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限制了别国自卫的"权力"。自卫使本来不合法因而在范围和应用上受到警惕性限制的行为具有了合理性。布莱尔利(Brierly)警告说:
自我保存不是一项合法权利,而只是一个本能。因此,毫无疑问,当这个本能跟一个国家或者个人的法律义务发生冲突的时候,通常情况是这种本能超过了义务。它应当这么做有时甚至具有道义上的合理性。不过我们不应当认为,因为国家或者个人可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以特定的方式作出行为,因此他们就有权用这种方式作出行为。……如果违反国际法,他们就公开承认,而不是企图为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这样对维护国际法的信誉更加有利。
不能允许将"自卫"的范围扩展到包括"自我保护"或者"自我保存"的程度,除非这两项都认真地演化为国际法原则。
不容置疑,后来一大批重要国家对防空识别区和加拿大防空识别区表示接受,产生的后果是这些法规披上了让人尊重的外衣,这个外衣最终将被视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受影响国家对这些法规的默认是一致性的。 但是,如果认为没人反对这些法规是因为它们具有合法性,那么这种合理化行为忽略了西方国家在朝鲜战争期间所共有的畏惧,这种行为是以防空识别区和加拿大防空识别区的形式实现的。
有人认为,防空识别区法规在1950和1951年实施时的国际合法性依赖于当时被世界各国所接受的对"自卫权"的解释。将来在火箭时代作为必要措施所制定的类似法规的合法性也将依赖于相同阶段所作出的解释。本文目的只在指出,在作者看来,自卫权现在已经不能像有些人所主张的那么广泛了。确实,对一个经过膨胀的自卫权原则的广泛接受出现了一个明显并且危险的可能性,那就是管辖权的交叉。这种可能性应当警告所有国家认真考虑该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我希望,没有人反对防空识别区并不会鼓励各国把它作为单方面行使域外监督活动的先例。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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