

  台湾当局不仅被联合国驱逐出去,而且也被联合国系统的所有18个专门性国际组织拒之门外。长期以来,特别是李登辉执政以来,台湾当局打着拓展国际生存空间的招牌,所选定的两个主攻方向,其中一个就是谋求“重反联合国”和加入联合国系统重要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另一个是以“金钱外交”维持一定数目的所谓“邦交国” )。“两国论”出笼后,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支持下,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李登辉主导的台湾当局上演了三场闹剧:

  1、1999年8月11日,在台湾当局运作下,尼加拉瓜等12个台湾“邦交国”自1993年后第七次向联大提交台湾“入会案”。比较前几次的提案,这一次的不同点在于:(1)不再提“中国的两个部分”;(2)不再提“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概念不适用于中华民国”;(3)不再要求撤销联大驱逐台湾当局的2758号决议,改而要求“设立特别工作小组审视中华民国台湾被排除在联合国体系外的特殊情况”;(4)首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大陆”和“中华民国在台湾”并列;(5)强调台海两岸是两个“不同且分离”的政府,特别是加入了“A Divided ”(分离的)一词。足见“两国论”对此提案的影响之深。台湾当局的“外交部”次长李大维也不讳言:在提案中首次加入“A Divided ”这个词汇,目的在于彰显“李总统所称的特殊国与国关系的主张。”在1999年9月15日第54届联大上,该提案因超过三分之二票数反对而未能列入议程。甚至台湾的一些“邦交国”也未投赞成票,尤其是安理会除中国外的四个常任理事国联手否决该提案,使台湾当局“重返联合国”的图谋遭到七年来最大的挫折。预料台湾当局不会甘心,今后围绕这一问题的年度斗争,会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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