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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国际法与邻接空间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4:16:38   点击数:[]    

海生效的法规的权力。这一点似乎对任何关于防空识别区或者加拿大防空识别区法规是否合法的任何问题都作了回答,除非人们可以认为,这些识别区实际上只限于领水之上的空间。要这样认为,就必须将领海向海洋延伸到防空识别区以及加拿大防空识别区相等距离的地方。乍一看,这种建议似乎不妥,因为防空识别区(大西洋)在有些地方从海岸线向外延伸至200海里,而大西洋上加拿大防空识别区向外延伸的极限有时达到离海岸线250海里。然而,领水和空间两者的合法范围都不具肯定性,这一点没有问题。让•A•马绍(Jean A. Marshial)是第一个对加拿大防空识别区法规作出评论的人,他在1952年写道:

    如果说关于控制领空以及毗邻空间有任何制度被所有人接受的话,那只是幻想。空间跟其下面的领土享有相同的管辖权,而且鉴于一个国家领海的界限很难确定,因而其空间也是不确定的。

    三

    将领海的合适广度限定在三海里的观点远没有得到人们的一致接受。有的国家认为,这个距离是最大限度,而另外许多国家则认为,这只是最小限度。 通常被人们所接受的理论认为,最初确定三海里作为界限,是因为在从海岸向海洋发射炮弹只有三海里远。早在1910年的时候,威士特莱克(Westlake)就已经认为这个限度过时了。他这样说道:

    假定的占领范围原则是有斌科肖克(Bynkershock)建立起来的。他只把可以从海岸边行使的力量考虑在内,并且首先教会我们一个总的格言:"领土主权的终点即武力的终点(imperium terrae finiri ubi finitur armorum potestas)"。其次,作为该格言在当时的应用,炮弹的范围在当时认为是三海里,因此,在低水位线时测定的该距离也就成了作者们确定沿海国家海域宽度的通用标准。我们或许可以说,把它作为最低限度观点是全球性的:因为没有哪个国家主张更近。而对格言的认可则不是全球性的,因而是否应当把它作为一项国际法规则值得怀疑。由于炮弹发射的距离更远了,对保护沿海渔业免受拖网和其他破坏性设施损害的需要增加了,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它是过时的、不充分的。

    奥本海(Oppenheim)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三海里的界限可以延伸到沿海大炮所增加到的范围。 另一方面,美国官方的观点却反对这样一种灵活的理论。国务卿苏华德(William Henry Seward)在1862年对西班牙根据当时的炮弹距离提出的六海里界限的主张作出答复时写道:

    关于这个主题,国际上公认的原则有两个。第一,海洋属于所有国家,第二,有一部分海洋毗邻每个国家,该国对这部分海洋所享有的主权得到延伸,其他所有政治机构都被排除在外。

    关于这个主题的第三个原则也已经牢固地建立起来了,那就是,一个国家的排他性主权削减了全球在海洋上的自由,同时,其延伸的范围不得超过该国为通过武力维护自身利益而在海边驻扎的力量所延伸到的范围。这个原则非常精炼地表达了"领土的界限即可见武力的界限(Terrae dominium finitur ubi finitur armarum vis)"这个格言。

    但是,对于武力从海岸边所能实际达到的点却肯定一直不确定,且存在争议。当国际法专家们提出武力的界限即炮弹的范围时,他们只是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而实际上并没有把问题解决。炮弹的距离是远还是近,得视发射时的具体情况而定,而且随着军械科学的不断进步,这个距离必定会不断变化。这样对管辖权或者主权问题上的不确定性将会产生许许多多而且是无穷无尽的争端和冲突。因此,国家对海洋的管辖权必须有一个更切实际的界限,而本人认为,这个界限就是将固定在离海岸三海里处。这个界限最初是由所有海洋国家的国际法专家们提出来的。

    当然,苏华德国务卿的观点只局限于领海范围,也就是近乎享有绝对主权的区域,而不是局限于"控制"区或者类似的毗邻区域,但它却说明了美国在一个世纪以前对于三海里界限的态度。

    然而,边缘海的领域界限只追溯到有关大炮的理论能否具有权威性,还值得怀疑。当枢密院司法委员会(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被要求处理一个跟纽芬兰概念海湾(Conception Bay in Newfoundland)的领土主权有关的问题时,它曾经查阅了海上界限的历史。布莱克伯恩爵士说道:

    关于这个主题,最早的权威来源可以在费哲伯特(Fitzherbert)的宏篇巨著《克罗恩》(Corone)的删节本399页中找到。似乎在爱德华二世时大法官法庭(Chancery)的一个案例(该案的性质和主题没有注明)中,斯陶顿(Staunton, J.)发表了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很清楚,斯陶顿认为海洋的某些部分可能在一个国家* 的范围内,而且在使用大炮以前的时候,他可能就根本没有考虑到大炮的射程问题。

    这段话说明,早在爱德华二世时期(1307-1327),法学家们就已经认为海洋的某些部分应当在沿海国家的管辖权以内。

    不管决定领海宽度理论是怎么来的,也不管人们接受的领海的宽度到底是多少,但是很明显,这些海洋的宽度都不足以作为支持防空识别区和加拿大防空识别区的理由。因此,我们必须从其他地方来寻求法律依据。

    四

    实际上,海洋的性质还没有变为领海外部边缘的公海。相反,所有国家都认可一个具有无穷大的区域,这个区域向海洋延伸,在这个区域的上空沿海国家能够行使某些有限的控制权利,而这些控制权又不是实际上的主权。 这个地区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毗邻区域,其范围只能被描述为从属于国与国之间的暴力冲突。看起来似乎根本无章可循。 但是,如果有哪个距离可以作为规范的话,那么这个距离就是12海里(从海岸起算),这个距离在传统上代表了在一个小时内所能行驶的距离。 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被要求跟空中区域划一条平行线。如果各国认可沿海国家向海洋延伸一小时的船舶航距对自己有利,那么认为沿海国家在海洋上空向外延伸一小时的飞行距离对自己也有利的观点也是合情合理的。这个距离直到最近以前一直都是300海里的范围,最远的防空识别区(北太平洋上空)离海岸线延伸了大约300海里。我们将会发现,这个距离不是偶然选择的。

    沿海国家声称,向领海以外延伸的额外水域对于允许他们从事他们有权从事的国家行为是必要的。这些活动首先包括维护安全和反走私活动等。 这些活动所包含的一项权利就是"观察及搜查权",最早的先例在18世纪的《英国禁止船舶逗留法》中可以找到。 制定《禁止船舶逗留法》的目的是为了允许英国的巡逻船到停泊在三海里界限以外但有接受英国羊毛从事非法出口或者卸载禁运物品以便违反海关法到海上走私嫌疑的所有英国船上搜查。由于走私人员为了不被追上而采用了新技术,而且船舶的速度越来越快,因此议会也一次次提高了向海洋延伸的界限,并认为在这个界限内有权行使控制权。到1794年为止,离海岸12海里远的某些地区都已经包括在内了。 1805年,为上述目的而确定的管辖权延伸到了100里格。* 以这种远距离方式行使管辖权到1819年更进一步扩大了,一直延伸到载有一个以上英国臣民的外国船只上。 1876年,英国的这项立法被废止, 但类似的法律在美国至今还存在。这就是英国法的性质,即对所有飞机都产生影响,而不论其国籍如何。 为了制止对美国人民最隐蔽的威胁,制止进口酒精饮料,美国法律得到了最热情的实施。美国海岸警卫队在防止进口外国优质酒方面的效率比各城市的警备力量在阻止制造国产劣质酒以便在没有进口外国优质酒时满足市场需求时的效率要高得多。

    当然,不仅仅是美国对走私酒表示关心。1925年,《关于打击非法买卖酒精货物的赫尔辛基公约》(Helsinki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Contraband in Alcoholic Goods)签订, 公约中对于12海里的界限就达成了一致。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禁止"停泊"以及反走私的法律就构成了防空识别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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