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局限于紧急状态所要求的事物。
相同的权威性观点是由海德(Hyde)在最近提出的。他认为自己保护行为实际上必定是自卫行为。 否则的话,自卫就成了自助。
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在科浮海峡案(the Corfu case)中涉及到了自主原则。 法院担心根据这一原则所采取的行为一旦构成干涉时所带来的后果,于是拒绝接受英国提出的理由,即根据国际法,为了得到某个国际犯罪的证据,它有权采取措施,以进入阿尔巴尼亚领水的方式来帮助自己和国际法庭。法院认为:
法院只能把他所主张的干预权看作是强权政策的反应,该权利在过去造成了最严重的滥用,因而在国际法中不享有任何地位,而不管其在国际组织中产生的影响如何。或许从眼前的特定形式看,更不能允许干预;因为从事物的本质看,该权利将被实力最强的国家所保留,而且可能很容导致对国际私法管理本身的歪曲。
当自我保护达到"干预"的程度时,它也就变成似是而非的了。
美国国务卿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在卡罗林一案(the Caroline Case)的仲裁过程中表达了他的看法,并且在谈到自我保存权的时候代表加拿大政府声称,为了保卫加拿大公民进入美国领土以破坏武装袭击者用来攻击加拿大的设施所采取的措施时,说道:
无疑这是公正的:尽管人们承认,来自于自卫这个伟大法律的例外确实存在,但是那些例外应当局限于这样一些案件,即"进行自卫的必要性是瞬间的、非常强烈、别无选择,而且没有时间考虑。"
《门罗宣言》所表达的美国官方观点一直支持更加广泛的自我保护理论,而反对仅仅是自卫的观点。伊里胡•鲁特(Elihu Root)曾在一次场合讨论《宣言》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
宣言不是国际法,但是取决于自我保护权,而该权利得到了国际法的认可。这个权利是独立主权所必需的结果。人们清楚地知道,自我保护权的行使可能而且确实经常在效果上超出了行使该权利的国家的领土管辖权的范围。……《门罗宣言》的原则……[是]每一个主权国家通过避免某种--即太迟了就保护不了自己--事态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因此,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一直主张某种域外权力,其基础是假设国家认可自我保护权。《门罗宣言》所包含的范围远远超过了防空识别区所包括的区域;确实,它包括外国在西半球的领土,不管这些国家本身是否也制定了美国这样的政策。此类国家最好的榜样莫过于加拿大了,因为很明显,加拿大一直不加入任何美洲国家的联盟或者组织,原因是其义务可能和这些组织之间发生冲突。(如果对于《门罗宣言》是否包括加拿大在内存有任何疑虑的话,那么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1938年8月18日在安大略省金斯敦市女王大学(Queen’s University, Kinston, Ontario)的讲话就会消除这种疑虑。他说道:
……我向你们保证,如果加拿大的领土主权受到任何其他帝国威胁的话,美国人民是不会袖手旁观的。
哈克沃斯的报告上这样写道:
第二天,总统向媒体指示说,这番讲话决不意味着《门罗宣言》的扩大化。他说他对《宣言》的解释是加拿大包括在其范围内,他觉得他在《门罗宣言》的正文中找不到任何相反结论的理由。 )
自从1923年《门罗宣言》发表以来,它就一直是美国外交政策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从那时到现在,由于《门罗宣言》的性质,它就从来没有成为任何国际法庭的诉讼主体,也不可能成为诉讼的主体。《宣言》的性质对此有了保证。它仅仅是一个宣言。美国根据宣言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将根据该行动(而不是《宣言》)被认为是国际犯罪来作出处理的。国家政策宣言本身不受法律程序的管辖,至少在国家发的发展阶段如此。
反映美国自我保护原则的另一个例证就是1947年9月2日在里约热内卢签订、同年12月12日获得美国批准的《美洲间相互协助条约》。 该条约规定,在受到攻击的情况下,双方将实行集体自卫和相互协助。然而,它之所以跟这份文件有关,是因为缔约方的地理位置说明它们在防卫范围之内。美洲各国不再满足于将其第一防卫线置于三海里处;它们现在威胁说,即是在此之外很远的地方受到攻击,它们也将进行报复。第3条第3款对武装攻击的定义就不但包括那些在某个美洲国家境内发生的攻击,而且还包括"第4条固定范围内"发生的攻击。第4条是这么规定的:
本条约所称地区,指的是在以下范围之内:从北极开始;然后往南至北纬74度、西经10度;然后根据等方位线至北纬47度30分、西经50度;然后根据等方位线至北纬35度、西经60度;然后再往南至北纬20度;然后再根据等方位线往南至北纬5度、西经24度;然后再往南至南极;然后再往北至南纬30度、西经90度;再根据等方位线至赤道、西经97度;然后再根据等方位线至北纬15度、西经120度;再根据等方位线至北纬50度、东经170度;再往北至北纬54度;然后再根据等方位线至北纬65度30分、西经168度58分5秒;再往北至北极。
根据这个界定,一旦某个美洲国家的海军或者空军部队在北纬35度、西经60度以西的任何地方受到攻击,美国都有义务采取行动。这个特定的点位于哈特拉斯角(Cape Hatteras)以东800多海里的大西洋上。因此,自我保护权将第一接触线从一个国家的海岸线向外延伸了许多。
《里约热内卢条约》也是一个政策宣言,目的在于反抗没有哪个其他国家可能允许其打算采取的行动。其结果是,该条约在领土概念上的合法性从未受到人们的挑战。
根据自我保护原则,美国由于一直是《宣言》的成员国,因而侵害了美国领土管辖权范围以外国家实际行动的权利。美国所主张的权利受到了该《宣言》所针对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某些交战国)的反对,这些国家拒绝承认该《宣言》对于它们的效力。 这个《巴拿马宣言》的发表日期是1939年10月3日, 发表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在普拉特河(River Plate)出口处"格拉夫•斯庇上将(Admiral Graf Spee)"号轮船被击沉所引起的。美国共和党人在这份文件中宣称:
1.作为美洲大陆自我保护的一项措施,美国共和党人--只要他们保持中立的话--就对毗邻美洲大陆的水域享有内在权利,因为这是他们最关心的地方,也是在其关系中的直接应用,它不受任何不在美洲的交战国敌意行为限制,不管该敌意行为是从陆地、海洋还是天空作出的。
当时毗邻水域被划在了范围之内,目的是为了将延伸至大西洋数百海里的地方包括进来。
美国海军战争学院对该《宣言》发表了数次评论, 其中一次是这样写的:
《巴拿马宣言》不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为了防卫而对从海岸延伸至300海里大洋上的地方性是中立管辖权缺乏先例,因而没有得到普遍接受。……当英国、法国和德国拒绝承认《巴拿马宣言》具有约束力的时候,它们都在其合法权力之内行动。
这个自我保护区即使是中立国家针对交战国提出的,也未能被交战国所接受。确实,美国共和党人指出,它们不能在《宣言》中单方面造成国际法的这种变化,而只能争取跟交战国进行谈判,并争取
……保证他们遵守该《宣言》的规定,对每个国家行使其主权那内在的单项权利不会带来偏见。
三方交战国承认,《宣言》的表现形式是请求而不是要求,它需要"交战国各方的一致同意" (英国),只要"所有交战国各方达成协议的结果可以是取消该权利的行使" (法国);取消这项权利"将意味着现有国际法将发生变化" (德国)。
六
在取消《巴拿马宣言》后,跟美国共和党人所遵循的程序形成直接对照的是,美国和加拿大政府在和平时期(因而没有任何它们所依赖的、被认可的中立权利)单方面将防空识别区强加在外国的意志之上。其他国家对这些法规的默认并不意味着这些法规在颁布之时就符合国际法规定;相反,人们认为,这些法规非常欠缺法律基础,它们践踏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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